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治理規定》在2013.10.20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治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3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規定全文,修改,相關報導,
規定全文
江西省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治理規定
(2013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7號發布 2021年6月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第一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合用場所的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治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合用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者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室內場所。包括在小作坊、加工場、網咖、商店和足療、洗浴等場所內設定人員住宿的,或者在民用居住建築內既住宿又從事生產、儲存、經營活動的情形。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消防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密集的區域開展合用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活動,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用場所集中的區域組織實施改造,合理分離住宿功能區與生產、儲存、經營功能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系統的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對違法設定合用場所或者合用場所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合用場所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合用場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監督檢查範圍內的合用場所依法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違法設定合用場所或者合用場所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合用場所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義務,保障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
在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的建築內設定合用場所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對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七條 在下列建築內禁止設定合用場所:
(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建築;
(二)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築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築;
(三)廠房和倉庫;
(四)建築面積大於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築;
(五)地下建築;
(六)公共娛樂場所。
第八條 在第七條規定以外的下列建築內已經設定合用場所的,應當將其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並分別設定獨立的疏散設施:
(一)建築高度大於十五米的;
(二)建築面積大於二千平方米的;
(三)住宿人數超過十人的。
第九條 在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建築內已經設定合用場所,且無法將其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的,應當採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在合用場所內設定火災自動報警設施或者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二)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之間進行防火分隔,確實無法分隔的,設定自動噴水滅火設施或者自動噴水局部套用設施;
(三)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分別設定獨立的疏散設施,確有困難的,設定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築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米且住宿不超過二人,執行前款規定確有困難的,人員住宿應當設定在首層,並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第十條 合用場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寬度應當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並確保疏散門在火災時易於從內部開啟。
第十一條 合用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等消防器材和設施,並確保消防器材和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條 合用場所的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和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合用場所內的人員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管路;不得在廚房以外使用或者放置液化石油氣罐、可燃液體,放置液化石油氣罐的廚房應當採取防火分隔措施,並設定自然排風窗。
第十三條 合用場所的使用人應當加強消防常識學習,參加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相應的防火、報警、滅火和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方法。
第十四條 合用場所的值班巡查人員應當落實值班巡查制度,履行值班巡查職責,值班巡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值班巡查人員確實需要臨時住宿在場所內的,值班住宿人數不得超過二人,且住宿區域應當直通安全出口。
第十五條 合用場所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經常性地開展防火檢查,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及時進行整改,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的,禁止允許人員住宿。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依託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對消防監督檢查範圍內的合用場所進行摸底排查、登記造冊;發現火災隱患的,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建立定期回訪制度,依法督促整改意見的落實。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公民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火災隱患進行舉報,並對舉報內容及時組織調查和處理。
消防救援機構發現本地區合用場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履行檢查職責。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九條 規定,合用場所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六項規定,在公共娛樂場所內設定合用場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合用場所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合用場所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或者未建立定期回訪制度督促整改意見落實的;
(二)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三)對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完全分隔,是指採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小時的樓板進行分隔。
本規定所稱防火分隔,是指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二小時的不燃燒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小時的樓板進行分隔,當牆上確需開門時,應當為常閉式乙級防火門。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
(七)江西省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治理規定。
1.將第四條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合用場所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合用場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監督檢查範圍內的合用場所依法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2.將第五條修改為:“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違法設定合用場所或者合用場所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
3.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依託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對消防監督檢查範圍內的合用場所進行摸底排查、登記造冊;發現火災隱患的,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建立定期回訪制度,依法督促整改意見的落實。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公民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火災隱患進行舉報,並對舉報內容及時組織調查和處理。
“消防救援機構發現本地區合用場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4.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相關報導
近日,江西省政府審議通過《江西省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治理規定》,於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合用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者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室內場所。包括在小作坊、加工場、網咖、商店和足療、洗浴等場所內設定人員住宿的,或者在民用居住建築內既住宿又從事生產、儲存、經營活動的情形。
《規定》明確,在下列建築內六類建築和場所禁止設定合用場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建築;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築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築;廠房和倉庫;建築面積大於25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築;地下建築;公共娛樂場所。《規定》要求,下列三類建築內設定的合用場所,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要完全分隔,並分別設定獨立的疏散設施:建築高度大於15米的;建築面積大於2000平方米的;住宿人數超過10人的。已經設定合用場所,且無法將其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的,規定應當採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規定》還從宣傳教育、安全自查、監督檢查、隱患整改等方面,對合用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予以規範。公安機關發現本地區合用場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政府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據不完全統計,江西省合用場所有4萬餘個,大多數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部分未進行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設定消防設施,具有較高火災危險性。2010年以來,江西合用場所火災占全省火災總數的27.9%,較大亡人火災占全省總數的50%。《規定》的出台,為全省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整治提供了針對性和操作性較強的制度規範,有利於預防和遏制合用場所火災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