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江華

汪江華

汪江華,男,漢族,1963年2月出生,安徽懷寧人。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16年9月16日,因涉嫌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汪江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懷寧
  • 出生日期:1963年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依法雙開,開庭審理,

人物履歷

1981.08—1983.09,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種畜場磚廠工人;
1983.09—1985.07,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財校物價專業學習;
1985.07—1990.09,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財校教務科幹事、囑茅海團委組織部部長(其間:1988.09—1990.07,中央財經金融學院會計專業學習);
1990.09—1992.1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財校團委專職副書記、學生科副科長;
1992.11—1996.10,巴音郭楞蒙夜放廈糊古自治州財校學生科科長、團委專職書記(其間:1995.09—1996.10,掛職任且末縣凶鞏拒地稅局黨支部書記、副局長腿頁駝寒);
1996.10—1999.07,和碩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1999.07—2003.01,尉犁縣副縣長(其間:1999.09—2002.07,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3.01—2005.05,尉犁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5.05—2005.07,庫尉黨委常委、尉犁縣委副書記、政協黨組書記、副縣長(正縣級);
2005.07—2006.06,若羌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正縣級);
2006.06—2007.12,若羌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政法委書記(正縣級);
2007.12—2011.07,和靜縣委書記;
2011.07—2013.06,和靜縣委書記、和靜工業園區管委會黨工委第一書記;
2013.06—2015.07,哈密地委委員、組織部部長;
2015.07—2016.05,哈密地委委員、宣傳部部長;
2016.05—2016.08,哈密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次榆漿黨代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6月,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汪江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6年8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汪江華(副廳級)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2016年9月16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哈密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汪江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汪江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現金;嚴重違反民眾紀律,違背民眾意願強迫他人購買房產;嚴重違反工作紀律乃仔諒,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批辦行政許可事項;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涉嫌犯罪。
汪江華身為黨的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從政、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汪江華開除黨籍、公拘祝凶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開庭審理

涉嫌利用縣委書記和市委常委、宣傳部長的職務便利,多次受賄達1111萬餘元,新疆哈密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汪江華2017年6月21日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被告人汪江華,男,1963年出生,新疆哈密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曾任和靜縣委書記。2016年8月25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執行逮捕。被告人汪江華受賄一案,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於2016年11月10日移送審查起訴。
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華利用擔任和靜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本人及通過其妻劉某,先後為多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工程建設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照明器材公司及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攬、照明工程承攬、工程結算、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人民幣、美金、銀行卡、購物卡、金條、房屋、商鋪、地下室、地下車庫、家具裝修、乾股、小轎車等財物折合人民幣1109.5萬餘元。
其中,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華利用擔任和靜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巴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汪江華本人及通過其妻劉某先後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給予的價值330萬元的銀行卡7張,人民幣125萬元,以上財物總計455萬元。
另外,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汪江華利用擔任哈密市委常委、宣傳部長職務的便利,在物資採購上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烏市米東區某水電銷售部經理丁某所送的價值17500元的財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江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1112852元,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汪江華具有坦白情節。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將擇期宣判。
汪江華身為黨的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從政、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汪江華開除黨籍、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開庭審理

涉嫌利用縣委書記和市委常委、宣傳部長的職務便利,多次受賄達1111萬餘元,新疆哈密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汪江華2017年6月21日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被告人汪江華,男,1963年出生,新疆哈密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曾任和靜縣委書記。2016年8月25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執行逮捕。被告人汪江華受賄一案,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於2016年11月10日移送審查起訴。
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華利用擔任和靜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本人及通過其妻劉某,先後為多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工程建設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照明器材公司及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攬、照明工程承攬、工程結算、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人民幣、美金、銀行卡、購物卡、金條、房屋、商鋪、地下室、地下車庫、家具裝修、乾股、小轎車等財物折合人民幣1109.5萬餘元。
其中,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華利用擔任和靜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巴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汪江華本人及通過其妻劉某先後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給予的價值330萬元的銀行卡7張,人民幣125萬元,以上財物總計455萬元。
另外,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汪江華利用擔任哈密市委常委、宣傳部長職務的便利,在物資採購上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烏市米東區某水電銷售部經理丁某所送的價值17500元的財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江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1112852元,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汪江華具有坦白情節。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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