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縣住建局

沅陵縣住建局前身為沅陵縣建設委員會,成立於1985年1月。地處縣城鴛鴦街,沅陵縣住建局是政府綜合管理全縣建設事業的職能部門,是發展全縣建設事業的主力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沅陵縣住建局
  • 前身:為沅陵縣建設委員會,
  • 成立於:1985年1月
  • 簡介:是發展全縣建設事業的主力軍。
機構組成,四大職能,主要職責,

機構組成

沅陵縣住建局,內設辦公室、計畫財務股、人事教育股、城鎮建設股、建築管理股、城建經營部、政策法規股、城建統計股、村鎮建設股等九個股室;下轄縣城鎮規劃管理辦公室、縣城建檔案館、縣城建監察大隊、縣園林綠化管理所、縣燃氣管理辦公室、縣城區路燈管理所、縣城市客運管理辦公室、質(安)監站、縣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所、縣房產局、自來水公司、縣建設工程監理公司、縣建築公司、縣城建開發公司、建築規劃設計院等16個二級單位;現有幹部、職工總數1327人,其中公務員、幹部76人;高級職稱2人、中級職稱21人;二級註冊建築師3人。

四大職能

沅陵縣住建局,履行城鎮規劃、建設、管理、經營等四大職能。
20年來,經過局廣大幹部、職工共同努力,成就斐然。特別是“十五”期間,沅陵建設人在縣建設局黨組的領導下,始終堅持局黨組提出的“六個增強、六個反對”的工作衡量標準,即“增強全局觀念,反對各自為陣、增強市場觀念,反對因循守舊、增強創新觀念,反對不思進取、增強法制觀念,反對主觀隨意、增強服務觀念,反對官僚作風、增強務實觀念,反對紙上談兵”。沅陵建設事業得到了飛速發展。2004年7月,建成縣建設局及縣城建檔案館綜合辦公大樓,創全縣一流的辦公環境,實現了辦公室電腦化、辦公自動化。城市建設正逐步由城北、城南向319國道沿線發展;城區道路骨架已形成網路;城鎮居民住房條件得到很大改善,至2007年,縣城人口10萬人,城鎮化率達31.4%,縣城建城區面積8.4km,城區人均居住面積25平方米。城鎮規劃管理工作向縱深發展,完成了縣城總體規劃的修編和報批工作,縣城小區詳細的覆蓋面率達85%,完成3個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創新了規劃管理方式,在全市率先推行了建設項目的規劃跟蹤管理責任制。城鎮建設飛速發展。近三年來完成城市建設投資兩億元,建房面積達50萬平方米,基礎日趨完成,城市功能日漸增強,城鎮管理上台階,建立健全了城鎮管理的長效機制,實現了省級衛生縣城、國家衛生縣城和省級文明縣城的創建工作目標,沅陵縣城獲省級衛生縣城、國家衛生縣城和省級文明縣城殊榮。城市經營起步快,效益好。近三年來,通過盤活縣城資源,開通了縣城1、2路公車,實現了100台城市出租汽車運營,經營城市建設項目十餘個,彌補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近千萬元。城市供水不斷完善,縣城自來水普及率達100%,龍泉活力礦化水獲國家QS質量認證和省A級質量信譽產品,主導了縣級市場,進軍了市級市場,成為全市名牌產品。沅陵的城鎮建設正逐步走上可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科學軌道。

主要職責

. 研究制訂本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擬定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配套政策措施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2. 負責本縣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參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3. 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及相關的管理制度;組織擬定具體實施辦法、管理規程或地方標準,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造價、標準定額的實施。
4. 負責管理本縣建設活動;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辦法並監督執行;規範建設市場,負責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組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國內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5. 負責縣重點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的綜合管理、組織協調工作。
6. 指導縣域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一定規模的城鎮擴建和改造工程;主管城鎮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程和縣域內風景名勝區建設;負責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主管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7. 負責指導本縣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及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
8. 負責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9. 制訂局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技術開發利用,管理行業科技成果。
10. 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設系統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建設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11.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宣傳教育、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紀檢監察、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工作。
12. 負責經營城鎮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
13. 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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