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汽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並於2009年6月22日正式發布《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該規定是為配合《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的出台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的。根據時間表,公示期限截止到7月6日,新規將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規,所有最大設計總質量在3500kg以下的乘用車和輕型商用車在銷售時都必須貼上“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並標註由國家指定檢測機構按照統一的國家標準測定的市區、市郊、綜合三種工況的燃料消耗量。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標註分為企業標識、燃料消耗量、啟用日期、備案號等大項及按GB22757-2008要求標註的其他內容。
在《規定》意見稿中,明確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將其新生產的或進口的不同油耗車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在汽車產品上市銷售前上報工信部備案。
同時,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加強汽車產品節能管理工作,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發現或有舉報並經指定機構確認查實未按規定報送《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或未按規定進行標示、標示內容與公布數據不符的,將視情節嚴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分析人士指出,《規定》雖然還處於意見徵集階段,一些細則還沒有出台,但半年時間足以細化各方面標準。
一、燃料消耗量標示範圍
已獲得汽車產品生產許可、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已獲得汽車產品
進口許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汽車生產企業和
進口汽車經銷商,應按照GB 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要求,對其
進口或新生產並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能夠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噸的
乘用車和輕型商用車輛的燃料消耗量進行標示。
解讀:《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就是每月一期的
工信部新車準入目錄,當然這只是為了便於讓大家理解的文字敘述方式,正式的名稱還是《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而這其中就包括汽車產品生產許可的內容;
除此之外另一個信息非常重要,標示範圍特別提到能源種類——汽油與柴油,而且是總質量不超過3.5噸的乘用與輕型商用車,這也就大致框定了車型類別,主打的還是市面上的微型客貨兩用車(微面)、轎車、
SUV、
MPV等家庭、企業商務主導車型。總質量是整備質量加上最大承載重量的總和。
二、燃料消耗量標示要求
汽車生產企業或
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其汽車產品在銷售時都必須貼上有《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由汽車生產企業或
進口汽車經銷商按照GB 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要求印製、貼上。汽車生產企業或
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在銷售或其它任何使用《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的場所所使用的標識都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在汽車產品自身以外其它場所使用的標識必須是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的。
解讀:以後無論是國內銷售還是
進口車型都必須貼上《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這點非常重要,這將是消費者購買新車型的重要指南之一,實施日期是2010年的1月1日,相信會有大批的
測試數據進行申報,屆時再做進一步深入分析。
三、《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標註
1、企業標誌
國產汽車的企業標誌採用漢字標註,且須與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上標註的汽車生產企業名稱一致。合資企業可直接將合資各方漢字名稱的簡稱進行組合或將各自註冊的漢字商標進行組合標註,並與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上標註的汽車生產企業名稱一致。
進口汽車的企業標誌採用註冊圖形商標或註冊文字標註。
2、燃料消耗量
汽車生產企業或
進口汽車經銷商按照GB/T 19233《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檢測機構進行燃料消耗量檢測(其中
進口汽車也可在質檢部門指定檢測機構進行燃料消耗量檢測)所獲得的燃料消耗量數據。
解讀:指定的檢測機構還不太清楚,這將是下一步探詢的關鍵點,汽車工業協會與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此次發布984輛在銷車型恐怕與此項有著密切的關聯,當然這只是各研究所與協會希望參與此事的明證之一,並不代表未來官方指定檢測機構就會放至汽車工業協會與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
3、啟用日期
與整車出廠合格證上列印的製造日期一致。
解讀:合格證書但凡已經購買過家庭用車的車主都不會陌生,其實就是一個汽車出生證明,上牌、轉賣都是最基本的證件之一。
4、備案號
採用車輛識別代號(VIN)。
解讀:很多人對車輛識別代號的概念還是非常模糊,實際上世界各國汽車公司生產的汽車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車輛識別代號編碼。“VIN車輛識別代號編碼”由一組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成,共17位,又稱17位識別代號編碼。它是識別一輛汽車不可缺少的工具。VIN的每位代碼代表著汽車的某一方面信息參數。按照識別代號編碼順序,從VIN中可以識別出該車的生產國別、製造公司或生產廠家、車的類型、品牌名稱、車型系列、車身形式、發動機型號、車型年款、安全防護裝置型號、檢驗數字、裝配工廠名稱和出廠順序號碼等。我國機械工業部於1996年12月25日發布了《車輛識別代號(VIN)管理規則》,規定:“1999年1月1日後,適用範圍內的所有新生產車必須使用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識別代號應儘量位於車輛的前半部分,易於看到且能防止磨損或替換的部位。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車輛和最大總質量小於或等於3.5噸的載貨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於儀錶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觀察者不需移動任何部件從車外即可分辨出車輛識別代號。
5、其他
按GB 22757-2008要求標註。
解讀:GB 22757-2008就是前面提及的《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也就是隨銷售車型貼上的標識帖,必須放置與車尾部顯著位置。
四、燃料消耗量標示監督
汽車生產企業或
進口汽車經銷商應將其新生產的或
進口的不同油耗車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於汽車產品上市銷售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解讀:《
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意見還屬於徵集階段,各項詳細措施並未具體出台,不過實施日期已經定下——將與2010年1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距離實施日還有大約半年時間,足夠各個項目的細化,其油耗檢測標準大致可以參考汽車工業協會與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的檢測標準。
實施之後的意義:在能源日益緊張的今天,油耗的表現被再度放大,並且國家的各項能源戰略都與節約掛鈎,包括未來的政府用車上的採購政策也向節能車型傾斜,而政府用車對市場的影響力不容忽視,雖然車型上不會左右家庭購車意向,但是節能減排的意念則會更加深入人心,也有利於企業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促其改進產品結構,特別是發動機節能方面的研究,長遠來看得益的不光是國內消費者,也將成為自主品牌的走出國門戰略添加新的助推劑。
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仍在醞釀中
按原計畫,2009年7月1日,《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就將實施。但是,記者從制訂“標識”的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獲悉,要讓汽車廠家真正把“標識”貼到車上,估計還得等上半年。
從理論上講,“標識”是國家強制標準,國內所有汽車廠家均須照章執行。按規定,油耗標識須貼在車內副駕駛一側的車窗或前風擋玻璃上,但直到日前市場仍然沒一輛車貼油耗標識。汽車經銷商們都表示“沒聽說過油耗標識”;消費者也大多對此感到陌生。絕大部分廠家標明的還是基本不具備參考價值的“90公里等速油耗”,只有個別廠家標明了汽車的“市區油耗”和“市郊油耗”。
這已是油耗標識制度第二次有令難行。據了解,早在2008年7月1日,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即已制訂《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建議廠家在新車出廠時加貼油耗標識,但它只是一個行業標準,汽車廠家對它視而不見。2007年下半年,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將其修訂為《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並報請有關部門升級為國家標準,定於2009年7月1日實行,但再度遇阻。2009年6月22日,工信部主持制訂的《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開始徵求意見,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將為汽車油耗標識制度的實施掃清最後一道障礙。
2009年08月05日實施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 告: 工裝2009第50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現予以發布,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示要求 第三章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標註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產品節能管理,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檔案要求,確保GB22757-2008《輕型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能夠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M2類和N1類車輛。
第二章標示要求
第三條 汽車生產企業和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其汽車產品在銷售時都貼上有《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
第四條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由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按照GB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要求印製、貼上。
第五條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貼上在汽車產品上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在汽車產品自身以外其它場所使用的標識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編輯本段]第三章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標註 第六條 企業標誌的標註
(一)國產汽車的企業標誌採用漢字標註,且須與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上標註的汽車生產企業名稱一致;
(二)進口汽車的企業標誌採用註冊圖形商標或註冊文字標註。
第七條 燃料消耗量的標註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按照GB/T19233《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申報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其中進口汽車可經質檢部門指定檢測機構)檢測確認的燃料消耗量數據。
第八條 啟用日期的標註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啟用日期為整車出廠合格證上列印的製造日期或《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日期。
第九條 備案號的標註
(一)國產汽車採用車輛識別代號(VIN)或《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型號加後綴識別號,後綴識別號應能區分不同油耗的同一車型,其編號規則由企業自行確定;
(二)進口汽車採用車輛一致性證書編號。
第十條 其他內容的標註
按GB22757-2008要求執行。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將不同油耗車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於汽車產品上市銷售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備案。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定期公告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指標。
第十三條 對發現或有舉報並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視情節嚴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要求進行標示、貼上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報《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的;
(三)標示內容與備案內容不符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M1類車輛是指國家標準(GB/T15089-2001)3.2.1款定義的“包括駕駛員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M2類車輛是指國家標準(GB/T15089-2001)3.2.2款定義的“包括駕駛員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kg載客車輛”;N1類車輛是指國家標準(GB/T15089-2001)3.3.1款定義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載貨車輛”。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汽車生產企業”是指已獲得汽車產品生產許可、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進口汽車經銷商”是指已獲得汽車產品進口許可的進口汽車經銷商。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是指承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
第十八條 報送《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備案的同時,報送電子文檔。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