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介紹,
法規介紹
第一條 為吸引各類資本在我市投資興辦旅遊業,積極參與旅遊開發經營,促進全市旅遊業發展,加快建設旅遊經濟強市,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廣東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我省旅遊業改革與發展建設旅遊強省的決定》(粵發〔2008〕20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意見的若干意見》(粵府〔2010〕156號)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從事旅遊業經營的企業和新建或擴建的旅遊項目,工商登記、稅務註冊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除享受國家、省、市有關鼓勵投資的各項優惠政策外,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優惠。旅遊項目包括旅遊景區景點、星級酒店、旅行社、旅遊車船、休閒康體文化娛樂設施、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和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旅遊項目。
第三條 市財政設立市旅遊產業發展資金,2013年安排1000萬元,以後每年隨旅遊收入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重點用於城市品牌行銷及市場推廣、行業管理及服務提升、激勵機制、旅遊規劃、項目招商及扶持中小微型旅遊企業等。各市(區)也要按不低於本市(區)旅遊收入千分之一的標準安排旅遊產業發展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市旅遊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由市旅遊局制訂計畫,報市政府審批後,市財政按照計畫撥付。
第四條 今後在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要重點考慮旅遊項目用地,並在年度用地指標上給予傾斜。新建和擴建旅遊項目所需建設用地,依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
第五條 新建旅遊項目(不含旅遊房地產)在建設用地範圍內,3年內完成投資2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並投產的,按項目投產前3年繳交年度土地使用稅的等額資金補助給企業,用於基礎設施建設。4年內完成投資10億元或以上並投產的,按項目投產前4年繳交年度土地使用稅的等額資金補助給企業,用於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由市本級和各市(區)按財政分成比例承擔。
第六條 新建旅遊項目,投產3年內每年按企業繳交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30%安排給企業,支持企業再生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新建旅遊項目,該企業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給予50%的資金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別給予增量部分50%、30%的資金扶持。扶持資金由市本級和各市(區)按財政分成比例承擔,在下一年度安排給企業。
第七條 新建旅遊項目在項目立項到投產期間涉及市、區兩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物價部門核准的最低標準收取,設定有上下浮動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第八條 積極爭取省的政策支持,逐步實現星級酒店、A級景區和獲得省級以上旅遊示範區(點)稱號的旅遊企業用電與一般工業企業同價。市物價部門積極平衡用水價格,逐步實現星級酒店用水與一般工業企業同價。
第九條 全市道路建設優先安排通往景區特別是3A級以上景區的道路建設,把旅遊景區(點)作為重要的交通連線點,其通達公路納入城鄉交通規劃,連線農(漁)家樂等旅遊項目的公路建設,納入年度交通建設計畫。大力發展旅遊交通換乘和觀光巴士營運網路,達到安全通行條件的道路允許旅遊客車通行。
第十條 有關部門對旅遊投資項目的立項、申報、審批提供諮詢、指導等服務,並開通綠色通道,加快項目審批。鼓勵支持旅遊企業在高速公路、國道、省道設定大型旅遊形象宣傳廣告。
第十一條 對國家旅遊局新評定的3A、4A、5A級旅遊景區,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30萬元、300萬元;三星、四星、五星級酒店,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50萬元。對進駐我市的世界品牌排名前十位的國際連鎖酒店,床位數達到300張以上的,額外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獎勵資金由市本級和各市(區)按財政分成比例承擔。
第十二條 對市內外旅行社招徠境內外客人達到一定數額的,分別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旅遊局制定。
第十三條 對列入“三舊”改造的旅遊項目,除享受省、市“三舊”改造相關政策外,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對優質重大旅遊項目,由當地政府與投資者洽談商定,實行個案處理,給予進一步的優惠扶持,具體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