設定及職責
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負責主持秘書處的全面工作。省個協、私協秘書處內設辦公室、組織聯絡部、宣傳教育部、經營指導部、信息資訊部。其職責是:
1、在本會理事會的領導下,在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導下,承擔個協、私協的日常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府的重大部署、決定在本會的貫徹落實,完成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
2、積極貫徹落實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3、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年會、工作會等會議的籌備和組織;
4、負責組織收繳會費,管理本會資產和日常財務收支,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5、經理事會授權,負責會員發展和獎懲工作,履行審批入會、退會及獎懲手續;
6、負責組織實施和完成上級部署的工作任務,指導各市協會的工作;
7、代表協會對外處理和協調與本會有關的各項事務;
辦公室
1、協助省協會秘書處領導處理日常事務,負責各部室的綜合協調工作;
2、負責省協會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和文字材料的列印、收發、檔案的處理和資料、檔案管理工作;
3、來信來訪的協調處理和接待服務工作;
4、車輛及資產的管理和保障的計畫安排;
5、辦公用品的購置及內部生活福利的計畫申報及實施;
6、系統要素統計分析及綜合性工作的總結表彰工作;
7、各種會議的會務組織計畫和保障工作;
8、會員費的收繳、票證的管理,指導市、縣級協會做好財務工作;
9、省屬企業集團公司的聯繫和服務培訓及會員費的收繳工作;
10、省協會及分支機構的年檢申報工作;
11、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組織聯絡部
1、負責全省個私協系統組織機構編制和工作人員隊伍的全面建設工作;
2、組織推選“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職能和橋樑作用發揮方面的調研、指導檢查工作;
3、組織實施全省個私協系統幹部培訓及工作人員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工作;
4、市縣級協會規範化建設的落實、典型經驗的總結推廣和達標驗收、評比表彰工作;
5、全省個體私營企業代表大會、個私協理事會、換屆會以及會長、秘書長等會議的協調籌備組織工作;
6、與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協及有部部門的聯絡工作;
7、組織企業及管理人員出國考察培訓、對外交流和國際交往等方面的聯絡組織工作;
8、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引導參與工作;
9、全省個私協系統會員聯繫點及行業協會建設工作;
10、全省個私協系統及私營企業的黨建、工會、青年團、婦聯等組織建設和會員的計畫生育工作;
11、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宣傳教育部
1、負責制定和組織全省個私協系統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報導工作的計畫和實施;
2、做好協會重大活動和有關個體私營經濟、個私協工作、會員情況的宣傳報導工作;
3、組織和指導全系統建立宣傳工作機構、培養宣傳工作隊伍,開展宣傳報導工作、會員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體育活動;
4、組織總結推廣典型工作經驗,開展思想宣傳工作競賽和評比表彰活動;
5、與團省委、團中央、中個協、國家工商總局聯合開展“光彩之星”、“青年文明號”、“精神文明建設示範單位”等活動的推薦、評定工作;
6、組織實施全省個私協系統宣傳思想工作骨幹的培訓工作,提高宣傳報導質量,擴大宣傳報導影響;
7、《光彩》雜誌的征訂及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會議、理論研討活動,組織撰寫理論文章等工作;
8、《河北私營個體經濟》雜誌的編輯與發行工作;
9、系統典型經驗的收集編輯工作;
10、負責做好與宣傳部門、有關理論研究部門和新聞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
11、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經營指導部
1、對會員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情況的調查研究,與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影響會員生產經營中帶有普通性、政策性的問題;
2、組織和指導系統個私協做好對會員生產經營的指導服務工作,總結推廣各市縣協會為會員排憂解難、提高會員生產經營能力和市場能力的經驗;
3、組織和指導個私協系統對會員開展技術培訓和技能鑑定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技能鑑定和技術職稱評定等各項服務工作;
4、指導系統個私協會建立法律服務諮詢機構,做好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工作;
5、為會員提供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諮詢和法律援助,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組織指導全省個私協系統興辦經濟實體、開展有賞服務,總結推廣興辦經濟實體、開展有賞服務的典型經驗;
7、組織企業開展誠信經營活動的宣傳評定、表彰工作;
8、組織企業積極參加省政府賦予的扶貧開發及國內外產品的展銷、貿易交流洽談工作;
9、負責省協會“發展服務中心”的籌建與實施管理工作;
10、負責省協會“法律維權中心”的籌建與實施管理工作;
11、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信息資訊部
1、負責全省協會系統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交流工作;
2、指導和組織協會系統的信息服務工作;
3、負責規劃、督導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4、指導市、縣級協會建立和完善信息網路體系;
5、負責省協會自動化辦公工作的規劃和發展;
6、負責“河北省個私協會網站”和區域網路的管理及運行,網上發布檔案、規定、通知和各類信息;
7、負責《協會工作簡報》的編髮工作;
8、負責系統聯網和資料庫的建立、維護及數據錄入情況通報工作;
9、負責系統信息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10、負責省協會秘書處微機、網路設備、配件的購置、管理、維護工作;
11、承辦協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協會章程
河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河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簡稱河北省個協。
英文名稱為:Individual Labourer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英文縮寫為:ILAHP
第二條 河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由全省城鄉個體經營者自願組成,是經河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個體經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職責,培育、引導、支持和促進個體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是獨立的社團法人,享有獨立社團法人的權利,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接受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工作指導,負責指導各省轄市協會的工作。
第五條 河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的住所在石家莊市裕華東路216號。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六條 河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工作範圍是:
(一)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組織個體勞動者學習國家法律法規,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引導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調查研究個體經濟發展狀況,向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完善發展個體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
(三)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與個體勞動者的溝通和聯繫,指導個體勞動者建立健全黨、團、工、婦等組織,引導、幫助個體勞動者進行自我管理;
(四)維護個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反映個體勞動者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
(五)進行生產經營指導,提供信息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幫助解決個體勞動者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六)開展職業技術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個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鑑定和職稱評定工作;
(七)興辦勞動者的福利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八)向社會宣傳個體勞動者的先進典型,先進人物,表彰先進,根據法律和有關組織章程的規定,向人大、政協等機構和組織推介代表和委員。組織個體經營者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九)開展對外交往,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與合作,並參加有關活動;
(十)指導各省轄市個體勞動者協會(含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工作。
(十一)承辦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十二)開展其他有利於個體經濟發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凡經河北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體勞動者,擁護本會章程,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即為河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會員。各省轄市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所在協會辦事機構審定;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四)要求協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向協會反映生產經營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六)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福利;
(七)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資金、信息、技術、人才、培訓、維權等項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二)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遵守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
(四)恪守職業道德,熱心為民眾服務;
(五)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所在協會會長會議研究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代表大會代表及理事、常務理事等的產生須經充分醞釀協商民主選舉。
第十五條 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它職責。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需由代表大會審議的突發情況、特殊問題,由其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待代表大會召開時向大會報告並追補審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對協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和監督;
(四)選舉確認常務理事;
(五)審批會員,增補理事;
(六)對內部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進行管理, 委任有關負責人選;
(七)建立以人、財、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屆理事會的工作計畫;
(九)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接受國內外企業和友好人士對發展個體經濟的捐贈;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條件、年齡、任期等參照國家社團管理條例執行。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和頒布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五)處理其它有關重要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其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並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轉讓。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規定比例提取或撥付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二)會費;
(三)捐贈;
(四)河北省工商局核撥的常設辦事機構的人員經費及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會員費套用於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組織會員開展各項活動及社會福利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及其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支出範圍包括:
(一)事業費:主要用於開展學術交流、調查研究、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承擔委託任務、舉辦宣傳、展覽、人才培訓等。
(二)會議費:社會團體召開的年會、代表大會、理事會、學術會、報告會、表彰會、工作會等。
(三)辦公費:社會團體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通訊、差旅、設備購置、維修、租用辦公用房、訂購業務書籍、報刊及上繳團體會員會費等。
(四)印刷費:出版、發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書刊、報紙;編印有關資料、簡報、檔案等。
(五)社會團體辦事機構聘用的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社會養老保險金和社會統籌退休金;所聘離退休工作人員的生活補助費等項開支。
(六)其他合法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自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4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