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名稱:江西省公民義務植樹條例
通過時間: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公民義務植樹條例
- 施行:1997年10月1日
- 通過時間:1997年8月15日
- 修正:2004年3月31日
條例名稱:江西省公民義務植樹條例
通過時間: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條例名稱:江西省公民義務植樹條例通過時間: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條例條款第一條為增強公民綠化意識,推...
江西省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若干規定 (1982年2月19日江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江西省人民政府1982年2月19日頒布)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作出的《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是綠化祖國...
江西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江西省...
植樹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之一,公民植樹既是一種法定義務,又是一種道德義務。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規定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十一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義務植樹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全民義務植樹,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駐地單位及部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適齡公民按照有關規劃、標準、技術等要求,無報酬地從事一定...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凡居住在本市18歲至60歲的男性公民和18歲至55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義務植樹5株或完成相應勞動量的綠化建設任務。對11歲至17歲的公民,可以就近安排義務植樹...
下列適齡公民免收義務植樹綠化費:(一)當地駐軍、武警官兵;(二)喪失勞動能力者、殘疾人員;(三)享受社會低保人員、領取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及無收入人員;(四)法律、法規規定免徵的其他人員。第十六條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收取的義務植樹...
《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一項實施於南昌市關於城市綠化的規定條例。檔案內容 1993年12月8日南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1993年12月23日...
全民義務植樹。全市義務植樹工作由市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江西省公民義務植樹條例》,每年組織城鎮、農村適齡公民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義務植樹。未按時完成當年義務植樹任務的,按規定標準向承擔義務植樹任務...
8、承辦市綠化委員會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貫徹執行《江西省公民義務植樹條例》,組織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活動,負責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督促部門造林綠化;指導全市森林防火工作。9、領導市森林工業局的...
8、承辦市綠化委員會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貫徹執行《江西省公民義務植樹條例》,組織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活動,負責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督促部門造林綠化;指導全市森林防火工作。9、承辦市政府交辦的...
江西省 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江西省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江西省鄱陽湖自然保護區候鳥保護規定 江西省森林病蟲害防治辦法 江西省徵用土地管理辦法 江西省公民義務植樹條例 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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