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轉移

污染轉移又稱“污染轉嫁'污染行為或污染物或污染危害後果由於人為或自然原因,在空間位置上發生變更,即由甲地或甲國轉移到乙地或乙國。有以下三種情形:(1)廢物貿易或交易。由於已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的城市對有毒有害廢物的法律控制較嚴格,於是,已開發國家:或城市的生產者便將這些廢物運至開發中國家或農村予以處置,並支付處置者一定費用。(2)污染業轉嫁,指已開發國家或同一國家的城市的生產者將在其本國或城市被嚴格限制甚至禁止生產的、可能導致嚴重污染的產品生產或某一工藝流程轉移到開發中國家或農村進行,從而逃避法律的限制或免除高額的污染防治費用。(3)污染物自然遷移,指排入大氣或水體的污染物隨空氣、大氣流動、水流由甲國或甲地進入乙國或乙地並造成污染危害後果的過程。主要表現為國際河流污染和遠程大氣污染。前兩種情形的法律限制無論在各國的環境法還是國際環境法中都有禁止或嚴格的控制規定。後一種情珀雖有少數法規性檔案甚或法規予以規範,但這種規範一般仍處於道義上的呼籲階段。

污染轉移是指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地區將污染轉移給其他落後國家或地區的行為和情況。污染在國家之間的轉移又叫公害輸出。污染在同一國家內不同地區之間的轉移,通常是由經濟 發達地區轉移到經濟落後地區,由城市轉移到農村。其轉移方式一般是將在城市已淘汰的污 染嚴重的設備、設施轉移到無污染防治能力的地區或單位使用,或者將在城市難以處理的廢 棄物轉移到落後地區或農村處置。污染轉移的結果,使污染髮生的範圍擴大,也使污染更難 治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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