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管理辦法

《江西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管理辦法》是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2023年7月6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辦法全文
各設區市大數據產業主管部門,贛江新區經發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西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7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數字經濟做優做強“一號發展工程”的意見》(贛發〔2022〕4號)、《江西省工業強省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推進工業大數據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工強省小組辦字〔2020〕56號)等檔案精神,加強大數據示範企業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西省大數據示範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主要從事大數據技術研發、基礎設施建設、行業套用、產業支撐、硬體製造等,且在大數據領域具有核心競爭力,具備國內或省內領先技術優勢,對行業發展有示範帶動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大數據示範企業培育管理工作。各地大數據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大數據示範企業的推薦和調度,並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做好跟蹤服務工作。
第四條 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管理工作遵循自願、擇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省大數據示範企業必須信用狀況良好、運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規範、產權關係明晰,近三年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省大數據示範企業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一)大數據技術研發類。提供採集存儲、分析挖掘、套用服務、融合治理、安全保護等大數據關鍵技術的企業。
(二)大數據基礎設施類。建設重點領域或行業大數據中心等基礎設施平台,且規模較大的企業。
(三)大數據行業套用類。套用大數據技術為工業、農業、服務業、教育、科技、衛生、旅遊、商務、交通、能源、金融、政務等行業開發大數據套用平台,且具有數據開發服務能力和示範帶動作用的企業。
(四)大數據產業支撐類。具備對數據進行分類分級、標準化和價值評估等實力,能夠提供數據交易、共享開放、論證諮詢、標準研製、評估測試、教育培訓的企業。
(五)大數據硬體製造類。從事數據收集、傳輸、存儲、計算、安全等硬體設備以及相關智慧型化產品研發生產等製造類企業。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七條 省大數據示範企業每年集中組織申報一次,具體工作按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一)自願申報。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向所在地大數據產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駐贛央企江西分公司材料由其直接行文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報材料包括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申報書和必要的佐證材料。涉密企業,須將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擇優推薦。各地大數據產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初審合格、確認推薦的申報企業匯總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評價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被推薦的申報企業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四)公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據評價審核結果,提出入圍企業建議名單,按程式在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下發通知納入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管理。
第四章 過程管理
第八條 加強省大數據企業培育工作,對符合省大數據示範企業基本條件的,支持申報省大數據示範企業,及時納入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管理。
第九條 實施省大數據示範企業動態管理,各地大數據產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掌握轄區內省大數據示範企業情況,定期上報企業相關經營數據,將已發生更名、重組、經營範圍變更等情況自發生變化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駐贛央企江西分公司由省工信廳直接管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稱號:
(一)不符合省大數據示範企業基本條件的;
(二)過程管理中發現企業提供材料和數據等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稱號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一條 省大數據示範企業有效期三年,期滿後自動失效,再次納入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管理需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組織示範推廣,各地大數據產業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加強對省大數據示範企業服務和示範推廣。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在政策解讀、產學研合作、人才培訓、路演諮詢等方面加強對大數據示範企業的指導服務,推薦大數據示範企業與金融機構、大數據相關投資基金等對接融資。
第十四條 支持大數據示範企業申報國家和省各類大數據試點示範項目。
第十五條 鼓勵省大數據示範企業主辦(協辦)全國、省、市級的各類專業技術性大賽;鼓勵省大數據示範企業獨立或聯合其他主體建設大數據產業人才基地等;鼓勵市、縣(市、區)政府通過多種形式,依法依規對大數據示範企業進行扶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江西省大數據企業示範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贛工信規字〔202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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