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印發的規範。

2019年10月10日,修訂後的《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發布,該規範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
  • 印發機構:中國交通運輸部
  • 公布時間:2019年10月10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1月1日
發布歷程,印發通知,規範全文,規範解讀,

發布歷程

2008年3月1日,交通部發布的《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實施。
2019年10月10日,修訂後的《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發布,該規範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印發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落實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因汽車客運站源頭管理不到位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現將修訂後的《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9年9月20日

規範全文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所有等級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接受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把住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源頭關,有效預防和減少因汽車客運站源頭管理不到位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六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一崗雙責”。汽車客運站的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及監督的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範各崗位的工作程式。
第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的人員和行李物品、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
“六不出站”是指:超載營運客車不出站、安全例行檢查不合格營運客車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帶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營運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
第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與進入該站的營運客車所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在站內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簽訂安全責任協定,依法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十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對汽車客運站運營和安全生產管理等情況進行倒查,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安全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相關部門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應當嚴格落實。
第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組織落實管理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定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
(八)定期組織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重大安全問題;及時採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的預防措施和改進建議,並及時組織落實和整改;
(九)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同)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決策;
(二)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督促貫徹執行;
(三)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並如實記錄;
(四)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計畫,組織實施或者監督相關部門實施;
(五)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六)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七)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八)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九)及時、如實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和分析工作;
(十)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持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汽車客運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體按照《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對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的活動予以規範。
第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對所屬從業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繼續教育培訓計畫,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汽車客運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2學時。
汽車客運站接收實習學生的,應當將實習學生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汽車客運站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可自主開展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也可委託對外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業務的機構或者其他汽車客運站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有記錄並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36個月。
第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通報和布置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可與安全生產例會一併召開。
發生重、特大道路客運生產安全事故、本單位發生站內人員傷亡事故或者在本單位發出的營運客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或者安全生產例會進行分析通報,並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生產例會應當有會議記錄並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36個月。
第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指標進行細化和分解,制定階段性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根據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定期公布考核和獎懲情況。
第二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登記台賬和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可參照國務院財政、應急管理部門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推行現代化科學管理方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為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臨時休息場所。
第二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並確保齊全有效。
第二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自然災害、客運量突增、公共衛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演練。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並根據需要及時修訂。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品查堵制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進站上車:
(一)制定危險品檢查工作程式,規範危險品查堵工作。
(二)設立專門的危險品查堵崗位。在進站口等關鍵環節對進站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和託運行包進行安全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應當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或者按規定處理。
(三)配備必要的檢查設備。一級、二級汽車客運站應當配置行包安全檢查設備;三級及以下汽車客運站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配置行包安全檢查設備,提高危險品查堵效率和質量。
危險品查堵崗位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參加常見危險品識別與處置、安全檢查設備使用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並經汽車客運站經營者考核合格;在崗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崗位工作要求,不得開展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受理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業務的,託運物品登記和安全檢查要求應當按照《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範》(JT/T 1135)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制度,按照《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技術規範》(見附屬檔案1)的要求,對本單位始發的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行檢查,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未檢的營運客車(因車輛結構原因需拆卸檢查的除外)出站運行:
(一)指定專門的安全例行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安全例檢人員)。安全例檢人員應當熟悉營運客車結構、檢查方法和相關技術標準,並經汽車客運站考核合格;
(二)設定專門的檢查場地,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詳見附屬檔案1);
(三)嚴格填寫《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報告單》(式樣見附屬檔案2)。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在完成安全例行檢查後,填寫《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報告單》,對經檢查合格的營運客車簽發“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合格通知單”(式樣見附屬檔案3),加蓋汽車客運站安全例行檢查印章。
“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合格通知單”24小時內有效。單程運營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運班車和往返運營時間在24小時(含)以上的客運班車,實行每個單程檢查一次。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例行檢查台賬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在調度營運客車發班時,應當對營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客運標誌牌、“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合格通知單”和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單證進行檢查,確認完備有效後方可準予報班。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營運客車報班記錄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3個月。
第二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出站檢查制度,配備出站檢查工作人員,對出站營運客車和駕駛員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嚴禁不符合條件的營運客車和駕駛員出站運營。出站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查出站營運客車報班手續是否完備,確保營運客車出站前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客運標誌牌、“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合格通知單”等單證經客運站查驗合格;
(二)核驗每一名當班駕駛員持有的從業資格證、機動車駕駛證,確保受檢駕駛員與報班的駕駛員一致;
(三)清點營運客車載客人數,確保營運客車不超載出站。如發現營運客車有超載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並採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四)檢查旅客安全帶系扣情況,確保營運客車出站時所有旅客系好安全帶。
鼓勵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在報班、出站環節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營運客車、駕駛員有關單證一致性查驗,提升查驗效率。
經出站檢查符合要求的營運客車和駕駛員,汽車客運站出站檢查人員應當在“出站登記表”(式樣見附屬檔案4)上進行記錄,並經受檢營運客車駕駛員簽字確認。“出站登記表”保存期限不少於3個月。
第三十條 營運客車不配合出站檢查的,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有權拒絕營運客車出站。經勸阻無效,仍滯留現場擾亂秩序的,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並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強行出站的,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對相應營運客車,汽車客運站可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進站發班。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與安全生產監督
第三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等方式,適時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工作。重點檢查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排查出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和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資金、責任人、完成時限和預案,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事故隱患形成原因、特點及規律,對多發普發的事故隱患應當深入分析,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第三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對相關部門通報抄送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落實整改。
第三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適時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做好風險管控。
第三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有關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對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評價,根據評價報告,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和處理,並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機制,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鼓勵通過微信、微博、二維碼、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等多種方式暢通舉報途徑,鼓勵建立有獎舉報機制,充分發揮本單位從業人員、旅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對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作用。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範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日原交通部《關於印發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的通知》(交公路發〔2008〕2號)和2012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及出站檢查工作規範的通知》(交運發〔2012〕762號)同時廢止。
本規範有效期5年。

規範解讀

《規範》明確,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的人員和行李物品、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六不出站”。“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載營運客車不出站、安全例行檢查不合格營運客車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帶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營運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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