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是為了完善重點群體就業支持體系,加強就業困難人員幫扶服務,規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江西省就業促進條例》《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最佳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國辦發〔2023〕1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0部門聯合印發《江西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0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江西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局、總工會、殘疾人聯合會,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江西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西省公安廳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江西省總工會
江西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4年5月31日
內容全文
江西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
為完善重點群體就業支持體系,加強就業困難人員幫扶服務,規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江西省就業促進條例》《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最佳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國辦發〔2023〕1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認定範圍和程式
第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
第二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範圍包括我省行政區域內登記失業人員中零就業家庭成員、符合相關條件的殘疾人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因承包土地被徵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員、脫貧勞動力、未消除風險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專業退捕漁民、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的“4050”人員、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等。
第三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按照自願申請、初審公示、審核認定的程式進行,由個人自願提出申請,街道(鄉鎮)進行初審公示,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
第四條 自願申請。在勞動年齡內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認定範圍的人員,到戶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台(視窗)現場辦理;也可通過線上渠道自助辦理。申請時,提供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就業創業證和相關人員類別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並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報信息進行跨部門大數據比對核查。
第五條 初審公示。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台(視窗)接到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核驗申請人的失業登記狀況、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狀況、求職經歷等情況,對已辦理失業登記且提交材料齊全的,要在5個工作日核心實完畢並進行公示。
第六條 審核認定。公示無異議的,報所在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並反饋認定結果。經審核通過並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在就業創業證和江西人社一體化綜合信息系統上記載認定時間等信息。
對審核未通過不予認定的,在信息系統上註明原因,並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不予認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告知後15日內向作出核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覆核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申請人申請當月或上月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不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所得)的;
(二)申請人為經營主體投資人、股東(不包括從二級市場上購買並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或者擔任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的;
(三)其他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情形。
第二章 退出機制
第八條 對於就業困難人員出現身份改變、退出就業困難人員範圍、無就業意願、無就業幫扶需求等不再符合認定條件情況,經核實後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已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時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同時在就業創業證和江西人社一體化綜合信息系統上記載取消時間等信息:
(一)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四)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前人員身份被主管部門撤銷或取消,證書、證明超過有效期或失效的;
(五)認定後成為經營主體投資人、股東(不包括從二級市場上購買並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或者擔任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的;
(六)主動申請終止就業幫扶或轉為無就業意願的;
(七)因弄虛作假獲取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
(八)被查實確認存在騙取、套取就業補助資金行為的;
(九)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失聯超過6個月以上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退出條件就業困難人員要主動申請退出或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時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以脫貧勞動力和未消除風險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身份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過渡期滿後,其退出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街道(鄉鎮)或社區(行政村)定期通過電話網路、上門走訪、信息比對等方式對已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身份審驗。經審驗,對滿足退出條件且不在就業援助政策期內的人員,及時退出並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對滿足退出條件且仍在享受就業援助政策的人員,在享受至一輪政策期滿後及時退出並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第十條 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被取消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重新符合認定條件的,可再次按程式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再次認定所需提供材料和初次認定提供材料相同。再次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就業援助政策累計補貼期限不得超過就業援助政策規定的補貼期限。
就業困難人員身份退出和再次認定的情況,要在就業創業證和江西人社一體化綜合信息系統中記錄。
第十一條 對在申請認定和取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初審或審核認定部門當期作出不予認定且兩年內不予受理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對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作出核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覆核申請。
第三章 幫扶服務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按《江西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落實公益性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技能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等就業援助政策。對有創業意願的就業困難人員,加強創業培訓和創業指導,鼓勵入駐創業孵化基地,按《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給予創業擔保貸款扶持等。
第十三條 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幫扶服務實施分級工作機制,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幫扶。
(一)對有就業意願和服務需求、就業能力弱、生活困難、難以實現市場化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Ⅰ級就業幫扶服務:每月主動提供就業服務不少於1次,零就業家庭1個月內至少1人實現就業,優先實施公益性崗位兜底安置,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就業能力。
(二)對有就業意願和服務需求、就業能力較弱、通過幫扶可實現市場化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Ⅱ級就業幫扶服務: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精準推送至少3次崗位信息,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就業能力。
(三)對有就業意願和服務需求、有一定自主就業能力、主要為摩擦性及結構性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Ⅲ級就業幫扶服務:引導樹立正確就業觀念,開展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就業能力。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街道(鄉鎮)和社區(行政村)負責受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開展就業困難人員的調查摸底、信息核實,做好就業困難人員跟蹤回訪,建立幫扶台賬和及時更新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狀況等信息庫;為就業困難人員多渠道籌集有效崗位信息,發揮愛心企業作用提供愛心崗位,開發便民商業、物業管理、家政服務、保潔保綠、基層協管、協助巡護等城鄉社區崗位或公益性崗位;協助落實就業政策,對轄區內就業困難人員制定個性化就業援助方案,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上門入戶援助服務。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建立完善就業援助政策制度、健全幫扶機制,將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納入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和幫扶服務;開展督促檢查等,指導落實就業援助政策,完善考核激勵制度等。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困難人員審核認定、就業援助政策落實等工作。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實施以工代賑項目,儘可能提高勞務報酬占比,擴大勞務報酬發放規模,優先吸納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就業;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易地搬遷脫貧人口就業幫扶。
民政部門牽頭做好就業困難人員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對因無法就業導致基本生活困難且符合條件的對象及時納入社會救助保障範圍。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資金,及時撥付相關資金。
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負責對農村的就業困難人員開展農業實用技能培訓;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符合條件的退捕漁民、失地農民等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加強退捕漁民的就業幫扶;開發適合退捕漁民的公益性崗位;牽頭負責脫貧人口和未消除風險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的就業監測和調度,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脫貧人口和未消除風險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就業幫扶工作。
工會發揮工會民眾性組織的優勢,負責維護好就業困難人員的勞動保障權益,因地制宜開展職業介紹、線上線下招聘、技能培訓、創業扶持、政策宣講等形式多樣的就業創業服務活動,提升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質量。
殘聯牽頭負責殘疾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幫扶,收集、發布殘疾人就業需求與用人單位崗位需求等信息,為殘疾就業困難人員開展專場公共就業服務活動,提供職業心理諮詢、職業能力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為有自主創業、靈活就業需求的殘疾人提供幫助、指導。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務、殘聯等各相關部門通過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台等方式加強數據共享,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相關信息核實工作,建立數據共享比對機制。
第十八條 各級就業工作協調機構成員單位加強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幫扶、服務等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了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範圍包括江西省行政區域內登記失業人員中零就業家庭成員、符合相關條件的殘疾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因承包土地被徵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員、脫貧勞動力、未消除風險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專業退捕漁民、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的“4050”人員等。較以前的範圍,增加了監測對象和專業退捕漁民,並對“4050”人員作了失業6個月的限制。
根據《辦法》,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按照自願申請、初審公示、審核認定的程式進行,由個人自願提出申請,街道(鄉鎮)進行初審公示,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認定。為進一步簡化認定手續,申請人可到現場線下辦理,也可以通過線上渠道自助辦理。對於所需材料能通過大數據比對獲取的,無需提供書面材料。
《辦法》建立了就業困難人員退出機制,明確了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12種情形,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並建立審驗機制,定期通過電話網路、上門走訪、信息比對等方式對已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身份審驗。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被取消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重新符合認定條件的,可再次按程式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辦法》規定了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幫扶服務實施分級工作機制,對有就業意願和服務需求、就業能力弱、生活困難、難以實現市場化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Ⅰ級就業幫扶服務:每月主動提供就業服務不少於1次,零就業家庭1個月內至少1人實現就業,優先實施公益性崗位兜底安置,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就業能力。對有就業意願和服務需求、就業能力較弱、通過幫扶可實現市場化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Ⅱ級就業幫扶服務: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精準推送至少3次崗位信息,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就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