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體育傳統特色學校管理辦法

《江蘇省體育傳統特色學校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以及《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規範我省體育傳統特色學校(以下簡稱傳統特色校)管理,健全完善遴選機制和規劃布局,推動學校體育改革創新,提高學校體育工作水平,促進青少年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的辦法。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2023年6月,《江蘇省體育傳統特色學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

檔案全文

江蘇省體育傳統特色學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簽凝棕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以及《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規範我省體育傳統特色學校(以下簡稱傳統特色校)管理,健全完善遴選機制和規劃布局,推動學校體育改革創新,提高學校體育工作水平,促進青少年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傳統特色校,是指有效落實體教融合,學校體育工作全面發展、特色明顯、文化氛圍濃厚,且在某個或多個體育運動項目上形成傳統特色,整合原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體育特色學校,由省教育、體育行政部門聯合命名的各級各類學校(含幼稚園,不含體育類高校和體育運動學校,下同)。
第三條 傳統特色校應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體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體教融合發展,深化體育教學改革,強化“教會、勤練、常賽”,構建科學、有效的體育與健康課程教學新模式,更好地幫助學生在體育鍛鍊中“享受樂趣、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錘鍊意志”。
第二章 培育創建
第四條 傳統特色校分為省、市、縣(市、區)級,省級傳統特色校由省教育、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命名和管理,按照先培育、後考核、再命名的流程,每兩年評估、認定一次。
凡符合省級傳統特色校命名基本條件的學校,可以向所在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書面申報(高校可直接向省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書面申報),經審核後由省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批准確定為傳統特祝勸紙希色校培育點,次年由省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根據《江蘇省體育傳統特色學校評估細則》組織考核評估,對基礎分達到標準的(以實際通知為準)認定為省級傳統特色校。
第五條 省級傳統特色想櫻員校的基本條件:
(一)高校應加強體育學科建設,完善體育教育體系,深化體育課程改革悼才少灑,強化課外體育鍛鍊,提升學生體育活動與競賽參與率,提高體育教師教學與科研能力,全面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體育課總課時本科不少於144學時,專科不少於108學時。本科院校、專科院校專任體育教師與在校生的比例分別達到1:300和1:350。畢業學生體質健康等級證書執行率不低於90%。
(二)中國小校應建成體育俱樂部,積極參與推進青少年體育“5621”計畫,構建項目發展共同體。落實每周國小不少於4節、國中和高中不少於3節體育課,每學期安排不少於10節健康教育課。專任體育教師與在校生的比例達到1:220。按時完成學生體質健康測試和公示。
(三)幼稚園應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檔案),建立幼兒視力健康電子檔案。廣泛開展幼兒體育遊戲活動,培養興趣,增強體質,促進健康。
第六條 已命名的省級傳統特色校每年1月應按要求報送上一年工作總結,並對照《江蘇省體育傳統特色學校評估細則》組織自評。省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每年上半年聯合進行材料評審和實地抽查,對合格的保留命名;對基本合格的給予“黃牌”警告,限期整改,連續2年基本合格的取消命名;對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命名。取消命名的學校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七條 近三年被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含省學生體育協會、省青少年校園足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體育單項協會)實施全省通報處罰,或在省級傳統特寒臘捉色校申報審核中有弄虛作假問題的學校,經查實一律取消省級傳統特色校的命名。
已命名的省級傳統特色校在一個自然年內沒有以學校名義參加過設區市以上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含省學生體育協會、省青少年校園足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體育單項協會)組織的競賽活動的,取消新一輪省級傳統特色校的命名。
第三章 建設發展
第八條 傳統特色校應全面貫徹《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健全體育組織管理機構。高校和中國小校嚴格落實國家和省規定的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推行“體育與健康知識+基本運動技能+專項運動技能”教學模式,使學生掌握1至2項運動技能,正常天氣每天校內戶外活動時間不少於1.5小時,校外不悼雄少於1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幼稚園正常情況下每天園內戶外活動時間不少於1小時。
第九條 傳統特色校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好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滿足體育傳統特色項目教學及相關活動需棕譽尋求。符合條件放開的學校體育場館應在課餘時間或節假日有序向社會開放。
第十條 傳統特色校應落實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干預、中小學生體質健康報告書、大學畢業生體質健康登記證書、《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數據公示等制度,健全學生體質健康監測體系,強化體質健康監測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傳統特色校應注重加強青少年陽光體育活動的校園文化建設,廣泛開展以陽光體育為主題的校園文化活動,積極營造青少年熱愛體育、崇尚運動、健康向上的校園體育氛圍,使青少年陽光體育活動成為學校德育、體育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具有江蘇特色的青少年陽光體育活動的校園文化。
第十二條 傳統特色校應根據青少年兒童生長發育特點和運動項目規律,按照以人為本、全面發展的原則,廣泛開展校園體育競賽和體育遊戲活動。高校和中國小校應組建學校代表隊,制定完善訓練計畫,積極承辦市、縣(市、區)運動隊,參加區域乃至全國青少年體育競賽。
第十三條 傳統特色校應在各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積極開展高水平青少年體育訓練,通過選拔考核,按運動項目對口升學,保證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運動成績和文化成績同步提升。支持高校建立高水平運動隊,增加招生項目,擴大招生人數,強化對高水平運動隊的管理。
第十四條 傳統特色校應依據《體育總局、中央編辦、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在學校設定教練員崗位的實施意見》(體人規字〔2023〕3號),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優先招錄經任職資格培訓合格的優秀退役運動員,開展課外體育活動輔導和青少年體育訓練。傳統特色校的教練員必須參加省教育、體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並按規定辦理教練員註冊手續後,方能帶隊參加省級以上體育競賽。
第十五條 傳統特色校應健全完善體育教師評價指標體系,將其承擔學校安排的體質健康監測、課後訓練、課外活動、課後服務、指導參賽和走教任務等計入工作量;寒、暑假和節假日期間組織學生訓練競賽等,應給予相應補貼;把學生體質健康監測結果、參加各類體育賽事成績作為體育教師教學訓練成果,在參加教學科研工作評定、職務職稱晉升評審、績效工作分配等方面,享受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傳統特色校應建立運動意外傷害事故安全保障體系,形成包括訓練競賽過程管理、事故保險賠付在內的風險防範機制,明確專人落實安全責任,並為參加訓練、競賽等活動的學生購買運動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十七條 各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將傳統特色校納入地方教育、體育等發展規劃,對傳統特色校進行合理布局,鼓勵建立“一條龍”人才培養體系,發揮項目共同體參與校的協作優勢,建立高水平運動員在共同體內對口升學通道,系統培養有發展潛力的青少年運動員。
第十八條 各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共同完善傳統特色校的競賽、師資培訓等工作,支持傳統特色校建立高水平運動隊,給予相應政策支撐。體育行政部門對青少年各類集訓活動開放訓練場館,接納在校學生業餘時間參加課餘訓練,推動社會公共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向學生開放,促進學校體育水平提高。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列支傳統特色校工作經費,保證傳統特色校體育活動和課餘訓練的正常開展,並隨著體育工作經費的增長逐步加大對傳統特色校工作經費的投入。
傳統特色校應根據學校體育工作和課餘訓練的實際需要,把所需的體育經費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中。
鼓勵社會各界為傳統特色校體育工作提供各種捐贈或贊助。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傳統特色校工作的激勵機制,對在開展學校體育活動、創建傳統特色項目、培養優秀後備人才等作出成績和貢獻的傳統特色校及個人,應給予表揚獎勵。
傳統特色校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參加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含省學生體育協會、省青少年校園足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體育單項協會)組織的競賽取得成績的代表隊、個人和教練員給予表揚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體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傳統特色校的管理辦法和評估細則,開展本地區傳統特色校管理工作。申報省級傳統特色校的,須符合設區市級傳統特色校的評定標準;申報設區市級傳統特色校的,須符合縣(市、區)級傳統特色校的評定標準。各高校可依據本辦法並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10年。原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體育特色學校項目取消。
(三)幼稚園應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檔案),建立幼兒視力健康電子檔案。廣泛開展幼兒體育遊戲活動,培養興趣,增強體質,促進健康。
第六條 已命名的省級傳統特色校每年1月應按要求報送上一年工作總結,並對照《江蘇省體育傳統特色學校評估細則》組織自評。省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每年上半年聯合進行材料評審和實地抽查,對合格的保留命名;對基本合格的給予“黃牌”警告,限期整改,連續2年基本合格的取消命名;對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命名。取消命名的學校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七條 近三年被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含省學生體育協會、省青少年校園足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體育單項協會)實施全省通報處罰,或在省級傳統特色校申報審核中有弄虛作假問題的學校,經查實一律取消省級傳統特色校的命名。
已命名的省級傳統特色校在一個自然年內沒有以學校名義參加過設區市以上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含省學生體育協會、省青少年校園足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體育單項協會)組織的競賽活動的,取消新一輪省級傳統特色校的命名。
第三章 建設發展
第八條 傳統特色校應全面貫徹《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健全體育組織管理機構。高校和中國小校嚴格落實國家和省規定的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推行“體育與健康知識+基本運動技能+專項運動技能”教學模式,使學生掌握1至2項運動技能,正常天氣每天校內戶外活動時間不少於1.5小時,校外不少於1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幼稚園正常情況下每天園內戶外活動時間不少於1小時。
第九條 傳統特色校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好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滿足體育傳統特色項目教學及相關活動需求。符合條件放開的學校體育場館應在課餘時間或節假日有序向社會開放。
第十條 傳統特色校應落實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干預、中小學生體質健康報告書、大學畢業生體質健康登記證書、《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數據公示等制度,健全學生體質健康監測體系,強化體質健康監測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傳統特色校應注重加強青少年陽光體育活動的校園文化建設,廣泛開展以陽光體育為主題的校園文化活動,積極營造青少年熱愛體育、崇尚運動、健康向上的校園體育氛圍,使青少年陽光體育活動成為學校德育、體育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具有江蘇特色的青少年陽光體育活動的校園文化。
第十二條 傳統特色校應根據青少年兒童生長發育特點和運動項目規律,按照以人為本、全面發展的原則,廣泛開展校園體育競賽和體育遊戲活動。高校和中國小校應組建學校代表隊,制定完善訓練計畫,積極承辦市、縣(市、區)運動隊,參加區域乃至全國青少年體育競賽。
第十三條 傳統特色校應在各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積極開展高水平青少年體育訓練,通過選拔考核,按運動項目對口升學,保證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運動成績和文化成績同步提升。支持高校建立高水平運動隊,增加招生項目,擴大招生人數,強化對高水平運動隊的管理。
第十四條 傳統特色校應依據《體育總局、中央編辦、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在學校設定教練員崗位的實施意見》(體人規字〔2023〕3號),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優先招錄經任職資格培訓合格的優秀退役運動員,開展課外體育活動輔導和青少年體育訓練。傳統特色校的教練員必須參加省教育、體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並按規定辦理教練員註冊手續後,方能帶隊參加省級以上體育競賽。
第十五條 傳統特色校應健全完善體育教師評價指標體系,將其承擔學校安排的體質健康監測、課後訓練、課外活動、課後服務、指導參賽和走教任務等計入工作量;寒、暑假和節假日期間組織學生訓練競賽等,應給予相應補貼;把學生體質健康監測結果、參加各類體育賽事成績作為體育教師教學訓練成果,在參加教學科研工作評定、職務職稱晉升評審、績效工作分配等方面,享受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傳統特色校應建立運動意外傷害事故安全保障體系,形成包括訓練競賽過程管理、事故保險賠付在內的風險防範機制,明確專人落實安全責任,並為參加訓練、競賽等活動的學生購買運動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十七條 各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將傳統特色校納入地方教育、體育等發展規劃,對傳統特色校進行合理布局,鼓勵建立“一條龍”人才培養體系,發揮項目共同體參與校的協作優勢,建立高水平運動員在共同體內對口升學通道,系統培養有發展潛力的青少年運動員。
第十八條 各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共同完善傳統特色校的競賽、師資培訓等工作,支持傳統特色校建立高水平運動隊,給予相應政策支撐。體育行政部門對青少年各類集訓活動開放訓練場館,接納在校學生業餘時間參加課餘訓練,推動社會公共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向學生開放,促進學校體育水平提高。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列支傳統特色校工作經費,保證傳統特色校體育活動和課餘訓練的正常開展,並隨著體育工作經費的增長逐步加大對傳統特色校工作經費的投入。
傳統特色校應根據學校體育工作和課餘訓練的實際需要,把所需的體育經費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中。
鼓勵社會各界為傳統特色校體育工作提供各種捐贈或贊助。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傳統特色校工作的激勵機制,對在開展學校體育活動、創建傳統特色項目、培養優秀後備人才等作出成績和貢獻的傳統特色校及個人,應給予表揚獎勵。
傳統特色校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參加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含省學生體育協會、省青少年校園足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體育單項協會)組織的競賽取得成績的代表隊、個人和教練員給予表揚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體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傳統特色校的管理辦法和評估細則,開展本地區傳統特色校管理工作。申報省級傳統特色校的,須符合設區市級傳統特色校的評定標準;申報設區市級傳統特色校的,須符合縣(市、區)級傳統特色校的評定標準。各高校可依據本辦法並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10年。原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體育特色學校項目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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