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命罪是漢代關於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治安官對“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構成沈命罪,依《沈命法》處死。“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處死”。 《漢書》卷九十《鹹宣傳》。顏師古注曰:“沈,沒也,敢蔽匿盜賊者,沒其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