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革命老區愛心基金會

江西省革命老區愛心基金會

江西省革命老區愛心基金會在時任國家副主席曾慶紅親切關懷、國家民政部直接指導、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下,於2007年8月1日正式成立,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時任江西省委書記孟建柱和民政部部長、時任常務副部長李立國、時任江西省省長吳新雄和副省長孫剛等領導出席成立大會,孟建柱和李立國並作重要指示,曾慶紅夫人王鳳清捐款1萬元,孟建柱、李立國等領導在會上帶頭捐款。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闕貴善擔任愛心基金會首任理事長和第二屆名譽理事長,江西省民政廳原巡視員鐘起茂擔任愛心基金會第二屆理事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革命老區愛心基金會
  • 理事長:闕貴善
  • 類型: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 宗旨:堅持志願精神,弘揚愛心美德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江西省革命老區愛心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堅持志願精神,弘揚愛心美德,開展濟困助醫等社會公益活動。

業務範圍

愛心基金會是江西省專門從事醫療救助的公募慈善組織,主要業務是通過政府財政資助和主要面向社會募集資金,對全省城鄉低保戶、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和部分優撫對象等貧困家庭0-55歲先天性和風濕性心臟病患者,免費實施手術或介入治療救助。救治病種為房間隔缺損、室間隔缺損、動脈導管未閉、肺動脈瓣狹窄、二、三尖瓣狹窄或關閉不嚴、主動脈瓣狹窄或關閉不嚴、法洛氏四聯症等簡單和複雜先天性和風濕性心臟病。

理事成員

江西省革命老區愛心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監事名單
江西省革命老區愛心基金會於2013年4月19日召開二屆一次理事會議,經全體理事候選人選舉,並報經江西省民政廳批准,產生了愛心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如下:
闕貴善 名譽理事長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
鐘起茂 理事長 江西省民政廳原巡視員
汪國光 副理事長 江西省民政廳原副廳長
梅運清 副理事長 上海市同濟醫院胸心外科主任
曾慶松 秘書長 南昌市青山湖區檢察院原副檢察長
方 華(女)理事 江西省財政廳社保處處長
黃小剛 理事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保處處長
李小榮 理事 江西省民政廳社會救助局局長
予 季 理事 江西省衛生廳農衛處處長
賀志平(女)理事 南昌市民政局副局長
蘇玢玲(女)理事 九江市民政局副局長
黃 明 理事 景德鎮市民政局副局長
周海波 理事 萍鄉市社會救助局局長
呂笑梅(女)理事 新余市民政局副局長
黃正清 理事 鷹潭市民政局副局長
梁 衛 理事 贛州市民政局副局長
鄒小平 理事 宜春市民政局副局長
劉麗華(女)理事 吉安市民政局副局長
詹偉東 理事 上饒市民政局副局長
塗建國 理事 撫州市民政局老齡委副主任
陳 艱 理事 江西省人民醫院心胸外科主任
陳 霞(女)理事 江西省兒童醫院心臟病治療中心
徐建軍 理事 南大二附院黨組成員兼心胸外科主任
湯祖輝 理事 南昌市第一醫院心胸外科主任
陶運明 理事 吉安市中心人民醫院心胸外科主任
吉 靈 理事 贛州市人民醫院院長助理兼心胸外科主任
梁 斌 監事 江西省衛生廳醫政處副處長
聶 焱(女)監事 江西省民政廳社會救助局主任科員

組織章程

(愛心基金會二屆一次理事會2013年4月19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江西省革命老區愛心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地域範圍是:江西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是利用個人或組織捐贈的資產從事公益活動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其宗旨是:堅持志願精神,弘揚愛心美德,開展濟困助醫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條 本基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西省民政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住所在江西南昌市廣場北路16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在江西省範圍內,開展困難民眾先天性和風濕性心臟病免費治療的醫療救助,條件成熟時,再視情拓展到其它病種。救助對象的家庭類別為城鄉低保戶、部分優撫對象家庭、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農村五保戶和城鎮“三無”對象等困難群體;
(二)組織接受各類公益性捐贈活動;
(三)加強對外交往,增進與省內外各社會團體和組織之間的往來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6-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居住在中國內地的中國居民;
(二)遵守本基金會章程;
(三)熱愛本基金會事業,並為之努力奮鬥。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通過舉手表決方式,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並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了解本基金會工作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遵守本基金會章程;
(四)依其所承擔的工作承擔責任;
(五)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年度工作報告,檢查基金會日常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 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 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專職副理事長在秘書長協助下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③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④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
(二)組織募捐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目前主要用於全省城鄉低保戶、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和部分優撫對象家庭中,先天性和風濕性心臟病患者,提供手術或介入治療救助,治療費用實行全免。救助對象的治療安排在吉安市中心人民醫院、贛州市人民醫院、江西省人民醫院、江西省兒童醫院、南昌大學二附醫院、南昌市第一醫院、上海同濟醫院和上海東方醫院等定點醫院進行;
(二)在條件成熟時,再用於其他重大疾病患者的醫療救助;
(三)工作經費的開支;
(四)捐贈方意願的項目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的募捐活動;
(二)向海外愛心組織、人士開展的籌款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一次性救助困難民眾,包括助醫、助困;
(二)一次性捐建慈善醫院;
(三)用於其它慈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3年4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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