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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和監督管理工作,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深入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市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的最高榮譽,包括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選突出先進性、代表性,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式。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1次,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每屆不超過2個、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每屆不超過5個。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選標準,採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選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在市質量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和評審程式等工作規範;
(二)發布申報通知,對擬申報組織開展培訓和指導;
(三)受理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負責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名單;
(四)組建評選委員會、專家工作組和監督工作組;
(五)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適時修訂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並持續改進。
第八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委員會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行業技術專家和高等院校從事質量管理研究的專家、教授等組成。評選委員會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報市政府審議確定。主要職責是審定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細則、評審程式等工作規範;組織評選會議,聽取陳述答辯;投票表決作出申報組織的綜合排序,提出市政府質量獎候選名單。
專家工作組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的相關領域行業專家3人(含3人)以上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職責是負責材料審查、現場評審並形成書面報告。
監督工作組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的相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職責是對評選過程的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九條 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在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前,應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市政府網站發布申報通知及工作安排。
第三章 申報與評選
第十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3年以上的相應資質或證照;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市內外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省或市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違反產品召回法律法規行為;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第十一條 申報組織本著自願原則,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填寫《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如實提交自評報告、實證材料,經所在縣區政府、管委會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式、材料規範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核,形成市政府質量獎受理名單,並通過市級主要媒體和市政府網站、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專家工作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書面評審,獲得550分(總分1000分)及以上的進入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獲得550分及以上的進入陳述答辯環節。材料書面評審、現場評審應分別形成書面報告並反饋申報組織。
第十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申報組織現場陳述答辯,形成綜合排序名單。
第十五條 現場評審結果不滿足第四條獲獎組織數量規定時,獲獎組織少額或空缺。
第十六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確定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擬獎勵名單,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通過市級主要媒體和市政府網站或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公示通過的擬獲獎組織,報市政府審定。
第四章 獎勵和權利
第十八條 市政府發文通報表彰。對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提名獎獲獎組織,由市政府一次性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
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獎金套用於支持獲獎後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推廣宣傳、人員培訓等,以及獎勵對推進本組織卓越績效管理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隊、個人。
第十九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優先推薦參評安徽省政府質量獎、中國質量獎和其他質量品牌榮譽,優先享受全市各類經濟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鼓勵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省政府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等更高水平的質量管理榮譽。
鼓勵獲獎組織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願的組織和個人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宣講活動,積極履行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加強對獲獎組織的政策支持,推動各行各業走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市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推薦申報組織,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獲獎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在宣傳活動中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榮譽時,應當註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並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評選活動中違法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轉交有關單位追究責任。對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進入市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應對參與現場評審的專家工作組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作出評價,及時反饋監督工作組。
第二十八條 申報組織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評選、評審工作的所有機構和人員應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九條 對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5年內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公開通報,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依法依規將其失信行為錄入組織信用檔案,並推送至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自獲獎之日起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公開通報。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組織異議調查。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推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並通報推薦單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池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池政辦〔2016〕70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皖政〔2018〕21號)對全省各地政府質量獎制度建設具有指導作用,近年來全省大多數市據此修訂了當地的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我市現有《池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池政辦〔2016〕70號)有必要與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相銜接。
2019年市級機構改革後,行政機關機構名稱發生了較大變化,現有《辦法》中有關質量獎管理的領導機構和行政機關主體表述與現行機構名稱明顯不符,不具有合法性和權威性,亟需修訂。
在《辦法》修訂過程中,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2018〕21號),並參考了省內部分設區市的做法。
二、修訂意義和總體考慮
為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關於質量發展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池秘〔2019〕66號)精神,順應新時代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基本特徵,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推動質量強市建設取得明顯成效,按照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要求,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力量開展《池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修訂調研,形成了《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修訂初稿)》。
三、研判和修訂過程
2020年上半年,市市場監管局啟動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政策修訂和起草工作。歷時5個多月,收集國家、省市場監管局和省內其他市有關質量獎勵方面的材料10餘份。在分析、總結我市開展四次市政府質量獎評選活動以來取得的經驗和實際成效的基礎上,吸納各地先進經驗和做法,主動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溝通匯報,於2020年10月上旬形成了《辦法(修訂稿)》初稿。
2020年10月26日,市市場監管局將《辦法(徵求意見稿)》以書面形式徵求了縣區政府及管委會、市質量發展委員會成員單位以及相關企業意見,並同步在市政府、市市場監管局信息公開網向公眾徵求意見。結合各方反饋情況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辦法(送審稿)》。
2020年12月7日,市司法局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合法性審查,認為《辦法(送審稿)》制定主體適格,程式符合規定,內容與上級規定不相牴觸,可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工作目標
設立市政府質量獎旨在深入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和激勵本市各類企業或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我市經濟發展的綜合競爭力。
五、創新舉措或新舊政策差異
(一)調整獎項名稱。參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皖政〔2018〕21號)和周邊已修訂辦法的城市做法,將《池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規定的“市長質量獎”修改為“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
(二)修改責任部門。參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將《辦法》中政府質量獎的領導機關修改為市質量發展委員會,組織機構為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
(三)拓展參評範圍。參照省政府質量獎的做法,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對象由“企業”調整為“組織”,有利於推動全市各行各業廣泛開展質量提升。
(四)明確獎勵標準。《辦法》規定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給予資金獎勵,獲獎組織及提名獎組織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
(五)細化申報條件。《辦法》增加申報評選組織“創新能力”“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內無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等申報條件,體現了政府質量獎對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推動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導向作用。
(六)增加答辯環節。規定對現場評審550分及以上的申報組織增設答辯環節。通過實施開放式的演講答辯,在考察企業高層領導對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理解與運用的同時,廣泛開展觀摩交流,有利於推廣申報組織的先進經驗,發揮質量標桿引領作用,擴大政府質量獎的影響力。
六、保障措施
一是嚴格評審標準。規定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現場評審得分不得低於550分,提名獎獲獎組織現場評審得分不得低於550分。同時規定現場評審結果不滿足獲獎組織數量規定時,獲獎組織少額或空缺。體現嚴格評審標準,以保證評審質量,寧缺毋濫。
二是強化執紀問責。增加受理舉報投訴環節,“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政府質量獎評選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並處理”。加強對現場評審人員紀律作風的監督,“進入市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應對參與現場評審的專家工作組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做出評價,並及時反饋監督工作組。”
三是嚴肅失信懲戒。對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5年內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並公開通報,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依法依規將其失信行為錄入組織信用檔案,並推送至信用平台向社會公示。
四是明確異議處理。參照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