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江西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2012.11.20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1.20
  • 實施時間:2013.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省重點工程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點辦)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指導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規定;
(三)對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和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依法實施監督;
(四)受理和處理有關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項目涉及的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利用電子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推進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網路化。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進行招標,除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有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需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需履行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核准或者備案;有所需的基礎資料。
(二)勘察、設計招標。需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需履行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核准或者備案;有所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
(三)監理招標。需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需履行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核准或者備案。
(四)施工招標。需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初步設計及概算,需履行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核准或者備案;有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招標。需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初步設計及概算,需履行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核准或者備案;已經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服務招標,招標人根據服務所處的階段,參照本條上款的條件執行。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契約金額的比例過大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邀請招標的具體審批工作,由省重點辦承擔。
第八條 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按本辦法第七條的審批規定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農民投工投勞的;
(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決定不進行招標,但應當書面告知省重點辦。
第九條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報經省重點辦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採取委託招標的,鼓勵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制定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組織形式、招標內容、標段劃分、招標方式、資格審查方式等,經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省重點辦備案。
第十二條 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應當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方式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凡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投資規模在二千萬元以下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採用資格後審;投資規模在二千萬元以上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由招標人自主選擇資格審查方式。
第十三條 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有獨立訂立契約的權利;
(二)是否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近三年內的資信狀況;
(四)近三年內是否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採用資格後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檔案。
第十五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檔案、招標公告、招標檔案等在發出前,應當徵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省重點辦備案。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審查方法分為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均應當採用合格制。招標標段資格預審申請人超過十五個的,可採用有限數量制,但通過資格預審的人數不得少於十五個。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三個或者在資格預審檔案發售期內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申請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招標檔案。
在招標檔案發售期內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已經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潛在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潛在投標人憑單位介紹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明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潛在投標人依法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採取現場公示的方式公示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相關業績、獎項等基本情況。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時進行現場公示。
採取資格後審的,招標人在開標時進行現場公示。
第二十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將註冊資本金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的,不得要求註冊資本金高於招標項目估算價。
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其資質條件只能規定一項施工總承包資質;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其資質條件只能規定一項設計資質和一項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在發出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後擅自終止招標。確因正當理由需終止招標的,應當書面告知省重點辦。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交投標檔案及相關材料。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檔案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投標檔案以及相關證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的;
(二)不按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
(三)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招標人應當將投標人重大變化情況書面告知省重點辦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不得以威脅、強迫等方式,使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使中標人放棄中標。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威脅、強迫、勸退、補償等方式阻止潛在投標人提交投標有關檔案;不得以威脅、強迫等方式,使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使中標人放棄中標。
第二十五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均要拆封、宣讀。
投標人少於三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經濟專家,招標人應當採取從省級以上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對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省級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要求的,可以直接確定評標專家。直接確定評標專家的,應當書面告知省重點辦。
招標人應當在省重點辦、行政主管部門現場人員的監督下,記錄評標專家的抽取過程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評標方法包括綜合評估法、合理低價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凡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採用合理低價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一)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個的;
(二)所有投標均未能在實質上回響招標檔案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在十日內退還所有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並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後,仍出現第一款情形的,經按本辦法第七條的審批規定批准,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明知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提出迴避;
(三)對投標人存在的違規投標行為不給予認定或者對應該否決的投標不予以否決;
(四)有意給某一投標人高分值而壓低其他投標人分值;
(五)向他人透露投標檔案的評審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使得評標明顯缺乏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條 評標完成後,招標人應當在省重點辦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派出的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下,將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評標委員會評審材料等有關資料密封后保存,在投訴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封。
採取資格預審的,所有申請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及審查委員會的評審材料等有關資料的密封、保存等,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三個,並標明排序。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五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契約,契約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重點辦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範圍、招標方式以及招標組織形式;
(二)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以及公示中標候選人的媒介;
(三)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複印件;
(四)資格審查結果、中標結果;
(五)中標通知書;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章 異議、投訴與處理
第三十四條 資格預審申請人、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有異議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依法處理,並作出答覆。
異議的提出和答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資格預審申請人對資格預審現場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資格預審現場公示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向省重點辦投訴。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就資格預審檔案、資格預審現場公示、招標檔案、開標、評標結果等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省重點辦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三十六條 省重點辦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省重點辦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視其情節輕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限制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潛在投標人依法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
(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威脅、強迫、勸退、補償等方式阻止潛在投標人提交投標有關檔案;
(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威脅、強迫等方式,使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使中標人放棄中標;
(四)投標人以威脅、強迫等方式,使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使中標人放棄中標。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行賄謀取中標;
(二)三年內兩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三年內兩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四十條 省重點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賄受賄或者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省重點辦應當建立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信用記錄系統,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參加人實行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公告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參加人的違法行為及處理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的省重點建設項目,貸款方對招標、投標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外商獨資或者外商控股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重點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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