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地方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合理分配和節約使用資金,充分發揮資金效益,對地、市、縣機動財力的使用管理,江蘇省發布了《江蘇省革委會關於地、市、縣機動財力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革委會關於地、市、縣機動財力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 所屬:江蘇省
- 發布單位:81003
- 發布日期:1979-02-05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0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9-02-05
【生效日期】1979-02-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9-02-05
【生效日期】1979-02-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江蘇省革委會關於地、市、縣機動財力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1979年2月5日)
為了適應地方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合理分配和節約使用資金,充分發揮資金效益,對地、市、縣機動財力的使用管理,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各地、市、縣機動財力(包括體制分成和支出結餘)的安排和使用,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年終提取,下年使用;收支平衡,留有餘地,不準打赤字。
二、地、縣的機動財力大部分要用於支持農業、社隊企業和農用工業,適當兼顧其他必需的開支。城市機動財力安排的次序:郊區蔬菜和副食品基地的建設;居民住房,公用事業,城市維護,市政工程,商業服務網點,人民防空;工業企業挖潛、革新、改造;其他必需的開支。行政事業經費應嚴格按照財政預算執行,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使用機動財力增加行政事業經費。
三、地、市、縣財政局在安排年度預算時,要深入調查研究,搞好綜合平衡,及時制定機動財力使用方案,報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革委會批准,抄報省財政局備案。凡用於基本建設的,應按基本建設程式報批。
四、地、市、縣機動財力的動支,分別由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革委會審查批准。財政部門要象管理預算內經費一樣負責審查使用情況。如果發現使用不當等情況,要及時報告,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