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西省民辦高校聘任校長、副校長核准辦法》的通知贛教規劃字〔2008〕3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民辦高校聘任校長、副校長核准辦法
- 批號:〔2008〕38號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目的:保證民辦高校正常運行和發展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各民辦高校:
《江西省民辦高校聘任校長、副校長核准辦法》(試行)下發後,各民辦高校認真貫徹落實檔案精神,經核准聘任了一批校長、副校長,對於各校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和政策,保證民辦高校正常運行和發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核准辦法》在試行中,也有一些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根據各校試行中遇到的問題和督導專員反映的意見,我們對《核准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將經修改後的《江西省民辦高校聘任校長、副校長核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詳細內容
江西省民辦高校聘任校長、副校長核准辦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適當放寬,並報審批機關核准”的規定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四條“校長、副校長人選由學校決策機構提名推薦,報民辦高校審批機關核准”的要求,現就我省民辦高校聘任校長、副校長核准有關事項制定本辦法。
一、聘任校長、副校長的基本條件、要求和資格
(一)基本條件
擁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政治素質良好,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熱愛教育事業,品行良好,遵紀守法,能夠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有較強的決策能力、組織協調能力、教育教學管理能力。
(二)基本要求
民辦高校校長、副校長的任職期限原則上為4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民辦高校決策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校長,實行校內決策權與行政管理權分離。民辦高校聘任校長、副校長應實行與決策機構負責人直系親屬迴避制。
校長、副校長應專任本校職務,不得兼任其他全職工作。
(三)任職資格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校長應有不低於大學本科畢業文化程度,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的專業技術職務。副校長應有不低於大學專科畢業文化程度,其中分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應有不低於大學本科畢業文化程度,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的專業技術職務;
3、現任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全職領導職務人員出任民辦高校校長、副校長前,應辭職並得到批准;
4、校長、副校長人選的年齡應在65歲以下,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5、身體健康,能在學校擔負日常工作。
二、學校決策機構選聘校長、副校長的程式
決策機構聘任校長、副校長應堅持任職條件及資格,制定具體的工作規則,組織專門人員對擬聘校長或副校長人選進行全面考察,並寫出考察報告。
考察後,召開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全體會議,充分討論醞釀,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
三、聘任校長、副校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聘任校長、副校長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校決策機構提請核准校長或副校長的請示;
(二)決策機構研究聘任校長或副校長的會議紀要和表決情況;
(三)擬聘校長、副校長人選考察報告,如實反映待聘人所具備的任職條件和德、能、勤、績情況;
(四)《江西省民辦高校校長(副校長)任職核准表》;
(五)擬聘校長、副校長人選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稱資格證,從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的有關任職檔案(屬複印件的需原工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證明“與原件無異”,並加蓋印章),所獲表彰獎勵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出示後退回),原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管理部門出具的現實表現證明。
四、聘任校長、副校長核准程式
(一)受理登記。學校按第三條所列材料提交審批機關進行受理登記。對核准程式符合規定,核准材料齊備,任職條件達到要求的予以受理登記。對核准程式不符合規定,核准材料不完備,任職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登記,並及時退回學校重新辦理;
(二)審核;
(三)送審同意,下達核准批覆。不同意核准的,向學校決策機構發出“未予核准”抄告單。
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許可。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五、正式聘任
經審批機關核准同意聘任的,學校決策機構與聘任校長、副校長正式簽訂聘任契約,並為其頒發聘任證書。聘任契約應明確規定聘任者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聘任年限、工資福利待遇以及違背契約應承擔的責任等重要事項。
六、其他
校長、副校長因故辭職應在聘任學校辦理辭職手續,由聘任學校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解聘校長、副校長,需書面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再辦理解聘手續。校長、副校長任期內原則上不得流動到省內其他民辦高校任職。校長、副校長任職期滿需續聘或改任省內其他民辦高校校長、副校長,需重新履行核准手續。在省內民辦高校任職一年以上的人員,到省內其他民辦高校擔任校長、副校長職務的,核准時應徵求原任職學校的意見。
本辦法所稱民辦高校是指實施本、專科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其他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聘任校長的核准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江西省民辦高校聘任校長(副校長)任職核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