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市衛生局。
(三)將市衛生局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意見、規劃並監督實施。(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餐飲服務許可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
(三)負責化妝品的衛生許可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化妝品的初審、備案工作。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規範;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五)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承擔藥用包裝材料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六)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以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
(七)組織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的研製、生產、流通和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監測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廣告。
(八)指導縣(區)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九)貫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製度;承擔藥學中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和藥學繼續教育有關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及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息宣傳、政風評議、來信來訪、統計管理、國有資產監管、機關樓院管理等工作;負責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製度,監督和指導執業藥師註冊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全市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和藥學繼續教育等有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負責食品藥品等有關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稽查案件的審理及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等工作;承擔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等有關行政許可管理和許可證(一類醫療器械註冊產品證)的核發以及市政務服務中心視窗服務工作。
(四)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
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餐飲服務許可和保健食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的現場審核工作;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以及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的標準和技術規範;承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工作;監督實施食品的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承擔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餐飲服務環節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監管有關信息;負責餐飲服務環節、保健品和化妝品從業人員的培訓。
(五)藥品監管科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藥品流通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實施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和中藥材、中藥飲片購銷規則;承擔藥品零售(含零售連鎖)企業藥品經營許可現場審核工作;實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藥品從業人員的培訓。
(六)醫療器械監管科
監督管理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的國家和行業標準;審核一類醫療器械註冊產品標準;承擔藥用包裝材料的監督管理和醫療器械零售企業經營許可現場審核工作;監督實施藥品生產質量、中藥材生產質量、醫療單位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和中藥飲片炮製規範;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以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特殊藥品;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和淘汰工作;負責醫療器械從業人員的培訓。
(七)稽查科
對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單位和藥品、醫療器械等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質量抽驗;受理對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等質量及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單位和藥品、醫療器械等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制售假劣餐飲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的案件;監測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廣告。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監察局關於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配備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規定事項
(一)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局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範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的條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三)藥品流通行業管理的職責分工。市商務局作為藥品流通行業的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有關政策,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高行業組織化程度和現代化水平,逐步建立藥品流通行業統計制度,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指導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經營企業進行準入管理,制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管藥品質量安全;組織查處藥品經營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食品藥品市和區監管區域的劃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池州市主城區(包括池陽街道、秋浦街道、站前區、開區發)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及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貴池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主城區外的其他鎮(街道)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及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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