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

為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規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登記註冊、資本募集、投資運作和監督管理,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省政府辦公廳發布《河北省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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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

名 稱: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
000217883/2016-00587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文 號:
冀政辦字〔2016〕186號
主 題 詞:
發布日期:
2016年12月05日
主題分類:
其他

發布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0年12月10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辦字〔2010〕155號)停止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5日

全文內容

河北省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規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登記註冊、資本募集、投資運作和監督管理,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下分別簡稱基金企業、管理企業)。
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
管理企業,是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或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並提供增值服務的企業。
基金企業資產可實行自我管理,也可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管理企業管理。
第三條 基金企業、管理企業可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第四條 基金企業及管理企業的投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對投資者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制定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政策,並對基金企業及管理企業的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實施監督管理。金融、工商(市場監管)(以下統稱工商)、商務、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
第六條 設立基金企業、管理企業應依法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註冊登記後,工商部門通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與發展改革部門共享其註冊信息。
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和管理企業應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管理有關法律規定。
第七條 基金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單個投資者出資不低於100萬元。
管理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分期繳付的除外。
第八條 投資者應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並保證投資資金的合法性,且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於股權投資基金企業。
基金企業、管理企業不得有以下涉嫌非法集資活動。
(一)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募集資本的;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廣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等途徑向社會大眾公開宣傳的;
(三)在公開場合以已取得工商登記註冊、發展改革部門備案、有關部門檢查抽查合格等政府部門政策檔案等做宣傳的;
(四)向投資者承諾最低、保本、獎勵、補貼等收益或回報的;
(五)不按規定向投資者揭示投資風險的。
第九條 基金企業、管理企業的股東人數或者合伙人人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基金企業、管理企業所有股東和合伙人均應以自己名義並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十一條 基金企業和管理企業名稱中行業特點應分別表述為“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 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諮詢服務。
管理企業經營範圍核准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最佳化環境
第十三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和社會資本參與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股權(創業、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共同設立子基金,支持產業、創業和其他類型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發展。
第十四條 支持企業、銀行、保險、社保、信託、企業年金等各類機構投資者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與政府資本合作設立運作股權投資基金。
第十五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其股東發行企業債券和其他債務融資工具融資,增強其投資能力。
第十六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級以上開發區根據本地實際設立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發揮政府資金聚集放大作用,支持股權基金業發展。
第十七條 支持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在石家莊股權交易所進行項目對接。
第十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河北省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適時設立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組織,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和業務諮詢、信息統計、項目對接、人員培訓和交流合作等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基金企業和管理企業登記註冊後,可自願向登記註冊工商部門的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基金企業及管理企業均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募資、投資、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一條 備案通知檔案、備案企業基本信息,包括備案企業名稱、成立日期、備案日期、認繳資本規模、實收資本規模、主要高管人員姓名、受託管理企業名稱及其備案機關、資金託管機構名稱等,由負責備案的發展改革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已備案基金企業、管理企業應及時向備案部門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修改公司(企業)章程(協定)等重要法律檔案。
(二)增減資本。
(三)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人、託管人變更。
(四)重大投資事項。
(五)清算、解散。
(六)註冊地址變更。
第二十三條 基金企業、管理企業應在章程或合夥協定中明確規定,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十四條 發展改革和金融等部門聯合建立基金企業、管理企業隨機抽查制度。每個年度對已備案企業進行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其資本募集、投資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
第二十五條 基金登記註冊、備案、抽查、排查等信息均不構成對股權基金及其管理企業募資增信、投資能力、持續合法合規的認可。
第二十六條 已備案的基金企業、管理企業出現解散、主營業務變更等情形的,企業應及時向發展改革部門報告,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註銷備案並予以公布,未及時報告上述情況的,對其法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管理。
備案基金企業及管理企業在登記註冊後失聯的,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告知同級工商部門,建議將其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五章 風險防範
第二十七條 加強股權投資基金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完善基金企業、基金管理企業、中介服務機構信用記錄,建立完善信用紅黑名單制度,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合獎懲機制,營造誠實守信良好氛圍。
第二十八條 基金企業、管理企業市場準入前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信用承諾,違法失信經營自願接受約束和懲戒。
第二十九條 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應當由符合條件的機構進行託管。
第三十條 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契約或協定約定,如實並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管理費用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條 基金企業、管理企業應選擇配備專門人員為股權投資企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財務、法律等相關服務。
第三十二條 中介機構應依法合規為基金企業和管理企業出具驗資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相關檔案。凡發現中介機構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法律意見書等證明檔案的,由中介機構監管部門列入黑名單,並依法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解釋。
第三十四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本著“程式簡便、強化服務、促進發展、防範風險”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分析基金業發展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河北省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辦字〔2010〕155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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