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農產品“ 三品一標”認證獎勵辦法

法規介紹,

法規介紹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勵我市農業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加大有機農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的開發力度,提升農產品質量檔次,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民眾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和《關於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的意見》(農市發[2005]11號)等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有機農產品,是指純天然、無污染、安全營養的食品,也可稱為“生態食品”。它是根據有機農業原則和有機農產品生產方式及標準生產、加工出來的,並通過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證的農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在無污染的生態環境中種植及全過程標準化生產或加工的農產品,嚴格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使之符合國家健康安全食品標準,並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食品。綠色食品標準是由農業部發布的推薦性農業行業標準(NY/T),是綠色食品生產企業必須遵照執行的標準。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的生態環境質量,生產過程必須符合規定的農產品質量標準和規範,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控制在安全質量允許範圍內,安全質量指標符合《無公害農產品(食品)標準》的農、牧、漁產品(食用類,不包括深加工的食品),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的產品。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地理標誌,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誌。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的企事業單位、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相關規定新獲得國家級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綠色食品認證、有機農產品認證或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以下簡稱農產品“三品一標”),均可申報享受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獎勵標準:
(一)獲國家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金額3萬元;
(二)獲國家綠色食品認證或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證的,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金額5萬元;
(三)獲國家有機農產品認證的,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四)獲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的,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八條 獎勵相關規則:
(一)農產品“三品一標”產品獲得認證後,在認證有效期滿後對同一單位或個人,一年內同一個產品獲得兩種或以上認證的,按照其中最高的獎勵標準進行獎勵;
(二)對於同一單位或個人,一年內有兩個或以上產品獲得認證的,按照其中最高的獎勵標準對一個產品進行獎勵;
(三)如當年獲得農產品“三品一標”的產品,領取市政府頒發的獎金的單位或個人,今後再獲得農產品“三品一標”,則按照最高獎勵標準補齊獎勵金額。
第九條 市政府每年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獲得農產品“三品一標”產品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條 農產品“三品一標”的獎勵資金,由市、縣級財政分擔負責,並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安排。屬各縣級市(區)的受獎單位或個人,獎勵資金由市本級財政承擔50% ,縣級市(區)財政承擔50% ;屬市直屬的受獎單位或個人,獎勵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解決。
第十一條 獎勵金申請審批程式如下: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的,由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的企事業單位、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自行申報;
(二)申請單位或個人填寫《江門市農產品“三品一標”認證獎勵申請表》(見附屬檔案),連同當年獲得的認證(認定)證書原件及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於次年1月向所屬縣級市(區)農業部門申請。屬市直屬單位的,直接向市農業部門申請;
(三)縣級市(區)農業部門於 15個工作日內組織實地考察並提出審核意見,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報送市農業部門;
(四)市農業部門於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市直屬單位直接受理的,應於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後,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獲獎單位或個人應當保證農產品質量,不斷提升農產品和企業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農產品的社會影響力和市場占有率,自覺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獲獎單位或個人在認證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或其他原因被撤銷認證的,由農業部門負責追回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十四條 農業部門要嚴格審批程式,確保獎勵公開、公平、公正;財政部門要確保資金足額按時到位。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或改變獎勵資金用途。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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