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革命委員會關於落實政策補發工資經費問題的通知是1978-12-15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革命委員會關於落實政策補發工資經費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002
- 生效日期:1978-12-15
- 發布單位:1978-12-15
法規索引,法規名稱,發布時間,法規內容,
法規索引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8-12-15
【生效日期】1978-1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8-12-15
【生效日期】1978-1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法規名稱
江蘇省革命委員會關於落實政策補發工資經費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規內容
最近徐州、淮陰、鹽城、鎮江等地區報告,要求省幫助解決冤、錯、假案件平反後補發職工工資和農村社員生活補助等經費,經研究現作如下規定:
一、冤、錯、假案件平反後的幹部職工,按照政策規定,應該補發的工資要如數發給;對農村生產隊社員和城鎮居民中的個別人的損失,應予適當補助。
二、補發工資和補助經費的來源:
1.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在原單位經費中調劑解決,原單位撤銷的由地、市、縣主管部門解決。如有困難,由各地、市、縣在地方機動財力中安排解決。
2.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的幹部職工,一律在各所在企業中開支。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的幹部職工,一律由各集體企業單位開支,如開支有困難的,由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主管部門在集中的資金中調度解決。
3.農村生產隊社員和城鎮居民,由各地、市、縣在社會救濟費中給予解決。
1.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在原單位經費中調劑解決,原單位撤銷的由地、市、縣主管部門解決。如有困難,由各地、市、縣在地方機動財力中安排解決。
2.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的幹部職工,一律在各所在企業中開支。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的幹部職工,一律由各集體企業單位開支,如開支有困難的,由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主管部門在集中的資金中調度解決。
3.農村生產隊社員和城鎮居民,由各地、市、縣在社會救濟費中給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