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 事件 經過數十年的發展,汽車產品召回已經成為一種成熟的解決汽車產品缺陷的機制,為保障社會公眾人身、財產安全和各國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汽車產品召回起源於美國。196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主管部門為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該法律明確規定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廠商、管理部門、管理程式和召回方式,並規定汽車製造商有義務向消費者、管理當局公開發布汽車召回的信息。隨後,日本、英國、法國分別於1969年、1979年和1984年,開始實施汽車產品召回。2004年,由中國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標緻著中國開始實施汽車產品召回管理。
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召回方式各不相同,根據認證和召回方式可分為自主型、強制型和自主強制結合型。自主型汽車召回是指企業自行按照國家提出的標準進行研發和生產,企業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國家在市場進行質量的抽查,如果發現有缺陷汽車產品的存在,就進入汽車召回管理的相關程式,其鼓勵主動召回,消除缺陷影響,代表國家為美國。強制型汽車召回是指國家生產廠商提出產品的各項標準,併到國家相關機構進行認證,合格後保證產品標準和生產一致性後,可以投入大規模生產和使用,國家對社會承擔責任,保證汽車安全使用,歐洲大部分國家和日本採用強制型認證方式。而中國在參考美國和日本等國家的模式後,使用企業自行發現缺陷提出召回和根據國家指令進行召回二者結合的自主和強制結合型的召回方式。
沃爾沃S60 美國 美國已經形成了相對較為完善的汽車召回法律法規體系,這也從最高約束力層面,確保了汽車召回制度的實施和落實。《美國法典》第49主題301篇《機動車安全》,《聯邦行政法典》第49主題573部分《缺陷不符合報告》、574部分《輪胎確認和信息記錄》、577部分《缺陷和不符合的通知》、578部分《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和579部分《缺陷和不符合的責任》,都對機動車的安全召回予以規定。2000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交通工具召回的強化責任和檔案法案》,即TREAD法令(《公法》第106—414頁),對《機動車安全》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強化了企業在安全召回方面責任,規定了企業在建立早期預警機制時有向行政主管機構及時報告缺陷的義務。為實施TREAD法令,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頒布了《關於記錄、保留潛在缺陷檔案和信息的報告》,對《聯邦行政法典》有關缺陷報告和召回的部分進行了細化、補充和解釋。
美國法律對缺陷產品召回的程式及實施監督的程式規定得非常詳細,從用戶投訴、主管部門立案調查、汽車生產商自檢,到召回公告的發布以及免費修理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何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具體報告什麼、採取何種補救措施、不採取補救措施該如何處罰,也都規定得一清二楚。美國企業如果不遵守缺陷產品召回的規定,將面臨嚴厲的懲罰。根據美國國會通過的新交通安全法規,凡廠家隱瞞嚴重的質量缺陷以及相關事實真相,有關負責人最高刑罰將由之前的5年增加到15年,而廠家也將付出高達1500萬美元的罰金。
中國 2004年10月1日,中國頒布施行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升級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製定召回計畫,並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畫應當重新備案。生產者應當在確認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
為進一步規範汽車生產者召回報告材料的備案工作,中國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於2014年5月28日發布了《關於更新汽車產品生產者召回報告備案材料模板的通知》,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新的召回備案材料模板,主要包括:召回計畫備案申請單、召回計畫、召回公告、召回新聞稿、召回通知書、召回維修作業方法、召回費用統計表、召回階段性報告、召回總結報告等。
日本 日本從1969年開始實施汽車召回,1994年將召回寫進《公路運輸車輛法》,並在2002年做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車輛3483萬輛,僅2001年就召回329萬輛。其中,大多數是由企業依法自主召回。
韓國 韓國從1992年開始進行汽車召回,當年只召回了1100輛,無論是汽車廠家還是車主對召回的認識都不十分清楚。但隨著政府對汽車安全的要求更加嚴格,車主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召回數量在不斷增加。到2000年,召回數量增加到56萬輛,2001年57萬輛,2002年129萬輛。這並不是說汽車質量下降了,而是說明公眾的質量意識提高了。
法國 法國 實行汽車召回也有了相當長的時間,對缺陷汽車召回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
管理制度 。在法國,汽車召回屬於各種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據是法國消費法的L221-5條款。這一條款授權政府部門針對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直接和嚴重傷害的產品發出產品強制召回令。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很少通過發布政令的方式來進行強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勵生產廠商自行進行商品召回。只有當問題商品對消費者構成嚴重威脅,或生產廠商對存在的安全問題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時,才會通過法律手段強制生產廠商實行召回。
通常,廠商在發現缺陷時,會首先擬定一份新聞通告,說明產品存在的問題和可能導致的危險,要求消費者儘快送還問題商品。新聞通告一般首先送往法新社,經其播發後,全國主要報紙一般都會予以轉載。與此同時,廠商還會以廣告的方式在廣播、電視以及影響較大的地方報紙和專業雜誌上(如汽車雜誌)發布召回通告。當然,對於汽車和大型家用電器,由於商家一般都會保留消費者的姓名和地址等資料,因此也可以直接通過投寄信件的方式進行通知。隨著網際網路的日益普及,一些網站上也長期登載商品召回信息,如CEPR(歐洲風險預防中心)的網站就是這個領域的專業網站。作為主管部門,法國公平貿易、消費事務和欺詐監督總局在廠商決定對其產品進行召回處理時,將予以全面的協作和監督。
但是,法國的汽車製造商在決定採取召回行動時並沒有通報主管部門的義務,因為有關法規中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公平貿易、消費事務和欺詐監督總局往往是通過專業雜誌或有關網站來了解汽車召回的信息。有些製造商甚至還有一種被稱為"無聲召回"的做法:即當車主把車輛送往專修店進行例行保養或維修時,專修店根據廠商的要求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和處理,消除有關的安全隱患。當地有關專家對廠商不必通報主管部門即可進行汽車召回的做法多次提出質疑,對於所謂的"無聲召回"更是極力反對。他們認為,廠商通過"無聲召回"無法完全消除安全隱患,因為許多車主往往不在專修店修車和保養,許多問題車輛因此得不到應有的解決。因此,儘管法律上沒有相關規定,汽車生產廠商同主管部門的協調正在不斷加強,雙方之間的對立關係也正在發生變化。許多廠商也認識到,他們通過同主管部門加強關係能夠得到不少幫助;而主管部門也正在試圖改變自己的形象,努力成為能夠在廠商處理安全問題時提供專業知識的對話者。
據公平貿易、消費事務和欺詐監督總局一名負責人透露,在處理韓國某品牌汽車輪胎存在爆胎隱患的過程中,製造商同主管部門的協作卓有成效。製造商代表向主管部門介紹了解決問題的具體方式並通報了召回決定。主管部門則在諸如發布新聞通告、向用戶傳送通知信以及在專業刊物上發表通知等方面給予了廠商一定的幫助。由於雙方的努力,召回工作進行得非常順利。據透露,法國正在進一步完善商品召回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預計在不遠的將來,汽車生產廠商在決定對產品進行召回前可能也將像美國等國家的廠商一樣首先通報主管部門。
公平貿易、消費事務和欺詐監督總局的專家認為,隨著汽車工業技術的不斷發展,任何汽車產品都會有需要改進的地方。許多被召回的汽車實際上並不存在行駛方面的安全隱患,召回是為了改進車的機動性能和配置,目的是讓汽車的質量更好,讓消費者更加滿意。他強調,一次成功的召回絲毫不會對廠商及其產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將有利於增強人們對廠商的信任度和忠誠度。
相關名詞 汽車產品 指按照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07.1)中所規定的,用於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不包括農用運輸車)。
缺陷 是指由於設計、製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體包括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以及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兩種情形。
製造商 指在
中國 境內註冊,製造、組裝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製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
銷售商 指銷售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企業。
租賃商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汽車產品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修理商 指為汽車產品提供維護、修理服務的企業和個人。
進口商 指從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中國境內的企業。進口商可以視同為汽車產品製造商。
製造商、銷售商、修理商、租賃商、進口商,統稱經營者。
車主 包括以使用為目的依法享有汽車產品所有權,或者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汽車產品,根據
分期付款契約 在未付清全部車款前尚未獲得汽車產品所有權,但已獲得完全使用權的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根據
租賃 契約,獲得汽車產品使用權的承租人。
召回 指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式,由缺陷汽車產品製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包括
製造商 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修理商、
車主 等有關方面關於缺陷的具體情況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項,並由製造商組織銷售商、修理商等通過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車產品缺陷的過程。
區別 召回與三包區別
從表面上看,汽車召回和三包都是為了解決汽車出現的一些質量問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就問題的性質、法律依據、對象、範圍和解決方式上是有區別的:
1、性質不同:汽車召回的目的是為了消除缺陷汽車安全隱患給全社會帶來的不安全因素,維護公眾安全;汽車三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產品責任擔保期內,當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時,由廠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解決,減少消費者的損失。
2、法律依據不同:汽車召回是根據《產品質量法》對可能涉及對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缺陷汽車產品,國家有關部門制定《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汽車三包對經營者來講在法律關係上屬特殊的違約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對在三包期內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國家制定有關“三包規定”,由銷售商負責修理、更換、退貨,承擔產品擔保責任。
3、對象不同:召回主要針對系統性、同一性與安全有關的缺陷,這個缺陷必須是在一批車輛上都存在,而且是與安全相關的。“三包規定”是解決由於隨機因素導致的偶然性產品質量問題的法律責任。對於由生產、銷售過程中各種隨機因素導致產品出現的偶然性產品質量問題,一般不會造成大面積人身的傷害和財產損失。在三包期內,只要車輛出現質量問題,無論該問題是否與安全有關,只要不是因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的,銷售商就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產品擔保責任。
4、範圍不同:“三包規定”主要針對家用車輛。汽車召回則包括家用和各種運營的道路車輛,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視同仁。國家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汽車產業管理要求,按照汽車產品種類分步驟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首先從M1類車輛(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開始實施。
5、解決方式同:汽車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車製造商發現缺陷後,首先向主管部門報告,並由製造商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實施召回。汽車三包的解決方式是:由汽車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問題的汽車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產品擔保責任。在具體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機關認可的機構進行調解。
相關問題 問:為什麼還要出台《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答:2004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我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實施召回419次,累計召回缺陷汽車產品621.1萬輛,對保證汽車產品使用安全,促使生產者高度重視和不斷提高汽車產品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從實踐中看,管理規定在召回程式、監管措施等方面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影響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為此,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車產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問: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召回汽車產品?
答:批量性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是汽車產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謂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生產者對其製造的汽車產品質量負責。具體而言,對在中國境內製造、出售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生產者負責召回,進口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進口商負責召回。
對“缺陷”以外的汽車產品質量問題,由生產者、銷售者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契約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條例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程式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答:召回程式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確保生產者履行召回責任的前提。對此,條例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召回啟動程式。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並實施召回;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經缺陷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也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異議,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鑑定。生產者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鑑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並實施召回。
二是規定了召回實施程式。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製定召回計畫,並按照召回計畫實施召回。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係的專家對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
三是規定了召回報告程式。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問:條例對違法行為規定了哪些處罰措施?
答:針對生產者召回缺陷汽車產品存在的違法行為,條例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在提高罰款額度的同時,增加了吊銷行政許可等處罰措施。特別是針對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隱瞞缺陷情況,拒不召回等嚴重違法行為,條例規定對生產者處以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這樣規定,可以有效促使生產者履行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責任。
問:哪些汽車產品適用於中國的汽車產品召回制度?
答:適用於召回制度的產品應該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大規模生產並套用廣泛的:二是如果該產品造成了缺陷,其應該具有相當的危險性。
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汽車產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製造商應當實施召回措施:①經檢驗機構檢驗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②因缺陷已給車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③雖未造成車主或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壞但經檢測實驗和論證在特定條件下缺陷仍可能引發人身或財產損害的。
根據規定,消費者或車主發現汽車可能存在缺陷有權向主管部門、有關製造商、銷售商、租賃商或者進口商投訴,或反映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並可向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的建議。車主也應當積極配合製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對於明知有缺陷或隱瞞不報的汽車製造商,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進行召回外,還要向社會公布曝光,並依情節輕重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