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黎太守

一種官職。蜀記》云:“漢武元鼎十一年,分蜀西部邛莋為沈黎郡,十四年罷。”案元鼎至六年,雲十一年,非也。又二漢、晉並無此郡,《永初郡國》有,何無,徐雲舊郡。領縣四,戶六十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沈黎太守
  • 定義:一種官職
  • 出自:蜀記
  • 相關古文:分蜀西部邛莋為沈黎郡
散官,勛官,區別,

散官

中國古代的官職結構中至少存在著兩類:一類承擔兵刑錢穀、監察考選等等實際行政職能,另一類則主要用於安排官僚品位高下,屬品位性官職。品位性官職進一步發展,就形成了散階制,這在唐宋時期尤為突出。以唐制為例,其時文武散階分別由文武散官構成。文武散階都是二十九階,分別以“大夫”、“郎”或“將軍”、“校尉”等為名。這些大夫將軍等已不再是官職了,只是標誌等級的階號,好像近代的軍銜。散階和職事官階並不一致,為此還發展出了“行”、“守”等術語以規範之。在入仕之初,官員首先獲得的是散階;在任滿解職的時候,散階依然維繫著官員品級;在授予職事官時,散階高低是必須考慮的因素。曾有眾多待遇從屬於散階,例如薪俸、給田免課、刑罰、班序、車輿、衣服等,此外還涉及致仕、封爵、置媵、營繕、喪葬、謚議等方面的待遇。
唐宋的散階制,上承魏晉南北朝的制度餘緒。由於士族門閥政治東風送暖,魏晉以來官制中的品位因素百花爭艷。秦漢的領兵武職“將軍”,很快就虛銜化為軍階。各種冗官、名號、榮銜的滋生如雨後春筍。散官大夫在漢代只是沒有固定職事,卻經常承擔臨時差使,魏晉以下則幾乎就是冗散或榮銜。漢代加官本來具有的職能意義,在此期也明顯淡化。南北朝時形成了東西省體制,兩省文武散官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入仕初階、遷轉階梯及用作加銜。此外秘書著作之官、東宮侍從及府官僚掾,也因優遊無事、主要用於起家遷轉而大為“品位化”了。在著名的九品中正制下,中正依門第而定品,士人在入仕之初甚至之前,就先已擁有了一種作為官資的“門品”了。相關的各種選例,包括清濁有別、士有別、文武有別、官吏有別,都具有強烈的品位性質。後代好些品位性設定,都是此期發展起來的,例如重文輕武之制、流內流外之制等等。唐代的文武散階就來自南北朝的文散官和將軍號,而且與東西省散官呈沿革關係。
由唐宋而至明清,散階制度發生了變化。明代的散階形似唐宋而實已變質:唐代是據門蔭而授階、據階而授官,官職來自位階,或說以“階”為基準;明制卻是據官而授階的,有官職才有位階,散階通過入流和考滿來授受,並依職事變動相應調整,如此而已。所以學者認為明代散階僅是一種榮銜,不再有獨立於官品。清代官員的等級待遇進一步向實際職務傾斜,散階制繼續淡化、簡化,甚至混同於封贈,面目全非了。

勛官

此外還有勛官,產生於北周,主要用於獎勵作戰有功的戰士,後漸及於朝官。因此,在官階、封爵之外,又多了一種表示等級的制度。勛官與散官也有一定關係,如唐典里規定:五品以上者勛官,番上四年,六品以下番上五年,可以被簡選授予散官;簡選不從第者,五品以上與六品以下分別再得番上四年與五年;再簡選時沒有選中的,十二年者再番上六年,八年者再番上四年,等等。沒有取得散官的勛官,僅僅比平民的身份略高一點。

區別

勛官與平民不同之處:一是勛官依令由政府授給勛田,但實際上所授土地與白丁並無多大區別;二是在刑法上,勛官和職事官、散官的待遇一佯,其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可以減—等;三是有充任吏胥的資格,如唐制勛官五品以上者,可以任州鎮倉督、州縣市今、錄事等,六品以下可充任里正;四是有免除征役的特權,但須按規定到兵部和州縣上番;五是法律上禁止白丁重婚,勛官則可以娶妾。它與散官的重要區別之一是主要按功勞授予,猶如漢代的取得軍功爵。至明代時勛官始分文武兩種,清代廢除勛官,與世爵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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