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萊華文中國小教育修正政策是指1955 年汶萊政府根據《伍德海教育調查報告書》公布。要點有九項:(1)政府有權指派學校校董的半數(限於華人)及校董會主席。(2)課程必須經政府批准,華校課程應特別注重中華語文及文化。(3)教育部長有權規定各校班級的種類、數目、人數,學費的數額及管理,教員的任免與調動。(4)教職員的待遇,應依照公務員薪級。(5)如本地或鄰近有師資訓練機構,政府當負責訓練土生華人教師,或遴派赴英或英屬地區學校加以訓練。
(6)如校董會有意接受英校同等課程的中文課本,政府當無償提供教學用具及設備。(7)政府得派馬來文教師教授日用馬來文。(8)政府教育諮詢委員會應有華人代表。(9)對拒絕上列條件的華校,政府不能給予津貼。此外, 從1956年1月起,政府每年補助華校的經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常年經費的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