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培平案

沈培平案

沈培平,男,漢族,1962年2月生,雲南施甸人,因涉嫌犯罪,2015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受賄案公開開庭宣判,法庭認定沈培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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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明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沈培平利用擔任雲南省騰衝縣委書記、原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騰衝縣恆益礦產品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雲南思茅山水銅業有限公司、思茅市山河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在兼併騰衝縣富華實業公司、銷售鐵礦石、協調運輸超載問題、開發大平掌銅礦項目、礦區群體性事件處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東)段治葵、畢勝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615萬元。

案件審理

判決結果

2015年12月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受賄案公開開庭宣判。法庭認定沈培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在案扣押的房產變價後折抵贓款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沈培平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判決依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沈培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歸案後,沈培平能夠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沈培平主動向辦案機關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鑒於其在接受審查之前有毀滅罪證的行為,且受賄贓款、贓物未全部退繳,對其重大立功表現,依法不予減輕處罰,但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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