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實施行政許可聽證制度》是河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實施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3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 主題分類:其他
檔案全文
為正確行使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許可權,做好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廣泛聽取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我局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我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自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
二、屬於本制度第一條第一項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屬於第二項的,應當自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聽證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聽證。
三、對將要舉行的聽證,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涉及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將要作出決定的內容、程式上的權利等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數量眾多而聽證場所有限時,應當事先公布有關規則,依照規則公開、公正地挑選利害關係人的代表參加聽證。聽證費用由我局承擔。
四、聽證公開舉行,允許公眾和新聞界參加旁聽。
五、由局長指定的不負責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監察人員作為聽證會的組成人員和記錄員,聽證會合議庭由三人組成。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聽證主持人負責指揮聽證的進行,詢問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詢問證人,安排證據的調查順序,對聽證中出現的程式問題作出處理。
六、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並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筆錄應當包括:(1)案件名稱;(2)聽證主持人及聽證會組成人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職稱);(3)到場的當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具體情況;(4)聽證的時間、地點;(5)聽證是否公開;(6)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發問;(7)證據調查的內容;(8)主持人認為重要的其他事項。
聽證會合議庭合議後,根據聽證筆錄提出意見,由局行政許可領導小組作出決定。
公開程式:經局內審核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