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門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交易規則的通知
索引號:007062431/2014-00412
分類: 規範性檔案
發布機構: 市府辦公室
發文日期: 2014年02月17日
文號: 江府辦﹝2014﹞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門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交易規則
- 索引號:007062431/2014-00412
- 文號:江府辦﹝2014﹞6號
- 發文日期:2014年02月17日
檔案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掛牌交易信息發布,第三章 身份認證與競買申請,第四章網上報價,第五章網上限時競價,第六章 成交確認,第七章系統管理,第八章 應急處置,第九章法律責任,第十章附則,
檔案內容
名稱:《江門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交易行為,確保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廣東省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廣東省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江門市及各市(縣級)、區土地與礦業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以網上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江門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交易(以下簡稱網上掛牌交易)是指交易機構在網際網路上發布掛牌交易公告和須知,競買人通過市、各市(縣級)、區土地與礦業權網上掛牌(拍賣)交易系統(以下簡稱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參與網上掛牌交易的行為。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可通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依法參加江門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和不符合土地、礦業權競買資格條件的除外。
第五條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由網上申請(報名)系統、網上保證金轉賬系統、網上報價系統、網上限時競價系統、網上籤訂成交確認書系統等部分組成。
第六條網上掛牌交易應遵循如下程式:
(一)發布網上掛牌交易公告;
(二)申請人辦理數字證書(CA認證);
(三)申請人提出競買申請;
(四)申請人交納競買保證金獲得競買資格;
(五)競買人網上報價及網上限時競價;
(六)成交確認。
第七條網上掛牌交易以最高報價且不低於底價的原則確定競得人。
第二章掛牌交易信息發布
第八條網上掛牌交易公告、交易宗地或礦業權相關信息由交易機構通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中國土地市場網、江門市及各市(縣級)、區國土資源部門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入口網站、《江門日報》和交易機構辦公場所等媒體和場所同步發布。
網上掛牌交易公告可以是單宗土地或礦業權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土地或礦業權的聯合公告。
第九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出讓的,交易機構應當至少在網上掛牌開始日前20日發布網上掛牌交易公告。網上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條網上掛牌交易公告期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交易機構應當按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補充公告。涉及影響宗地或礦業權價格的重要變動,補充公告發布時間距網上掛牌交易活動開始時間少於20日的,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相應順延。
第三章 身份認證與競買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攜帶相關有效證件資料到廣東省數字證書認證中心或有關受理點申請辦理數字證書。申請人丟失數字證書或密碼的,必須攜帶有效證件資料,到廣東省數字證書認證中心或有關受理點重新申領。
第十二條只有辦理了數字證書的申請人,才能登入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參加網上掛牌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詳細閱讀網上掛牌交易公告、交易須知、交易宗地或礦業權相關信息。申請人對網上掛牌交易相關檔案有疑問的,可向交易機構諮詢。申請人可現場勘踏網上掛牌交易的宗地或礦區,對宗地或礦區現狀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競買申請前提出書面意見。競買申請一經提交,即視為對宗地或礦區現狀無異議。
第十四條網上掛牌交易只接受網上競買申請,不接受電話、郵寄、書面、口頭等其他形式的申請。
第十五條競買申請提交後,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將自動賦予申請人一個交納競買保證金賬號。申請人須按有關規定向此賬號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在確認競買保證金按時足額到賬後自動賦予申請人競買資格。
每筆競買保證金只對應一宗土地或礦業權競買,如需競買多宗土地或礦業權,則須分別交納競買保證金。
競買保證金交納截止時間為網上掛牌交易截止時間前2個工作日。
第四章網上報價
第十六條競買人(含聯合競買人,下同)通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進行報價。網上報價和網上限時競價報價規則為:
(一)增價方式進行報價;
(二)競買人可多次報價;
(三)初次報價不得低於起始價;
(四)每次報價應當比當前最高報價遞增1個加價幅度;
(五)競買人可按加價幅度的整數倍自行報價。
第十七條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並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記錄即視為有效報價,不得撤回。
第十八條在網上掛牌期限截止前,競買人應當進行至少1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該宗地或礦業權的網上限時競價。
第十九條網上掛牌交易由系統設定交易項目底價,以確保成交價不低於底價。
第五章網上限時競價
第二十條本規則所稱網上限時競價,是指在規定的網上掛牌期限截止時,有2個或者2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且經系統詢問,有競買人願意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將以高於當前最高報價一個增價幅度的價格為網上限時競價程式中的起始價,組織限時競價,並按“報價最高且報價不低於底價者”的原則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一條競買人在網上掛牌期限截止前2小時應當登錄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密切關注交易動態。網上掛牌期限截止後,有關競買人應當在網上掛牌期限截止後5分鐘內做出是否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決定並提交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超過5分鐘未提交的,則視為不參加網上限時競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網上限時競價程式:
(一)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詢問完畢後,有競買人願意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開始第一次5分鐘倒計時的限時競價,競買人應嚴格按照報價規則參加限時競價。如在5分鐘內的任一時點有新的報價,系統即從此時點起再順延5分鐘,供競買人作新一輪競價;
(二)5分鐘限時競價內沒有新的報價,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將自動關閉報價通道,確認當前最高報價為最終報價;
(三)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及時顯示網上掛牌競價結果。
第六章 成交確認
第二十三條網上掛牌期限截止後,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將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網上掛牌期限內只有1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的掛牌成交;
(二)網上掛牌期限內有2個或者2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詢問,無競買人願意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以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網上限時競價程式中報價最高且報價不低於底價者為競得人;
(四)在網上限時競價程式中無競買人報價的,以網上掛牌交易截止時報價最高且報價不低於底價者為競得人;
(五)在網上掛牌期限內無報價者或者報價均低於底價或者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四條網上掛牌交易結果公布後,競得人應當在網上掛牌交易結果公布後的5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資料原件與交易機構簽訂《成交確認書》,憑《成交確認書》與網上掛牌交易委託人簽訂出讓契約,並按契約約定支付成交價款。
第二十五條宗地或礦業權成交後,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轉作宗地或礦業權成交價款。未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將於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六條交納競買保證金和支付宗地或礦業權成交價款的幣種為人民幣。
第七章系統管理
第二十七條交易機構負責維護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的正常運行和系統日常數據錄入。交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網路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採取措施維護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安全。
第二十八條市、各市(縣級)、區國土資源部門對網上掛牌交易全過程進行監督。交易期間的網上掛牌交易系統伺服器實行封閉管理。
第二十九條為保障競買人的利益,保護網路傳輸的安全,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對網路信息的傳輸採用數據加密處理。
第三十條網上掛牌交易系統伺服器的維護須經市、各市(縣級)、區國土資源部門或交易機構批准後方可操作。網上掛牌交易系統伺服器的任何操作應詳細記錄、存檔。
第三十一條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自動記錄用戶對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的相關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網上掛牌交易系統日誌。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在1天內連續5次輸錯密碼,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自動鎖定該用戶的相關許可權。許可權鎖定後如需解鎖,必須由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經交易機構核實後解除鎖定。
第八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停、中止或終止網上掛牌交易活動:
(一)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受到網路惡意入侵的;
(二)因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遭受破壞或發生電力、網路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機構因素,導致網上掛牌交易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網上掛牌交易委託人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暫停、中止或終止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的;
(四)涉及土地或礦業權糾紛,不能及時解決的;
(五)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暫停、中止或終止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的;
(六)市、各市(縣級)、區國土資源部門、交易機構認為應當暫停、中止或終止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出現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第 (一) 項規定情形的,交易機構暫停網上掛牌交易活動後,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市、各市(縣級)、區國土資源部門和公安部門,待問題排查、清除後恢復交易。
出現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交易機構應報市、各市(縣級)、區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在市、各市(縣級)、區國土資源部門做出暫停、中止或終止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的決定後,由交易機構通過原公告渠道發布暫停、中止或終止公告,並關閉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競價通道。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出讓契約》的,或不按契約約定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或礦業權價款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交易機構可取消其競得資格,競買保證金依法不予退回。
第三十六條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並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競得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檔案材料、隱瞞重要事實的;
(二)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三)競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競得的。
第三十七條網上掛牌交易實行網上成交後審查制度。經審核競得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取消其競得資格,競得結果無效;競得人在競買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競得結果無效,競買保證金依法不予退還。造成損失的,競得人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交易機構應將網上掛牌交易違法競買人納入不誠信用戶名單,予以公示,並報同級信用信息管理部門備案。交易機構應取消其參加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競買人應當儘量避免在掛牌期限截止前的最後1分鐘內進行競買申請、報價、競價,以防止因網路延遲造成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無法接受。
第四十條若競買人沒有按時交納競買保證金,或競買保證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到賬,或到賬後沒有及時在網上掛牌期限截止時進行有效報價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法律後果由競買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一條競買人在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實施的所有行為,均被系統伺服器自動記錄,視為競買人真實或經合法授權的行為,該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由競買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由於不可抗力、網路入侵等因素導致網上掛牌交易時間的變更、網路堵塞等故障,造成申請人不能及時完成網上註冊、下載有關檔案、提出競買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獲得競買資格成為競買人的,市、各市(縣級)、區國土資源部門和交易機構除採取積極補救措施外,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和責任。
第四十三條競買人應當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和密碼。因競買人電腦作業系統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導致數字證書遺失或密碼泄漏等造成的責任,由競買人自行承擔。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在網上掛牌交易期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全天24小時開通,網上掛牌交易的起止時間以網上掛牌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時間為準。有關數據記錄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網上交易系統伺服器的時間為準。
第四十五條申請人在參加網上掛牌交易活動之前,應當詳細閱讀、熟知和嚴格遵守本規則。
第四十六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的網上掛牌轉讓交易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門市市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交易規則》(江國土資字〔2012〕106號)同時廢止。本規則未盡事宜,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有相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