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縣鄉(國債)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試行)

江西省縣鄉(國債)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加強對縣鄉(國債)公路工程的管理,規範縣鄉(國債)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運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縣鄉(國債)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05年7月20日
  • 實施日期:2005年7月20日
印發信息,辦法正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江西省縣鄉(國債)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發改辦字[2005]759號
各設區市發改委:
按照原國家計委和交通部聯合制定的《縣際及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工程項目完工後,各地要及時組織工程驗收”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縣鄉(國債)公路改造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特制定《江西省縣鄉(國債)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抄送:省農村公路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交通廳、監察廳、公路局、各設區市交通局。
附屬檔案:江西省縣鄉(國債)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試行)

辦法正文

根據原國家計委《縣際及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計基礎410號)、《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計建設215號)和省政府90號令《江西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質量管理規定》,結合我省縣鄉(國債)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境內的新建、改建縣鄉(國債)公路工程。
第二條縣鄉(國債)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交工驗收由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由設區市發改委負責組織。
第三條縣鄉(國債)公路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變更設計檔案;
(三)批准的招標檔案及契約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覆,批示檔案;
(五)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的設計完建,通過交工驗收。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並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需進行專項驗收的項目,經有關部門專項驗收合格。工程經通車試運營,符合要求;
(二)工程決算已編制完成,經有關部門認定,並形成工程決算報告;
(三)竣工檔案已編制完成;
(四)參建單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報告;
(五)市交通質量監督站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鑑定辦法對工程質量檢測鑑定合格、並形成工程質量鑑定報告。
第五條項目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後,項目法人應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及時通過縣發改委向設區市發改委申請驗收,並抄報設區市交通局。市發改委收到請驗報告後,應會同市交通局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於符合驗收條件的,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條竣工驗收主要內容是:
(一)成立驗收委員會;
(二)聽取項目法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報告;
(三)聽取質監站的工作報告及工程質量鑑定報告;
(四)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審查有關資料;
(五)審議工程決算報告;
(六)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七)形成並通過竣工驗收鑑定書。
第七條竣工驗收委員會由市發改委、財政局、交通主管部門、公路局、質監站、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接養等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八條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形成工程竣工驗收鑑定書。
1、項目法人負責提交項目執行報告及驗收所需資料,協助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2、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驗收委員會檢查工作。
3、監理單位提交監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委員會檢查工作。
4、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資料,配合驗收委員會檢查工作。
第九條竣工驗收的具體操作規程參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相關條款進行。
第十條竣工驗收鑑定書格式參照《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鑑定書》,由設區市發改委簽發。
第十一條縣鄉(國債)公路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正式使用。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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