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經政府批准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大氣排放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公共場所焚燒雜物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九)負責對街面流動售犬、違反攜犬外出和溜犬規定,以及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等行為的查處工作;捕捉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的街面無主、遺棄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檢所處理。
(十)參與城鄉規劃、園林綠化規劃、市政公共設施、城市交通規劃和失去消防設施規劃及相關城市管理內容的建設規劃的審議、論證。
(十一)統一辦理在市區範圍內設定臨時攤點和亭棚、設定車輛清洗點、設定和發布戶外廣告(包括店招店牌和燈飾等設施)、在道路兩側設定公共廣告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清運、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環境衛生設施的遷移和拆除、城區飼養家禽家畜等許可事項
(十二)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與公安部門共同規劃臨時停車點、停車泊位。
(十三)負責全市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築垃圾的處置、核准,對市區道路、河流、小區保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考核管理。監督檢查市容環衛責任區工作的落實。
(十四)編制城市照明管理具體規劃(包括景觀照明規劃),組織城市照明設施建設的設計、審批與實施,負責指導、監督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維護與修繕等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掛“行管科”牌子)
(一)負責局文電、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察督辦、信訪、安全、保密及裝備、被裝物資和辦公用品及所有物資的採購等後勤保障工作;(二)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接待工作;(三)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四)擬定機關信息化工作意見並組織實施;(五)負責電子政務工作;(六)負責局工作目標責任管理績效考核工作。
組織人事科
(一)負責幹部的考察、考核獎懲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二)負責機構編制管理、技術職稱評聘、人事檔案、勞動工資、保險福利等工作;(三)負責黨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思想理論教育工作;(四)負責群團和離退休老幹部工作;(五)負責機關各種活動室、榮譽室、圖書閱覽室的管理工作;(六)制定教育培訓發展計畫,組織實施學歷教育、初任培訓、知識更新培訓等工作;(七)組織開展文明創建、立功創模活動。
財務科
(一)負責城管執法行政經費和專項經費的佳話編制、申報、分配和各類資金的管理工作;(二)負責固定資產的審核和管理;(三)負責對市局機關各科室及直屬單位的經費使用、基建、裝備物資分配等項進行內部審計和監督;(四)協助做好職工的福利保障工作;(五)指導、督促、檢查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市容管理監察科(掛“行政服務科”牌子)
(一)負責辦理再市區範圍內設定臨時攤點和亭棚、設定車輛清洗點、設施和發布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燈飾等設施)、在道路兩側設定公共廣告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等事項的審批;(二)負責在市區開設商業設施、設定停車或臨時市場、沿街門面的裝飾裝修事項的管理和審批;(三)參與在市區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搭建建(構)築物、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小區內臨時占用綠地等事項的管理和審批;(四)指導重大節日、全市性大型活動期間的環境布置工作;(五)負責戶外廣告的市場化運作,組織市公共陣地、非公共陣地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的出讓以及戶外廣告的規劃定點和調整管理;(六)負責城區主要道路沿街建築物外立面改造的規劃、設計,並進行具體組織實施;(七)對鄉鎮鎮容鎮貌、建築物外立面改造進行業務指導,參與對城區及鄉鎮各執法中隊的績效考核。
法制科
(一)承辦與城管執法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審核;(二)負責對城管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三)負責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公開制,制定執法質量考評辦法、標準並組織實施;(四)組織對執法隊伍的法律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工作;(五)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國家賠償、聽證工作;(六)負責城管執法案件的審核和重大案件的備案工作;(七)負責與市政府法制辦、法院、公安、工商、交通、環保、建設、規劃、園林、房管等業務相關部門的聯繫與協調。
督察室
(一)負責對局各部門、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貫徹落實局中心工作、重要工作及遵守紀律等情況的督察;(二)完善隊伍相關管理制度,並檢查、督促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三)檢查、督促隊伍作風效能建設,促進隊伍執行力和管事力的提升;(四)負責對隊伍規範執法、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情況的督察;(五)負責對全局工作人員落實首問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督察;(六)負責對全局工作人員的隊容風紀、儀表形象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糾察;(七)對局各部門、各單位的日常城管工作進行考核;(八)負責對民眾信訪、投訴的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受理人民來信來訪或者民眾投訴、檢舉、控告並進行調查;(九)對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江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職責
受江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委託,根據《江陰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界定的範圍,具體組織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二)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三)行使市政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四)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公共場所焚燒雜物的行政處罰權;(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特種垃圾管理站職責
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陰市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規定》、建設部關於《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要求。特種垃圾管理站有以下工作職能:(一)對城區範圍及開發區所產生的各種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的日常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二)因建設開挖、回填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由申報人填寫申請表,根據申報內容,分管區域小組應現場勘察,實地測量,如實填寫測量數據,經辦人員認可後簽字,由特管站負責人同意簽字,核發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三)拆遷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現場實地測量拆房面積、計算垃圾量,對已拆除的建築垃圾,要根據實際面積,準確核定垃圾量,由申報單位如實填寫申請表,經辦人員認可後簽字,交特管站負責人簽字同意,核發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對開挖、回填、拆遷等重大項目,必須由特管站負責人和所管轄區域小組成員共同測量;(四)門店裝潢產生的裝潢垃圾、棄料及其它廢棄物應及時通知業主或裝潢單位辦理特種垃圾處置手續;(對無證運輸、擅自傾倒垃圾的車輛、依照法規程式處置。)人)、垃圾種類、車輛型號、起止地點、經過線路及裝運時間,並蓋特管站印章。做到一車一證,隨車攜帶,各責任區域小組。應加強巡查,發現證車不符、出借、轉讓、塗改、仿造、過期的,按無證運輸、擅自傾倒垃圾,依法處理。特種垃圾處置證由特管站負責人統一領取,並由專人負責保管、簽發、登記、退證、回收處置證。應按回收日期、車輛牌號、作廢數量、編號登記造冊,做到領用數和回收、作廢數相同。
環境衛生管理處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市實際,代政府研究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宣傳解釋並組織實施相關法規、規章制度;(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起草和組織實施環境衛生的地方標準;(三)負責全市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施環衛的作業管理;(四)編制市容環境衛生經費計畫,檢查督促市容環境衛生專項經費計畫的執行情況;(五)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項目建設和有關環衛設施國有資產產權的管理;(六)參與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論證、定點和設計方案的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七)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糞便等處理項目的管理,對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和糞便無害化處理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做好統計;(八)積極開展垃圾處理新技術的探索與研究,加強地區間工作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推進環境衛生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對全市環衛工作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市照明管理處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照明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市實際,代政府研究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宣傳解釋並組織實施相關法規、規章;(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結合本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具體的城市照明管理規劃,包括城市功能照明管理規劃與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規劃;(三)按照既定的城市照明管理規劃,全面組織城市照明設施建設的設計、審批與具體實施;(四)全面負責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維護和修繕;(五)積極開展對節能型、防盜型照明設施的探索與研究,加強地區間工作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推進城市照明管理科技進步與成果轉化;(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警察中隊職責
(一)根據公安交通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行使對阻撓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當事人治安處罰權;(二)在市區範圍內行使對機動車輛的違章占道行為的扣證、扣照和罰款等處罰權。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