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生態立省、綠色發展”戰略,加快造林綠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設步伐,增強城市生態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質量,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2011年9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贛府廳發〔2011〕46號印發《江西省開展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活動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開展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活動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檢查驗收和考核獎勵、加強省級森林城市創建活動的組織領導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開展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活動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1年9月16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贛府廳發〔2011〕46號
- 地區: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江西省開展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活動的意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開展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活動意見的通知
贛府廳發〔2011〕4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開展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活動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江西省開展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活動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生態立省、綠色發展”戰略,加快造林綠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設步伐,增強城市生態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質量,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在全省開展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活動,並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活動的重要意義
(一)創建森林城市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在吸收二氧化碳、淨化空氣、美化環境、降低噪聲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開展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活動,通過大力開展城市植樹造林,增加城市森林面積,構建城市生態系統,提升城市生態功能,為城鎮居民創造一個四季清新、生態優美、舒適宜居的生活環境,努力實現“讓森林走進城市,讓城市擁抱森林”,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二)創建森林城市是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的迫切需要。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的特色是生態,核心是發展,關鍵是轉變發展方式,目標是走出一條科學發展、綠色崛起之路。開展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活動,就是結合江西生態建設實際,針對薄弱環節,提高城鎮綠化水平,逐步構建以森林為主體的城鄉綠化體系,不斷提高城鄉綠化水平,進一步推動我省生態文明再上新台階。
(三)創建森林城市是發展低碳經濟、實現綠色崛起的重要舉措。城市是人口、產業、經濟、文化高度聚集的區域,綠化水平是城市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開展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活動,有利於增強城市生態理念,提高城市綠化檔次,增強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利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大力發展低碳經濟,增強城市帶動功能,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努力把森林城市打造成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城市科學發展的示範和樣板。
(四)創建森林城市是深入推進造林綠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設的有效載體。城鎮綠化是造林綠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活動,目的是引導各地進一步加強城鎮綠化,改善和提高城區、城鎮周邊和城市出入口等重要地段的綠化,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進“身邊增綠”,調動各方面力量參與造林綠化,讓城鄉居民共享造林綠化成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分工負責。創建森林城市事關每個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發揮市縣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創建森林城市目標責任制和部門分工負責制,組織協調各地、各部門共同開展創建工作。
(二)堅持科學規劃、分步實施。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自然條件狀況,制定科學可行的森林城市創建總體規劃,並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銜接。制定年度實施計畫,分步組織實施。嚴格檢查考核,確保工作落實。
(三)堅持適地適樹、生態與景觀相結合。以植樹造林為主,多栽樹、栽大樹、栽全冠樹,有條件的地方要在城市建成區多栽胸徑15厘米以上的大樹。樹種選擇以本地鄉土樹種為主,實行喬灌結合、常綠樹與落葉樹結合、生態效益與景觀效果結合,注重生物多樣性和景觀豐富性。
(四)堅持突出重點、協調發展。以實施造林綠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設為載體,重點加強城市出入口、主幹公路和建成區其他地段造林綠化。加大對城市周邊現有森林資源的保護和林相改造,大力建設城區和城郊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廣泛開展營造青年林、結婚林、成長林、“三八”林等植樹活動,調動社會各界參與創建工作的積極性,提高城市森林管護水平和創建成效。
三、檢查驗收和考核獎勵
省級森林城市的檢查驗收由省綠化委員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一)規劃報批。
申報創建省級森林城市的市、縣政府須編制創建總體規劃,並報省綠化委員會評審論證。總體規劃通過評審論證後,市、縣政府根據總體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創建申報。
創建省級森林城市實行申報制。經自查並達到《江西省森林城市評價指標》的(見附屬檔案1、2),設區市以市政府名義向省綠化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縣(市)經設區市政府同意後,以縣(市)政府名義向省綠化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已獲得“江西省生態園林城市”的市、縣可直接申報省級森林城市。
(三)考核驗收。
接受申請後,由省綠化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和技術人員進行實地考核驗收(具體考核驗收辦法由省綠化委員會另行制定)。對經考核驗收達到創建標準的,由省綠化委員會報省政府審定。
(四)表彰獎勵。
對達到創建省級森林城市標準的市、縣,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森林城市”稱號,並給予一定的以獎代補資金。對創建工作突出、成效顯著的市、縣,推薦申報國家森林城市。
四、加強省級森林城市創建活動的組織領導
市、縣政府要把創建省級森林城市,作為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和造林綠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制定創建工作方案,明確目標責任,細化工作內容,積極開展創建活動。各級林業、住建、規劃、發改、財政、環保、園林綠化、城管等相關部門要按照部門分工職責,通力合作,加大資金投入,完善激勵措施,搞活創建機制,推動創建活動深入持久開展。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要採取各種有效形式,大力開展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城鄉居民對創建工作的認識,營造濃厚的創建氛圍,動員廣大民眾積極參與、支持創建活動,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附屬檔案:1.江西省森林城市評價指標;
2.江西省森林城市評價主要指標說明。
附屬檔案1
江西省森林城市評價指標
一、森林城市建設
二、生態文化建設
三、創建組織管理
附屬檔案2
江西省森林城市評價主要指標說明
1.規劃區森林覆蓋率:是指規劃區域內森林面積與土地面積的百分比。森林面積,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面積和竹林地面積、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地面積、農田林網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蓋面積。
2.規劃區村莊綠化覆蓋率:是指規劃區域內的村莊綠化面積與所在地總面積的百分比。
3.建成區喬木綠地率:是指建成區內喬木綠地面積與土地面積的百分比。喬木綠地指以喬木綠化為主的綠地,綠地中喬木綠化覆蓋面積不低於80%。
4.建成區綠地率:指建成區的園林綠地面積占建成區面積的百分比。
5.建成區綠化覆蓋率:指建成區的綠化覆蓋面積占建成區面積的百分比。綠化覆蓋面積是指城市中喬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積。
6.建成區人均公園綠地面積:指建成區公園綠地面積與建成區人口之比。
7.建成區平均每500米公共休閒綠地數量:指建成區內每500米建成的公共休閒綠地個數。單個公共休閒綠地面積不小於1000平方米,喬木綠地率不低於30%。
8.建成區人均喬木株數:指建成區胸徑10公分以上的喬木數量與建成區人口之比。
9.主幹道行道樹行數:指主幹道兩側(含中央隔離帶)所種植的行道樹的行數。主幹道可綠化路段應全部綠化,不出現斷帶。
10.建成區綠化植物種類:指建成區內用於園林綠化的植物的種類總數。
11.鄉土樹種占城市綠化樹種比例:指本地區有天然分布的樹種與城市綠化樹種之比。根據城市綠化的特點,對於一些引種期長、生長良好、已經經過本地區極端溫度等環境條件考驗,達到引種成功標準的樹種,也可以作為鄉土樹種使用。
12.城市森林自然度:是對區域內森林資源接近地帶性頂級群落(或原生鄉土植物群落)的測度,可用公式表示為:
N=∑mi·Qi/∑mi(i=Ⅰ,Ⅱ……Ⅴ)
式中:N為區域森林自然度;mi為區域內自然度等級為i的森林資源面積;Qi為區域內自然度等級為i的森林資源權重。一般根據森林群落類型或種群結構特徵位於次生演替中的階段劃分等級。
13.規劃區內森林公園數量(個):指規劃區內已建成的森林公園的個數。森林公園經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單個森林公園面積設市城市不小於150畝,縣(市)不小於100畝。
14.規劃區內濕地公園數量(個):指規劃區內已建成的濕地公園的個數。濕地公園經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單個濕地公園面積不小於300畝。
15.主要通道可綠化地段綠化率(%):指境內高速公路、國省道、鐵路以及省內五大河流及其一級支流、主要乾渠兩側綠化路段與可綠化路段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