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衛生局的職責、原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劃入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二)將原
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研究擬訂全縣人口發展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三)將原縣衛生局承擔的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發展規劃,依法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全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負責擬訂本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縣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和干預,制定全縣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指導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
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
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貫徹執行食品安全國家、地方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
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落實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省、市有關政策措施。
(七)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建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
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八)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九)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實施繼續教育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三)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開展對外援助和交流合作。
(十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戰略目標;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
(十五)負責全縣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縣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9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財務、人事、後勤服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宣傳、信息、保密、新聞發布、政務公開、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及全縣系統裝備、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協助領導對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承擔本系統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本系統重大課題的政策研究和綜合性調研工作;承擔重要檔案和綜合性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系統內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評估組織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議;負責依法行政、政務公開等工作執行情況指導督查;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以及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推動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三)衛生監督科
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檢測、評估、預警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方面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四)醫政科
擬訂全縣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編制並實施區域衛生規劃;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監管和推進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建立醫療質量安全控制評價體系;負責對全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的監督管理等工作;監督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負責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核、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組織全縣非傳染病和精神衛生防治康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做好醫療事故、重大突發性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醫療救護,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徵兵和高校招生的體檢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全縣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中醫醫院規劃建設;擬訂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組織實施中醫藥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療、護理、保健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指導醫療機構的中藥房建設與管理。
組織制定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我縣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組織全縣醫學科技攻關,並負責重點科技項目組織落實工作,組織全縣醫學科研成果的鑑定、推廣以及新技術、新方針的引進、普及套用工作和職稱改革工作;負責指導醫學教育的管理工作;擬訂本系統在職進修教育的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才崗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醫學教育、健康教育;負責各行各業相關人員衛生應急和救護知識培訓工作。
(五)疾病控制與衛生應急科
擬訂重大疾病的預防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組織實施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承擔縣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縣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六)農村衛生管理和婦幼保健科
承擔基層衛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擬訂農村衛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區衛生與婦幼衛生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農村衛生、社區衛生與婦幼保健的機構建設及技術服務規範、專項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對農村衛生、社區衛生與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組織預防和減少
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負責牽頭促進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落實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政策,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基本藥物和增補藥物的遴選、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
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
(七)計畫生育服務科
擬訂全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中長期規劃、宣傳教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全民性的計畫生育宣傳教育;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承擔相關的統計分析、信息綜合、監督評估工作;
指導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依法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發放工作;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優生促進、避孕藥具不良反應監測、病殘兒醫學鑑定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八)流動人口科
負責全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開展區域間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協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組織實施對基層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的檢查評估;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便民維權工作;做好有關流動人口計生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九)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統籌協調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的落實;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和農村改廁工作;負責開展民眾性監督管理和衛生檢查工作;擬訂健康教育規劃,負責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除害防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