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縣教育體育局

截止2007年底,我縣現有國辦高中2處,九年一貫制學校5處,初級中學12處,完全國小56處,鄉鎮成教中心學校13處,幼稚園 95處,職業教育中心學校1處,特殊教育中心學校1處,競技體校1處,綜合實踐活動學校1處,民辦普通中國小3處。全縣在編教職工6069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沂源縣教育體育局
  • 職責:統籌管理全縣的學前教育管理等
  • 性質:政府部門
  • 歸屬地:沂源縣
教育概況,主要職責,

教育概況

普通高中在校生13212人,職業學校在校生6020人,國中在校生29336人,國小在校生33989人,在園幼兒15220人。全縣學前三年幼兒入園率城區達95%、農村達90%;國小、國中入學率達100%,年鞏固率分別達100%、98.9%;適齡殘疾少年兒童入學率達90%,在校生鞏固率達到100%;高中段教育普及率達92.15%。我縣籍運動員累計獲得6個世界冠軍、8個亞洲冠軍和19個全國冠軍,建成農民體育健身工程76個,民眾體育活動團隊達到7757個,常年參加體育鍛鍊人數達全縣人口總數的40%。近年來,我縣先後榮獲全國掃除青壯年文盲先進縣、中國偏遠地區遠程教育示範縣、省素質教育實驗縣、省“兩基”工作先進集體、省基礎教育工作先進集體、省危房改造工作先進集體、省規範教育收費示範縣、省教育普法工作先進單位、省民眾體育工作先進集體、市只記謎拘教育初步現代化縣、市教育督導工作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體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我縣教育體育工作政策並監督執行。
(二)研究制訂全縣教育體育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求格踏組織實施。
(三)統籌管理全縣的學前教育、基礎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負責學生思想政治工作。
(四)統籌規劃和協調指導全縣教育體育綜合改革、教育體育體制與辦學體制的改革;指殼朽歡導和管理社會力量辦學。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籌措教育體育經費、教育體育撥款、教育體育基建投資、教育請拔己體育收費及管理的政策規定;編報縣級教育體育經費的年度預算建議方案,監測全縣教育體育經費籌措和使用情況;管理直屬單位的教育體育經費、基建投資和教育體育系統的專向經費,協調管理國內外對我縣教育體育的貸款、援款等,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鄉鎮和部門教育體育經費使用、校產管理進行指導、檢查、監督。
(六)統籌規劃和指導全縣各促影狼級各類學校教乾教師隊伍建設;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協同有關部門擬訂教育體育系統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全縣教育人才資源最佳化配置與組合,負責師範類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
(七)您海格精統籌規劃和協調指導全縣學校布局規劃、校舍建設、電化教育和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的配備和管理、實驗室建設及勤工儉學工作。
(八)管理全縣各類學歷教育及其招生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學前教育招生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高中段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
(九)組織、指導教育體育科研、教學研究和教育體育學術團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廣教育體育科研成果。
(十)負責教育體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及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國防教育、人口教育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教育體育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管理全縣教育體育系統出國留學和接收外國留學生工作;指導管理民間教育體育外事交往活動。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語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四)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開展群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組織和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十五)統籌規劃競奔歡技體育發展,確定運動項目設定和重點布局;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十六)組織參加和承辦重大體育競賽;制定全縣性體育競賽計畫,管理、指導全縣體育競賽工作。
(十七)組織指導教育、體育宣傳幾教育體育幹部和專業人才的培訓工作。
(十八)研究擬訂教育體育產業政策,指導全縣教育體育產業發展和經營活動,歸口管理縣體育場所。
(十九)負責縣級體育社團資格審查,負責各類體育學校、體育項目俱樂部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工作。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語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四)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開展群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組織和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十五)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確定運動項目設定和重點布局;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十六)組織參加和承辦重大體育競賽;制定全縣性體育競賽計畫,管理、指導全縣體育競賽工作。
(十七)組織指導教育、體育宣傳幾教育體育幹部和專業人才的培訓工作。
(十八)研究擬訂教育體育產業政策,指導全縣教育體育產業發展和經營活動,歸口管理縣體育場所。
(十九)負責縣級體育社團資格審查,負責各類體育學校、體育項目俱樂部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工作。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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