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貨物運輸機構

汽車貨物運輸機構

汽車貨物運輸機構(Motor Vehicle Freight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s)是指從事汽車貨物運輸服務的企業或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汽車貨物運輸機構
  • 外文名:Motor VehicleFreight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s
  • 屬於:運輸服務
  • 工具:汽車
分類,按服務範圍分,按服務對象和性質分,其他機構,汽車貨物運輸企業生產過程,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分類

按服務範圍分

①公用型汽車貨運企業,有大中型運輸公司,由若干車隊、車站、車間和管理部門組成;小型汽車隊,只有車隊;個體運輸戶。
②專用型汽車貨運企業,面向本部門、本行業,運輸對象單一,服務範圍有限的企業,如糧食車隊、運煤車隊、商業車隊等。
③自用型汽車運輸企業,面向本企業、本公司、本單位的生產或生活服務需要進行運輸的企業。

按服務對象和性質分

①普通貨運企業,從事普通、整車貨物運輸;
零擔貨運企業,從事零擔貨物運輸;
③特種貨運企業,從事大件、鮮活、危險貨物運輸;
貨櫃運輸企業,從事貨櫃的聯運、轉運、直達運輸;
⑤快件貨運企業,從事“門到門”快捷運輸;
⑥其他專項貨運企業,如搬家運輸、鮮花配送等;
⑦搬運裝卸企業,從事港口、碼頭、車站、大型貨物集散地的貨物搬運裝卸;
⑧聯運運輸企業,從事各種運輸方式聯運;
⑨貨運代理企業,辦理貨運各項代理業務;⑩信息服務企業,從事運輸信息服務;
⑩現代物流企業,包括信息服務、貨運代理、貨運、聯運、搬運裝卸,實現“門對門”的服務。
對於上述從事營業性汽車貨物運輸的企業,根據企業資產規模、車輛條件、站場設施、經營業績、安全狀況和服務質量等方面的綜合評價,可以將貨運企業分別評定為一、二、三、四、五級,以表示它們從事貨物運輸的能力,其中一級企業能力最強。

其他機構

①汽車貨運站,專門辦理貨物運輸業務,進行貨運作業、中轉換裝、倉儲保管的營業處所。
汽車加油站,專門為汽車提供各種燃油和潤滑油的服務單位。
汽車旅館,為駕駛員提供食宿場所,為汽車提供停放場地的旅館。④汽車維修站,為汽車提供維修、保養,更換零件服務的場所。

汽車貨物運輸企業生產過程

汽車貨物運輸企業生產過程主要包括三個階段。
①準備階段:包括組貨、承運、理貨、調派車輛和計費等作業。主要任務是進行貨源調查和預測,與發貨人簽訂運輸契約或協定,落實託運計畫,做好運輸生產前的商務工作,調派汽車駕駛員和車輛。
②生產階段:包括裝貨、車輛運行、卸貨等作業。主要任務是編制和執行汽車運行作業計畫,組織貨物裝車、車輛運行和到達目的地後的卸貨作業。
③結束階段:包括交貨和結算運費等作業。主要任務是與收貨人辦理貨物交接手續,結清運雜費等。順利實現這三個階段的各種作業,要依靠科學的運輸組織工作,把運輸生產過程的所有環節協調起來,通過制定各種作業計畫和調度工作,特別是汽車運行作業計畫和汽車運行調度,儘可能充分、合理地利用勞動力以及裝卸機械、車輛和站場設施,提高汽車運用效率和貨物運輸質量,獲取良好的經濟效益。汽車貨物運輸除按一般程式組織運輸外,還有汽車契約運輸、集中運輸、零擔貨運班車等組織形式。運輸組織的方法因貨物種類而異。公路大件運輸要選用超重型汽車列車和配備專職人員在運行過程中進行現場指揮;危險品和易腐鮮活貨物運輸要採取保證安全和質量措施;貨櫃運輸要安排貨櫃的接收、中轉、回空、交付等作業(見汽車貨櫃運輸)。這些運輸作業的組織工作都比普通貨物運輸複雜。近年來,電子計算機和無線電通信設備等在受理貨物託運、調度車輛運行、結算運費等方面得到廣泛的套用。

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第一條 為保護汽車貨物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承運人、託運人、收貨人以及其他有關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正常的道路貨物運輸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營業性汽車貨物運輸及相關的貨物搬運裝卸、汽車貨物運輸服務等活動,應遵守本規則。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汽車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實行貨物聯運的適用本規則。拖拉機及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承運人,是指使用汽車從事貨物運輸並與託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契約的經營者。
(二)託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契約的單位和個人。
(三)收貨人,是指貨物運輸契約中託運人指定提取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四)貨物運輸代辦人(以下簡稱貨運代辦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承攬貨物並分別與託運人、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契約的經營者。
(五)站場經營人,是指在站、場範圍內從事貨物倉儲、堆存、包裝、搬運裝卸等業務的經營者。
(六)運輸期限,是由承托雙方共同約定的貨物起運、到達目的地的具體時間。末約定運輸期限的,從起運日起,按200千米為1日運距,用運輸里程除每日運距,計算運輸期限。
(七)承運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自接受貨物起至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時間。本條規定不影響承運人與託運人就貨物在裝車前和卸車後對承擔的責任達成的協定。
(八)搬運裝卸,是指貨物運輸起訖兩端利用人力或機械將貨物裝上、卸下車輛,並搬運到一定位置的作業。人力搬運距離不超過200米,機械搬運不超過400米(站、場作業區內貨物搬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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