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義工聯合會
沈丘義工聯合會是一個民間團體,有沈丘縣第三高級中學楊依森老師發起,廣大愛心人士自發組成,以“奉獻愛心,樂他人”為宗旨,傳播沈丘新形象,開創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 沈丘義工聯合會致力於開創一個“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社會環境,傳播義工文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沈丘義工聯合會
- 所在地區:沈丘
- 屬性:民間團體
- 發起人:楊依森
協會簡介,機構發展,主持活動,沈丘義工徽章,協會章程,協會成員,沈丘義工網,
協會簡介
沈丘義工聯合會標誌由全國著名設計師張埂設計,它的寓意是“義”形象為一個舞蹈的人,快樂成型為心,解釋義工的核心思想,付出愛心是快樂的,色為紅色;“工”頂天立地撐起愛心;中間一個書或翅膀,解釋了愛心需從書本走向實踐,也預示愛心必翱翔華夏大地,色為紅色;最下方為四字“沈丘義工”,色為綠色,解釋了沈丘義工的生命力。主要職能是助老撫弱、扶貧濟困、關注留守兒童和孤寡老人、文化下鄉、組織開展力所能及的環保、維持交通秩序、社區服務以及其他相關社會公益性活動,以民間公益組織形式關注弱勢群體,踐行一個普通公民的責任,弘揚友愛、互助、奉獻、責任的義工精神。
機構發展
沈丘義工聯合會籌建於2008年5月27日,有當初志同道合的4個人發展到現在(2011年1月17日)的註冊義工130多人,自由義工1500多人。沈丘義工的事跡得到沈丘電視台《絕對視線》專題欄目的兩次介紹,同時2010年12月13日《沈丘義工:用溫暖詮釋愛》在《周口日報》頭版刊發,孫智主編配發短評《只要人人都獻出一點愛》。周口市劉寶倉副市長看到事跡後,親自做出批示。2011年1月20日沈丘義工大型送溫暖活動“共享陽光,分享溫暖”得到“縣長熱線”欄目組的跟蹤報導,《周口日報》頭版刊發新聞圖片。
沈丘電視台報導節目近10個小時,《河南日報》(農村版)把沈丘義工定義為“學雷鋒”先進代表,沈丘義工被沈丘縣宣傳部評為“百優十傑”先進團體。
沈丘義工聯合會的管理是會長制,會長1名,副會長2名,制訂協會發展規劃、協調部門工作,以理事會為中心,名譽會長有翁凱龍、李永清、程成、孫智、海振華。理事會下級分1室8部:辦公室、宣傳部、攝影部、培訓部、網路部、法律部、外聯部、助學助助殘部、財務部。以上1個室8個部分別由理事監管。成員與理事都是平等的,無上下級之分,都是傳播愛,弘揚正義的使者。
主持活動
沈丘義工聯合會作為公益民間團體,不斷履行自己的職責,深入街頭、校園、社區和敬老院等需要關愛的地方。自協會成立以來,舉行了一下幾個方面的活動:
1、關愛留守兒童。六一兒童與留守兒童在一起,留下關愛和歡笑。長期對部分留守兒童進行心理諮詢和輔導。
2、助殘助學。積極幫助殘疾人,向助殘基金會申請幫助,解決其實際困難。調查貧困學生,積極幫扶,當地企業家一對一幫扶。
3、環保活動。沙潁河是淮河最大之流,淮河水質涉及千家萬戶,定時關注沙潁河水質狀況,積極發動組織環保人士查看水質,及時處理問題。
4、扶貧濟困。走訪貧困家庭,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長期幫扶計畫,推行20幫1計畫,尋找20戶愛心家庭幫助一個家庭
5、社區服務。設立愛心服務台,同時深入社區,了解社區,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沈丘義工徽章
2012年有中華槐園支持,在“雷鋒月”植樹節前夕建立了“義工林”,全民義務植樹三百多棵,充實了沈丘生態園的人文氣息。
每位義工選一種樹:愛心樹、感恩樹、許願樹、希望樹,寫上自己的名字,把卡片掛在樹上,每年維護3次,掀起了全縣學習雷鋒的高潮,真正激發了全民的公益熱情。縣辦公室副主任張啟龍說,義工林將成為沈丘縣中小生的教育基地,民間公益能激發普通公民的慈善熱情。
協會章程
沈丘義工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的名稱:沈丘義工聯合會(簡稱沈丘義工)
第二條 本組織的性質:本組織是由我縣義務工作者自願組成,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組織的宗旨:通過組織義工服務活動,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精神,認真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關注社會弱勢群體,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改善社會風氣。本組織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沈丘委宣傳部、沈丘縣慈善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沈丘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組織的處所:沈丘縣西關健康路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組織的業務範圍:助老撫弱、扶貧濟困,宣傳推廣環境保護和交通知識,組織開展力所能及的環保、維持交通秩序、社區服務以及其他相關社會益性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組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組織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奉獻精神;
(二)具備與所參加的義務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三)能從事一定時間的義務服務工作;
(四)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守法公民(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隨監護人或在有組織情況下參加志願服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含註冊信息);
(二)經理事會確認通過;
(三)進行義工宣誓,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組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組織的活動,閱讀義工聯合會的各種資料,接受義工會的培養和訓練;
(三)參與本組織義工幹部崗位的招聘及常務工作;
(四)有向本組織推薦會員和請求本組織維護其在組織及組織開展的公益活動中合法權益的權利;
(五)請求本組織幫助解決公益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六)有困難時優先獲得本組織的幫助和服務;
(七)對本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組織的管理規定;
(二)履行義務服務承諾,完成本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
(三)參加本組織安排的教育與培訓;
(四)尊重義務服務對象的權利,保守義務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五)不得向義務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義務服務證和義工標誌;
(七)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組織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組織可考慮對會員進行勸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本組織紀律造成服務對象受損或影響服務活動成效,給義工服務造成不良影響;
(二)利用本組織名義從事營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組織宗旨的活動;
(三)年服務小時數不滿50小時
(四)其他違反組織章程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事情;
第十三條 會員申請退會應書申請,並交回會員證等會員身份憑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及其他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組織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提前7天在本組織網站及相關論壇公告通知會員,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縣社科聯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組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有權建議召開臨時全體會員大會,就組織重大事宜討論表決;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組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組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組織的理事長(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組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組織理事長(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組織理事長(會長)任期兩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有關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發起人為本組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理事長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組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基本費用(會員證工本費等);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企業贊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組織活動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組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組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組織所有財務管理事宜有專人負責,隨時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組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組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組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組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2/3會員大會人員贊成方可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組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組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沈丘縣社科聯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組織經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組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民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組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23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標誌具有唯一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義”形象為一個舞蹈的人,快樂成型為心,解釋義工的核心思想,付出愛心是快樂的,色為紅色;“工”頂天立地撐起愛心;中間一個書或翅膀,解釋了愛心需從書本走向實踐,也預示愛心必翱翔華夏大地,色為紅色;最下方為四字“沈丘義工”,色為綠色,解釋了沈丘義工的生命力。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成員
沈丘義工聯合會的成員來自於各行各業的愛心人士,有老師、醫生、警察、公務員、農民等他們無償奉獻自己的愛心,付出了時間和精力。一部分愛心企業家也加入進來,積極捐助善款,在助殘助學方面起到了極大的作用。
沈丘義工網
沈丘義工協會網2013年10月20日晚正式開通,成為展示沈丘義工形象,招募社會各界人士參與義工工作,奉獻愛心的平台。
沈丘義工協會網(sqygxh.c om)是由沈丘義工協會為推動義務工作向專業化、社會化方向發展而設立的。沈丘義工協會網設有新聞報導,救助平台、義賣平台、物資公示、活動中心、財務公示、義工服務、獲得幫助等欄目,成為沈丘義工開展互動、交流的平台,同時也是關心義工工作的社會各屆人士互動交流、申請服務、註冊做義工的一個良好服務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