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者權威是決策者具有的一定職位的職權和使下屬服從的能力與威望。決策者權威的基礎是決策者高超的駕馭決策系統的能力。具有這種能力的人,可以獲得職權並建立起威望。因此,決策者權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靠法規制度確認的職權維持;另一方面靠決策者本身的能力維持,這是主要方面。如果決策者有權無威,就說明決策者的能力欠缺;如果決策者有威無權,就說明決策系統在制度方面存在問題。
決策者權威一般表現在以下方面:(1)合法性。它表明決策者依法獲得並行使權力,下屬則視服從為天職,願意接受決策者的指令。(2)歸屬性。決策者素質優秀、能力高強、成績卓著,堪為人師,受人景仰,自然使下屬服從決策,甘願在實施決策中貢獻力量。(3)專業性。決策者自己有專長,又善於發揮專家的作用,在本專業領域進行決策,特別令人信服,為人接受。(4)激勵性。決策者的表揚和獎勵特別受下屬的關注和重視,成為振奮他們精神的力量源泉。(5)懲罰性。決策者處理違章事件和人員,對於教育下屬、嚴肅紀律有很強的威懾作用。決策者權威的上述五個方面要針對不同情況合理髮揮,運用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