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釋放通知書】人民檢察院在發現不應當逮捕時,通知公安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用的通知書。由四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和案號;二、被逮捕人的基本概況;三、決定釋放的原因;四、請辦事項(二聯要註明決定釋放的時間和執行的時間,並有“備註”;五、尾部。一聯是主送單位名稱,二聯是主受單位蓋章,兩者均要註明年月日)。(存根)一聯,要附辦理的過程。人民法院對自行決定逮捕的在押人或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已辦理了換押手續的在押人,決定釋放時向公安機關發出的通知,其格式、內容、寫法與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釋放通知書基本相同,但只有兩聯,正頁著重寫明決定釋放的原因,副頁作為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