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規範管理暫行辦法

《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規範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範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行為和市場秩序,保障再製造產品質量,推動再製造產業規範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於2021年4月14日發布,自於2021年5月15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規範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5日
  • 發布單位:發改委、工信部、交運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關於印發《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規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環資規〔2021〕5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商務廳(局、委)、市場監管廳(局)、銀保監局,海關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要求,規範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行為和市場秩序,保障再製造產品質量,推動再製造產業規範化發展,我們制定了《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規範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生 態 環 境 部
交 通 運 輸 部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市場監管總局
銀 保 監 會
2021年4月14日
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規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行為和市場秩序,保障再製造產品質量,推動再製造產業規範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製造是指對功能性損壞或技術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舊汽車零部件,進行專業化修復或升級改造,使其質量特性和安全環保性能不低於原型新品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的企業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再製造相關行為的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海關、市場監管、銀保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規範條件
第五條 國家對從事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的企業(以下簡稱再製造企業)實行規範管理,再製造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拆解、清洗、製造、裝配、產品質量檢測等方面的技術裝備和能力;
(二)具備檢測鑑定舊汽車零部件性能指標的技術手段和能力;
(三)具有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和能力,並滿足相關廢物處理等環保要求,污染物實現達標排放;
(四)建立並執行產品再製造的相關技術質量標準和生產規範;
(五)向社會進行公開承諾,包括產品質量性能、售後質保、標識使用等;
(六)開展再製造的產品類型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要求;
(七)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國家鼓勵現有再製造企業提質升級、集聚發展,提升產業化、規範化水平。再製造企業應積極採用國際先進質量管理標準,提升管理水平。鼓勵再製造企業開展再製造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章 舊件回收管理
第七條 再製造企業應當從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以及其他合法合規的渠道回收舊汽車零部件(以下簡稱舊件)用於再製造。鼓勵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通過售後服務體系回收舊件用於再製造。
第八條 再製造企業應當制定舊件回收標準,確保回收舊件具備再製造條件,應當列明本企業實際具備的可鑑定舊件清單、可再製造零部件清單。再製造企業應明確拆解的舊件和更新件的進貨檢驗要求,明確其拆解舊件的檢驗方法和規程,並具備相應檢測手段。鼓勵再製造企業在舊件回收標準、進貨檢驗要求等方面向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
第九條 向具備資質的回收拆解企業收購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的再製造企業,回收的種類應與本企業再製造零部件類型相一致。不得回收尾氣後處理裝置進行再製造,回收排放控制關鍵部件進行再製造的應符合國家排放控制標準要求。再製造企業應當將收購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用於本企業的再製造;未用於本企業再製造的部分,應作為廢材料交售給冶煉或破碎企業。國家鼓勵回收拆解企業將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交售給通過再製造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再製造企業。
第十條 再製造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再製造過程中產生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固體廢物。
第十一條 再製造企業對回收舊件進行再製造過程中,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 再製造企業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利用境外舊汽車零部件開展再製造後再出口的相關業務,除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商務、海關等部門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 再製造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 再製造企業是再製造產品的質量責任主體,應制定完善的再製造質量控制及質量檢驗規章制度,並配置相應人員和設備等。鼓勵再製造企業與原品生產企業建立合作關係,獲得原品生產企業技術支持。鼓勵原品生產企業參與開展再製造業務。鼓勵再製造企業套用先進適用綠色技術工藝和裝備。
第十四條 再製造企業應當編制再製造全過程檢驗規程或檢驗作業指導書、制定工藝卡片、明確工藝要求和控制方法,供影響產品質量的操作人員使用。再製造企業應當保證操作人員規範操作並實施全過程監控。
第十五條 再製造企業應採用與原型新品同等的標準,對再製造產品進行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經濟性(能量消耗)等在內的質量檢驗。
第十六條 再製造企業應具備適應相關產品再製造的環保設施設備,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VOCs)含量塗料、清洗劑等。鼓勵再製造企業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GB/T 24001/ISO 14001)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GB/T 45001/ISO 45001)。
第五章 再製造產品管理
第十七條 再製造企業應當保證所生產銷售的再製造產品具備與原型新品同樣的質量特性,出廠時進行與原型新品同樣的檢驗檢測或認證。再製造產品的質量應符合原型新品的質量標準,安全標準應不低於國家對機動車零部件原型新品的要求,環保性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八條 再製造企業應對所生產銷售的再製造產品提供不低於原型新品的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在產品上明示,並通過公眾易於知曉的其他方式公示。鼓勵再製造企業通過購買產品質量責任保險等方式為再製造產品提供質量保障。
第十九條 再製造產品應在顯要位置標註再製造企業商標和“再製造產品”標識,並做到永久保持。
第二十條 再製造產品包裝和產品說明書上應註明再製造商名稱、地址(委託加工的還需標明受委託再製造生產商信息)、生產日期、產品執行標準、“五大總成”溯原始碼(如有)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品”國家標誌僅可用於公益宣傳,不得作為再製造企業產品質量保障的證明。“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品”國家標誌的圖案、尺寸和位置應符合《關於啟用並加強汽車零部件再製造標誌管理與保護的通知》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再製造企業應採用《汽車零部件的統一編碼與標識》(GB/T 32007)國家標準建立再製造產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統,通過條碼、RFID 等自動識別方式對再製造零部件進行追溯。
第六章 再製造市場管理
第二十三條 再製造產品銷售企業、汽車維修企業在銷售和使用再製造產品時應向消費者說明產品為再製造產品,並提供再製造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質量保證信息和售後質量保修手冊。汽車維修企業應當在向消費者出具的維修費用結算清單中註明再製造產品使用情況,並上傳至交通運輸部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沒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質量保證信息和售後質量保修手冊的再製造產品不得用於維修。
第二十四條 鼓勵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支持再製造產品進入自身售後體系銷售。禁止再製造產品進入汽車整車生產環節。
第二十五條 鼓勵保險公司將通過再製造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再製造企業產品納入維修備件體系。鼓勵汽車維修企業採用通過再製造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企業的再製造產品。
第二十六條 國家倡導消費者使用再製造產品。鼓勵政府機關、部隊等公共機構在汽車維修中優先使用再製造產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海關、市場監管、銀保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相關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零部件再製造領域的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再製造領域認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對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回收拆解企業交售“五大總成”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汽車維修企業使用再製造產品開展維修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再製造企業生產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對“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品”國家標誌的使用實行統一監督和管理。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行政區域內“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品”國家標誌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對經營者銷售無再製造標識的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品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推廣再製造領域先進適用綠色技術工藝和裝備。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行業協會、科研院所、新聞媒體等開展再製造技術諮詢、培訓、交流、宣傳等服務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進行解釋。

內容解讀

《暫行辦法》共包含八章、三十六條,對再製造企業規範條件、舊件回收管理、再製造生產管理、再製造產品管理、再製造市場管理、監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暫行辦法》重點突出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要求再製造產品嚴格對標原型新品。《暫行辦法》明確再製造企業是再製造產品的質量責任主體,對再製造企業的內部質量管理、產品設計、生產工藝、質量檢驗水平及技術裝備、環保設備作出了規範性要求。明確規定再製造產品的性能質量不低於原型新品,其在出廠檢驗檢測、強制性認證、質保標準方面和新品執行同樣的標準。要求相關企業銷售再製造產品時需向消費者告知為再製造產品、提供再製造產品標識及說明,向社會進行公開承諾並提供合格證明和售後質保證明。
  二是規範再製造企業的生產行為。《暫行辦法》對再製造企業生產行為的主要環節進行了規範,包括舊件檢測鑑定能力,拆解、清洗、製造、裝配、產品質量檢測等方面技術裝備和生產能力,相關廢物處理環保要求等,以保證再製造產品質量。
  三是提出鼓勵再製造產品套用的措施。《暫行辦法》在規範再製造產品流通的同時,鼓勵將保險與再製造行業深度融合,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保險公司、汽車維修企業優先與通過認證的再製造企業合作,採用其再製造產品。鼓勵政府機關、部隊等公共機構優先使用再製造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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