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

江蘇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

江蘇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The Educ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ience & Technology for the Juveniles Of Jiangsu China,EASTJJC)成立於1982年,是由關心、支持、從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市、縣級協會、少年宮(家、站)、中國小和幼稚園等學校單位、團體自願聯合結成、依法登記的科普性非營利社團組織,是江蘇省省級交叉學科類學會,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多年來協會在省科協、省教育廳等有關單位支持下積極地從事青少年科技活動的理論研究,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學術交流與科技教育普及活動以及全省青少年科技活動的組織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
  • 外文名:The Educ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ience & Technology for the Juveniles Of Jiangsu China
  • 簡稱:EASTJJC
  • 性質:非營利社團組織
  • 地址:南京夢都大街50號科技中心423室
簡介,組織架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現任理事會,品牌活動,江蘇省科技模型系列競賽活動,江蘇省科技輔導員培訓,協會章程,

簡介

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是我省從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一級法人社團組織,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中國共產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促進和推動我省青少年科技教育事業繁榮發展的主要社會力量。多年來,在省教育廳、省科協等有關單位的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的評審工作,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的鑑定工作,開展科技教育諮詢與服務工作,舉辦科技教育類展覽,促進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技教育成果轉化與推廣;研究、探索、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理論與規律,為廣大科技教育工作者提供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思路與方法;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加強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有關政策提供依據與建議;適應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與會員的需求,配合各類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組織科技教育活動思路、方法方面的業務培訓;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對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貢獻的會員、優秀科技輔導員、優秀青少年科技活動組織工作者和先進集體進行表彰;進行青少年科技活動的宣傳交流工作,編輯出版會刊和科普資源(活動資料); 動員、組織、協調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推動全省青少年科技活動的廣泛開展;建立用於獎勵科技輔導員、發展青少年科技教育事業的基金;積極參與、組織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協會單位會員現有400多家,個人會員有2000多人,是全國和江蘇省優秀學會,多年來一直榮獲省級綜合示範協會。

組織架構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33%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監事會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專業委員會

科普活動專委會、學術論文專委會、課題研究專委會、 幼兒科普專委會。

工作委員會

科普工作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理論工作委員會。培訓工作委員會。

現任理事會

現為第7屆理事會,理事99人,其中,副理事長3人、常務理事28人等。
理事長:宋永忠,南京師範大學前黨委書記
常務副理事長:龔一欽 江蘇省青少年科技中心主任
副理事長: 馬斌,江蘇省教育廳基教處處長
副理事長: 徐國華,江蘇第二師範學院副院長
專職秘書長:吉春鵬,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秘書長
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現場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現場

品牌活動

江蘇省科技模型系列競賽活動

是為認真貫徹《江蘇省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實施方案》,經《省教育廳關於公布2018年全省中小學生競賽活動項目的通知》〔蘇教基(2018)2號〕檔案批准,開展的全省性中國小競賽活動。此項競賽活動是省內最具影響力的品牌性青少年科技活動之一,是將知識積累、技能培養、探究性學習融為一體的省級科技教育活動和科學普及活動。比賽以聯賽形式在基層普及,由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單位會員單位經各市教育局、科協批准申請承辦,在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指導下,各市教育局和科協組織實施。各項目市選拔賽優秀參賽選手將於次年暑期參與總決賽。省青少年科技模型競賽目前已經成功舉辦24屆(涵蓋省普及機器人大賽9屆),省青少年電子技師認定活動目前已經成功舉辦17屆,覆蓋全省13個地級市,比賽項目總覆蓋面超過百萬人,參與各市選拔賽人數每年超過三萬人,有效培養青少年科學素質和實踐能力,為省青少年科技創新提供後備人才。
科技模型系列競賽3D列印筆創意項目比賽現場科技模型系列競賽3D列印筆創意項目比賽現場
青少年科技模型競賽電子百拼比賽項目比賽現場青少年科技模型競賽電子百拼比賽項目比賽現場
青少年普及機器人比賽現場青少年普及機器人比賽現場

江蘇省科技輔導員培訓

協會根據省教育廳、省科協、省人社廳《關於加強青少年科技輔導員隊伍建設的意見》(蘇教基〔2013〕6號)要求,承接科技輔導員建設轉移職能,負責全省中國小(含職業學校)科技輔導員的業務培訓,著力統籌規劃和管理全省校內外科技輔導員隊伍建設,促進科技輔導員隊伍向專業化發展。
協會以科技輔導員培訓的承接職能工作核心,截止今年上半年,協會在南京、蘇州、常州、無錫、南通、徐州、連雲港等地組織共63場培訓班,共培訓科技輔導員4891人,並實現了全省區縣級的全覆蓋。協會對培訓合格的一千多名名輔導員進行評估和資格認定,頒發《教練員執教資格證書》,其中三級教練員972人,二級裁判員161人。
科技輔導員培訓班現場科技輔導員培訓班現場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英文譯名為:JiangsuAssociationofScienceand
TechnologyEducationforTeenagers),英文縮寫JASTET。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及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團體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中國共產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促進和推動我省青少年科技教育事業繁榮發展的主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團結廣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遵循社團工作的基本規律,堅持民主辦會原則,依法維護會員與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逐步完善協會為會員服務的工作機制和體系,提高會員與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業務水平,促進青少年科技輔導員隊伍的成長,促進青少年科技教育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為會員服務,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建立創新型省份、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夢都大街50號江蘇省科技工作者活動中心42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指導各單位會員的業務工作)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的評審工作,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的鑑定工作,開展科技教育諮詢與服務工作,舉辦科技教育類展覽,促進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技教育成果轉化與推廣;
(二)研究、探索、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理論與規律,為廣大科技教育工作者提供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思路與方法;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加強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有關政策提供依據與建議;
(三)組織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及考察活動;進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課題研究、學術論文評審、獎勵工作;
(四)適應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與會員的需求,配合各類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組織科技教育活動思路、方法方面的業務培訓;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六)對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貢獻的會員、優秀科技輔導員、優秀青少年科技活動組織工作者和先進集體進行表彰;
(七)進行青少年科技活動的宣傳交流工作,編輯出版會刊和科普資源;
(八)動員、組織、協調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推動全省青少年科技活動的廣泛開展;
(九)建立用於獎勵科技輔導員、發展青少年科技教育事業的基金;
(十)積極參與、組織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
(十一)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掌握一定的科學知識,具有相應的業務能力,同意遵守協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在校學生和社會各屆人士。
單位會員:同意遵守協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符合民政部等有關部門的規定,經當地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或登記註冊,關心、支持、從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合法組織和單位;
第九條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一定的學歷和業務水平,積極參加本團體各項科技教育工作的科技教育工作者、社會各界人士;在全省青少年科技、科普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中小學生;
(五)關心、支持從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符合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的規定,經當地有關機關登記管理的合法單位與組織(學校、團體、企事業單位等);
(六)熱心青少年科技教育事業,積極推動我省科技教育事業發展的專家、社會各界人士,經協會理事會通過,為協會的特邀科技教育顧問;
(七)擁有一定數量的協會會員、具有會員服務的能力,能夠執行協會的決議,開展會員發展和服務工作的市縣(區)級協會,經申請,由協會理事會或組織工作委員會確認,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會員由協會辦事機構和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三)協會的秘書處統一辦理會員登記註冊手續(按規定繳納會費等)後,頒發會員證並在協會網站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優先獲得本團體的刊物和科普資源;
(五)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個人會員與單位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經多次提示不予糾正的單位給予撤消會籍處理,註銷會員資格,會員退會或自動退會在協會網站及有關資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7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33%。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一定影響力;
(三)年齡不超過70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70%。
第二十七條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經理事長或者6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經理事長或者6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6月29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之日通過後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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