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簡介
《河北大學章程》共八章八十一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學校的根本任務和發展定位。第二章學校組織機構,載明了學校各類組織機構及職能許可權。第三章教學科研機構,明確了學院等二級單位管理體制和主要職責。第四章教職員工,規定了教師的權利義務和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措施。第五章學生及校友,對學生的權利義務及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並把校友和校友會寫入章程。第六章,對學校資金來源和使用、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確定了科學的原則。第七章,將校訓、校風、校徽、校歌、校慶日等重要事項明確、固定下來。第八章附則,說明了章程的生效、解釋及修改程式。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學校登記註冊名稱為
河北大學。英文名稱為Hebei University,簡稱“HBU”。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為河北省保定市五四東路l80號。根據辦學資源分布,學校設定有多個校區。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教育廳根據法律法規對學校進行管理,保障學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提供辦學資金,保障學校辦學條件得到持續改善,支持學校全面實現基本職能。
第七條 學校在招生、學科和專業設定、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機構設定與人員配備、財產處置等方面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科研創新能力和服務社會水平,大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為河北省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保障。
第九條 學校發展定位是:“特色鮮明、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綜合性大學。
第十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其他教育形式為繼續教育和國際生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有計畫地設定和調整學科及專業。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分級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建立嚴格的教育質量保障體系,促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第十三條 學校組織並鼓勵師生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建立完善的評價和激勵體系,提升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十四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
第二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學校由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及其他機構組成。成員包括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學生、管理人員、工勤人員。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河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中心)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5年任期制。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一般每學期召開1次;如有重大問題,也可以隨時召開。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全委擴大會議,擴大範圍由黨委常委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原則。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中國共產黨河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上級紀委的指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二十五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校長辦公會議制度,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在院(部、中心)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院(部、中心)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 依據學校授權及各自章程,負責本級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的評定與授予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教學、科研、學科、招生、學生工作、體育運動、國際交流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學科研、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其他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溝通機制,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地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黨政工作中心,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校支持共青團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充分保證共青團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 學校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意見和建議。支持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以及校內合法註冊的學生社團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校學生會和研究生會需依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規定並報學校黨委批准,每一到兩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制定及修訂組織章程;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及其他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教學、科學研究、黨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和學校興辦的校辦產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學校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三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具有獨立建制的中心、部、所、重點實驗室等,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院行使如下職責:
(一)制訂學院發展規劃;
(二)制訂、組織和實施學院的學科和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四)制訂年度招生計畫;
(五)制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制定內部機構工作規則;
(六)組織學院人員的考核與管理;
(七)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對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八)科學管理和使用辦學經費和資產;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學院下設的系(室、所、中心)主要組織開展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院建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決定人才培養、
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行政管
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委發揮政治保證作用,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負責學院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通過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支持院長行使職權並對學院工作履行監督職能;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對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負有重要責任。
第四十七條 學院實行教職工大會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本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八條 教師應當獲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合理的知識結構。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對全體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任制度,根據崗位職責和任務進行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工任免、晉升、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依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十二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教職員工的申訴。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保障學術自由,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為教師開展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履行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理想、法制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指導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尊重、關心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六)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學科研業務水平;
(七)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追求真理、尊重人權、珍愛生命、熱愛學校、尊敬師長、誠實守信、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位。
第六十條 學校對表現優秀的學生集體或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掛靠在河北大學發展規劃辦公室,受理學生提出的對其處分不服的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參加校內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對學校的管理工作和改革發展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及學位證書;
(六)獲得就業指導;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及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河北大學校友總會”,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和發展提供便利條件。
學校鼓勵校友通過多種渠道參與和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六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
第六十六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理財,最佳化經費支出結構。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考評制度,加強審計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章 校訓、校風、校徽、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二條 校訓:實事求是,篤學誠行。
第七十三條 校風概語:博學、求真、惟恆、創新。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圓形徽標,其中以篆體字“河北大學”象徵悠久的辦學歷史;長城的形象象徵河北及燕趙大地,長城圖案為一“U”型(英文University的字首)。下部的曲線表示水紋,有地理方位的寓意,也比喻對人才的培養。外環上方是“河北大學”的英文大寫,下方是建校時間。
學校徽章為郭沫若題寫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五條 校歌:《河北大學校歌》。
第七十六條 校慶日:l0月18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廣泛徵求師生員工的意見,並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討論審定後,經校長簽發,報河北省教育廳核准備案後生效。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需要修改時,需要由校長提出或學校黨委1/3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1/3以上代表聯合提議,方能修改。修改章程的程式依照本章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均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條 學校授權發展規劃辦公室依據本章程審查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違反章程的舉報和申訴。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