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物品收據

沒收物品收據指稅務機關處理違章案件,向違章單位和個人作出沒收物品處理時使用的一種憑證。發生沒收物品時,稅務機關應開具“沒收物品收據”,將收據聯交違章人收執。沒收的物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占用,應填制“移送單”上報縣(市)稅務局集中交由商業部門收購或委託寄售,但對易於變質的貨物,縣 (市) 稅務局可以授權稅務所按規定處理。

沒收物品變價後應填具“沒收物品變價證明單”,所得變價款扣去應補稅款和變價費用後的餘額,以“稅收滯納金補稅罰款收入”科目入庫。對於沒收物品還需設定輔助帳登記備查,沒收物品收據需逐張銷號,結報核銷,妥善保存,以便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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