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配額

汽車配額為了保護本地產業,對進口量進行限制,從而有汽車配額這種說法。

配額是指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敏感商品的進口或出口進行數量或金額上的控制,其目的旨在調整國際收支和保護國內工農業生產,是非關稅壁壘措施之一。

配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意義上說,配額是對有限資源的一種管理和分配,是對供需不等或者各方不同利益的平衡。例如,當某地旅遊或者移民需求過旺時,採取配額制度可以緩解這種壓力;當某種產品供不應求時,實行配額制可以調節不平衡;等等。
狹義的配額是指在國際貿易範疇內的定義,即一國(地區)為了保護本國產業不因進口產品過量而受損害,或者為了防止本國(地區)產品過度出口而主動或者被動地控制產品進出口數量或者價值。配額可分為進口配額和出口配額兩大類。
配額的方式多種多樣,有人統計全球實施的配額有2500餘種。根據不同的標準,配額有絕對配額與相對配額,關稅配額與非關稅配額,主動配額與被動配額等多種分類。
配額制度保護國內產業是以限制國際貿易為代價的,因此長期遭到貿易自由主義倡導者的堅決反對。從1947年關貿總協定開始,GATT/WTO各締約方/成員為了減少和消除配額制度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在每一輪談判或者每一個新的國家(地區)締結或加入時,相關國家(地區)幾乎都被要求大幅減少或取消配額。
進口配額制是非關稅壁壘中數量限制手段的一種,進口國單方或者事先與出口國磋商後,規定某些商品在一定期間(季度、半年或一年)內進口的最高數量或金額,在規定限額內允許進口。超過限額則不準進口,或者是雖不完全禁止進口,但要徵收較高關稅或罰金。進口配額是國家通過對進口的直接數量管制,改善國際收支、保護國內競爭工業及實行貿易歧視政策的重要手段。
有關專家說,國外進口車要進入中國市場,需經過關稅和配額管制兩道門檻,我國採用許可證制度逐步進口。獲得進口許可證,首先需要申報,具備申報資格的公司必須具備一些基本條件,如經營規模較大;申報進口的汽車一般是小轎車,因此需要有小轎車經營權及相應的汽車銷售場所,能提供維修及配件供應等,申報公司還要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逃匯、套匯和騙出口退稅行為等等。具備申報資格的公司可以向國家有關部委所屬公司,可找各自對應的機電進出口主管部門,然後向外經貿部申請。或者是找各省市的公司,可向當地外貿主管部門的機電辦申報,由其匯總審查後再向外經貿部申報。申報通過審查後,進口汽車配額許可證由外經貿部沿著這兩條渠道往下發放。
汽車進口配額是中央一級統一分配的,所有的企業都要到外經貿部領取配額,外經貿部根據各地申報企業的具體情況,決定哪些企業能獲得許可證,每一個許可證獲得多少配額。
根據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我國汽車產品的過度期保護措施將在今年年底到期。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國已經取消汽車產品進口配額管理.
汽車出口許可證制度是2007年 3月1日起實施的,一、申領汽車整車產品出口許可證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汽車生產企業
1.列入發展改革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2.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且持續有效;
3.具備與出口汽車保有量相適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場建立較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
(二)出口經營企業(含汽車企業集團所屬的進出口公司)
1.應獲得符合出口條件的汽車生產企業的出口授權,並根據授權出口該企業的產品;
2.出口經營企業與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授權中約定共同承擔出口產品的質量保證、售後服務等連帶法律責任。
設在出口加工區內、經國家批准的產品全部出口的汽車生產企業(獨立法人企業)不受以上條件的限制。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汽車生產企業須於每年10月15日前,將相關證明材料和授權的出口經營企業名單(3家及以內),報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機電辦),經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機電辦)初核後,於10月31日前報至商務部(產業司)。
發展改革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生產同一品牌的多個企業也可以集團公司名義申報。
三、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於每年11月公示本年度《符合申領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名單》)。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於12月公布本年度《名單》。
四、每年1月1日起,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證發證機構憑《名單》發放整車產品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適用於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捐贈貿易方式出口的上述產品。
由境外其他地區進入保稅區、出口監管倉庫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及由保稅區、出口監管倉庫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至境外的貨物,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汽車整車產品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商品,出口汽車整車產品應當在生產地檢驗。檢驗檢疫機構憑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證發證機構簽發的汽車整車產品出口許可證受理報檢。
如進口國有準入的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提交進口國準入法律法規的證明。進口國法律法規不明確的,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標準進行檢驗。
六、海關憑商務部授權的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簽發的汽車整車產品出口許可證和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汽車整車產品的出口驗放。
七、商務部根據出口企業在海外市場上的經營情況,發展改革委根據《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情況,質檢總局、海關總署根據對出口汽車產品日常檢驗和監管情況,國家認監委根據企業強制性產品認證情況,適時提出預警和調整《名單》的建議。
八、汽車行業組織應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調《名單》內企業對重點國別市場的出口,並提出預警和調整《名單》的建議。
九、凡未列入2007年度《名單》的企業於2007年1月15日前簽訂的出口契約,須於2007年3月20日前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機電辦)備案,2007年8月1日前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證發放部門憑備案發放出口許可證,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口許可證受理報檢。
十、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從事汽車整車產品出口資格。
(一)提供虛假資質證明材料的;
(二)其產品被相關部門認定為侵犯智慧財產權的;
(三)偽造生產企業授權證明的;
(四)出口非自產或非授權企業產品的;
(五)出口汽車在國外有重大質量事件並對我國出口汽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通知規定行為和不誠信行為的。
出口企業可向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舉報違法違規企業。在收到舉報後,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決定。
對違反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相關行為,由商務部、海關總署按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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