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因其一些規定與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存在不一致而做的一項決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取締無照經營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6-01
- 生效日期:2002-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是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因其一些規定與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存在不一致而做的一項決策。
是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因其一些規定與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存在不一致而做的一項決策。【發布單位】江西省【發布文號】【失效日期】【檔案來源】江西省取締無照經營辦法(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江西省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的決定 2009年2月5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廢止《江西省取締無照經營辦法》。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地方性法規(類別)
第一條 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推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贛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工作意見》(贛市府發【2008】34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各司其職、聯動監管的長效...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第三條 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
按照現有規定,經營活動涉及“證”、“照”兩個層面的許可,即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以及許可審批部門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從2003年開始施行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明確,工商部門對有證無照、無證有照等五種違法經營行為均負有監管職責。同時,許可審批部門對其中兩種需要取得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經營行為也...
《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2號)於1992年3月17日發布並施行,於1998年11月3日因《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條例》發布並施行而廢止。《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詳細信息 第一...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取締無照經營工作中,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文明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按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非法營運是指沒有依法取得營運權而實施了營運行為。即未按規定領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和超越核定範圍進行經營。如果沒有金錢交易行為或不能查證有金錢交易行為不能算非法營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範》、《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