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縣民政局是主管全縣社會事務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行政編制18人,事業編制43人,內設6個科室(辦公室、基層政權科、救災救濟科、安置優撫科、社會事務科、區劃地名科),下屬單位7個:軍休所、雙擁辦、低保辦、婚姻登記處、烈士陵園、福企處、火化場(殯儀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沂源縣民政局
- 屬性:政府機構
- 事業編制:43人
- 內設機構數:6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事指南,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民政工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縣性社會團登記管理和縣級社會團體編制的核准審批工作,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行政複議。
(三)負責縣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審核報批和調整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和縣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優撫對象優待金統籌和城鎮退伍兵安置期間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工作;指導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計畫,開展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開展城鄉社會救助;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鄉鎮社會救濟工作。
(八)負責全縣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政策措施,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十)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審核報批工作。
(十一)承辦縣內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區、縣際邊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規劃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本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編纂出版。
(十二)負責縣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與鄰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
(十三)擬定全縣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擬定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新建福利企業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福利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承擔保障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婚姻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指導監督縣內婚姻服務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五)負責全縣兒童收養工作,依法辦理兒童收養登記。
(十六)負責全縣殯葬管理,推選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和等級殯儀館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七)管理國家、省、市和縣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指導殘疾人、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職責,縣民政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全縣民政工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草擬綜合性檔案,負責文秘、信息、值班、督查、安全保衛、保密、宣傳、信訪、調研、檔案管理、彩票發行、機關行政後勤等工作。承辦局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安排局內各項活動,管理國家、省,市和縣撥民政事業經費以及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和本級福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基層政權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鄉鎮幹部和村(居)委會幹部的培訓,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政策措施,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三)安置優撫科
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政策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審核報批和調整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和縣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優撫對象優待金統籌和城鎮退伍兵待安置期間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工作;指導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革命烈士紀念物的管理保護;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四)救災救濟科
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訂並組織實施減災計畫,開展減災合作。
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開展城鄉社會救濟;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鄉鎮社會救濟工作。
負責全縣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承擔保障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社會事務科
擬訂全縣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婚姻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指導監督縣內婚姻服務工作,提倡婚姻習俗改革。
主管全縣範圍內的社團登記管理,負責全縣性社團登記管理和縣級社會團體編制的核准審批工作,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行政複議。
負責縣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負責全縣兒童收養登記工作,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負責全縣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和等級殯儀館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區劃地名科
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審核報批工作。承辦縣內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區、縣際邊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本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編纂出版。負責縣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查和調處縣內邊界爭議;承辦與鄰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
辦事指南
婚姻登記辦事指南
一、結婚登記須知
服務對象: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程式: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二、 離婚登記須知
服務對象: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程式: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定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
三、補辦結婚證與辦理結婚登記規定相符
四、資費標準:9元
一、結婚登記須知
服務對象: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程式: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二、 離婚登記須知
服務對象: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程式: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定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
三、補辦結婚證與辦理結婚登記規定相符
四、資費標準: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