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貫徹執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標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藥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等,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
(二) 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負責全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 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縣(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對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進行查處和指導,查處督辦轄區內大案要案和疑難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 負責協助反壟斷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配合開展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以及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五) 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等。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協助開展反走私相關執法工作。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承擔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貫徹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 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 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食品安全較大政策。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 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
(十一) 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 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地方標準立項、統一審批、編號和發布等工作。依據法定職責監督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貫徹實施。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有關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和參與制定、採用國際標準工作。
(十三) 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 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市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五) 擬訂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推動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指導承擔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的查處、爭議處理、維權援助、糾紛調處等執法工作。
(十六) 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相關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七)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機械等有關行政許可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依職責監督實施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十八) 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十九) 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制定檢查制度,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違法行為。
(二十)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 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市內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市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二十二) 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管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 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2)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市場監管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市市場監管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4.與市商務局有關職責分工。市商務局負責商務領域行業管理及許可(不含藥品流通),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以及農貿市場規劃布點工作。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商務執法,農貿市場建設、改造和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宣傳活動。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機關後勤管理工作。
(二) 人事教育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相關人才隊伍建設、職業資格管理和市場監管隊伍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市場監管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相關工作。
(三) 法規科。負責宣傳貫徹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國家賠償等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和案件核審工作。負責監督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施工作。
(四) 財務裝備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管理工作。承擔市場監督管理裝備配備工作。指導並監督直屬單位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五)信用監督管理科。擬定全市信用監督管理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推廣運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市場主體“黑名單”。承擔企業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換共享的協調聯繫工作。
(六)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科(中共池州市非公企業綜合委員會)。擬定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指導個體民營企業協會的工作。在市委組織部的指導下,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建立非公有制企業黨建信息資料庫。
(七)市場規範管理科。擬定並組織實施規範商品貿易市場、農貿市場秩序的制度措施,指導商品交易市場提升發展、農貿市場改造提升。組織實施商品交易市場專項整治。
(八)價格監督管理科。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規則指南並組織實施。承擔和指導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
(九)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科。擬訂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負責網路市場監管各類統計報表數據的收集、匯總、分析。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工作。
(十) 廣告監督管理科。擬訂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導廣告發布登記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業和公益廣告發展。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一) 質量發展科。擬訂推進質量強市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提出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措施。擬訂實施我市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十二) 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擬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的工作制度、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市級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纖維及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
(十三) 食品藥品安全綜合協調科。擬訂推進食品藥品安全戰略等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協調食品藥品全過程監管工作,推動健全食品藥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擬訂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藥品核查、處置、召回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以及市直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
(十四) 食品生產流通安全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產流通領域食品(含特殊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食鹽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協助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指導食品生產流通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五) 餐飲服務安全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和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協調落實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任務,協助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
(十六)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貫徹執行國家特種設備目錄和安全技術規範,擬訂相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安裝、使用、維修和檢驗檢測,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
(十七) 計量科。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負責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十八) 標準化科。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立項、統一審批、編號、發布等工作,承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和組織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相關工作。協助組織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重大違法行為。承擔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
(十九) 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科。擬定實施認證、合格評定和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認證活動、認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獲得資質認定的校準、檢測、檢驗室進行監管。推動檢驗檢測資源共享工作。指導認證行業、檢驗檢測行業發展並協助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二十) 科技和信息化科(信息中心)。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提出全市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工作。承擔市局技術機構重大技改項目立項審核相關工作。承擔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承擔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十一)智慧財產權服務保護科。貫徹執行全國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規劃、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市的政策措施。貫徹執行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及保護執法的檢驗、鑑定和其他相關標準。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承擔上級指定的相關標誌保護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依據智慧財產權信息加工標準,推動信息服務的便利化、集約化、高效化。承擔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相關工作,研究分析和發布智慧財產權申請、授權、註冊、登記等信息工作。
(二十二) 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科。擬訂和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的相關政策。承擔指導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承擔指導企業開展商標專利權質押融資、保險等有關工作。貫徹上級規範智慧財產權交易的政策。擬訂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 藥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科。監督實施藥品、化妝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分析藥品經營、使用環節和化妝品經營環節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參與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承擔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服務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化妝品經營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工作,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二十四)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和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範。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工作,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中藥材產業發展推進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