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調查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人口調查管理暫行辦法》在1995.03.14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口調查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3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3月14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地實施人口調查工作,提高人口調查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口調查是指對各級政府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檢查和監督性調查。
第三條 各級人口調查機構具體負責人口調查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與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受本級政府委派,檢查本地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
(三)對下級政府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實施考核、檢查、監督;
(四)受本級政府委派,調查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責任制執行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條 計畫生育、民政、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監察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人口調查機構做好人口調查工作。
第五條 人口調查人員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人口調查人員上崗前,必須經市(地)以上人口調查機構培訓和考核。經三次培訓、考核仍不合格者,應限期調離人口調查機構。
人口調查人員在執行調查任務時,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不徇私情。
第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各級人口調查機構內部可配備專(兼)職監察人員,負責查處人口調查機構內部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 各級人口調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上級人口調查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口調查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工作監督,定期對下級人口調查機構的調查質量進行檢查。省人口調查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隨時對各地人口調查質量進行抽查。
第八條 人口調查採取抽樣調查與重點解剖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第九條 人口調查機構在調查前,必須按照科學性與可行性相結合的原則,制定調查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調查方案應包括調查的組織形式、調查對象、調查內容、調查程式、紀律要求等。
第十條 人口調查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不斷改進和完善人口調查的方法、內容和程式,力求使調查結果科學、準確。
第十一條 對下列情況,調查人員必須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泄露:
(一)調查樣本點在實施調查之前;
(二)調查結果在公布之前。
第十二條 人口調查機構在實施調查前,應將調查所需資料通知被調查單位。
被調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提供調查所需資料,不得刁難、阻撓、抗拒人口調查工作。
第十三條 被調查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唆使基層幹部和民眾說假話,提供假材料,或暗示生育對象逃避調查。
第十四條 嚴禁向人口調查人員饋贈禮品和禮金。
第十五條 被調查單位對調查結果有疑問時,可在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出示調查結果的人口調查機構申請覆核;人口調查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及時給予覆核,發現確有錯誤的,應予以更正。
第十六條 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強制人口調查機構修改人口調查結果。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泄露調查樣本點或調查結果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被調查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供調查所需資料的,由統計執法機構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被調查單位偽造、篡改、銷毀調查所需資料的,由統計執法機構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一千元至八千元罰款,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統計執法機構處以二千元至八千元罰款;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刁難、阻撓、抗拒人口調查工作,致使調查工作無法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人口調查人員在調查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罰款,在包乾經費中列支。
罰款必須開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
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 人口調查機構在人口調查中查出的違反統計、婚姻登記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人口調查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或人口調查機構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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