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近代的警察制度發軔於19世紀末葉。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以後,中國陷入被帝國主義列強肢解和瓜分的深重災難之中。亡國之痛,促使資產階級的維新運動興起,議論“新政”,鼓吹“變法”,成為潮流。仿效外國,建立警察制度,作為“新政”的一項重要內容被提了出來。清政府面對內外壓力,於1901年9月12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三十日)頒布上諭:“著各省將軍、督撫將原有各營嚴行裁汰,精選若干營,分為常備、續備、巡警等軍,一律操習槍炮,認真訓練,以成勁旅。”正式提出建立警察制度。各省開始警政。1902年清政府通令各省撤銷保甲局,籌辦警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警察總局
- 外文名:Jiangxi administration of the police
- 發軔:19世紀末葉
- 更名時間:1909年2月
1903年,撤銷設於南昌城內的保甲總局,改設省會警察總局。設督辦一人,掌管全局事宜,由巡按使兼任,另設總辦、會辦各一名,在督撫領導下執行省會警察事務,並管理各府廳州縣的警政。
在南昌城內火神廟、新巷子、狀元府、南昌府前設城東、城南、城西、城北四個分局,在滕王閣設城外分局,在進賢門外、德勝門前設上、下兩個分局。各分局內設總巡1 人,分巡2 人,及巡檢、方案、稽查。城外分局設督查兼提調、總巡、分巡、巡檢、方案、稽查。各分局下設巡弁、巡目、巡丁。
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擬承認巡警道官制,將所有省原設巡警等局歸併辦理,專營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務,光緒皇帝很快批准了這個奏議。接著頒發了《巡警道官制並分課辦事細則》。1909年2月,警察總局改為江西巡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