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

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 為加強農村河道管護,保障河道(塘)清潔、引排暢通,改善農村居民生活和水環境,充分發揮農村河道的綜合功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
  • 頒布部門:人民政府江蘇省
  • 頒布文號:蘇政辦發[2010]51號
  • 頒布時間: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 實施時間:2010年5月1日
  • 法規總計:十六條
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的通知,辦法全文,

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0]5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河道長效管護,保障農村河道清潔、引排暢通,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充分發揮農村河道的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以及河長制的有關部署,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村河道是農村生產生活的基礎性設施,承擔防洪排澇、農業灌溉、飲用水源和生態環境淨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既是流域、區域性河道在農村的延伸,也是整個河網水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農村河道包括縣級河道和鄉鎮級河道。縣級河道指縣域範圍內跨鄉鎮的骨幹河道;鄉鎮級河道指鎮域範圍內的跨村河道。
第四條 農村河道全面落實河長制,縣(市、區)、鄉鎮(街道)設立農村河道總河長,農村河道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總河長、河長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河長制落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督促檢查、績效考核和問責追究。
各級河長負責組織相應河道的管理、保護、治理等工作,開展河道巡查,協調、督促解決農村河道管護中的問題。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長效管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農村河道管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農村河道管護機制,完善管護責任體系,層層落實農村河道管護主體和責任人員。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管護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河道管護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河道管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水系、水域狀況、開發利用等基礎情況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檔案,加強農村河道管護信息化建設,實現信息共享。
第九條 農村河道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河道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安全運行。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培育農村河道維修養護市場,規範市場秩序,逐步實行河道管理和維修養護分離,提高河道管護效能。
第十條  農村河道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堤防及其護堤地綠化工作,防治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環境,
農村河道管理範圍內堤防護岸林木不得擅自砍伐。採伐河道管護範圍內水利防護林的,應當依法辦理採伐許可手續,並按照規定更新補種。其他部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營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採伐應當滿足河道行洪排澇、防汛搶險、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防洪除澇、水資源配置和保護的總體安排,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縣級農村河道管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河道管護規劃應包括河道管護範圍與管理保護措施,管護組織、人員及管護資金落實,防洪治澇措施,蓄水、輸水要求與措施,生態管護目標與措施,河道內重要基礎設施管護措施,資源開發利用控制指標,河道占用清退與清淤方案、河道管理方案等內容。
農村河道管護規劃應當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水資源等專業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生態紅線保護規劃等規劃相銜接。其他專業規劃應當與河道管護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河道的劃界工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河道劃定管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農村河道管護範圍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劃定。
農村河道管護範圍內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河道管理單位使用,並根據用地手續等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其中已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可以繼續由原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土地的使用不得損害河道功能和影響河道安全。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定農村河道管護範圍的界樁和標識牌。標識牌應當載明河道名稱、管護責任人、河道管護範圍以及河道管護範圍內禁止和限制的行為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掩蓋界樁和標識牌。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河道淤積情況定期監測,並根據監測情況制定清淤疏浚計畫,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河道清淤不得損害河道水生態環境。淤泥利用應當經無害化處理,並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河道環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髒河道,定期組織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撈、河道保潔等。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推行河道、道路、綠化、垃圾、公共設施“五位一體”綜合管護模式,努力實現農村河道“五位一體”綜合管護及社會化管護全覆蓋。
第十七條 農村河道管護所需經費,應由各級人民政府專項安排,省級財政對考核合格的縣(市、區)實行“以獎代補”。
農村河道管護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河道管理單位應當開展日常管護巡查,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巡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農村河道管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傾倒、排放、堆放、填埋礦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漿、垃圾等廢棄物;
(二)傾倒、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等有害物質;
(三)損壞堤防、護岸、閘壩等各類水利工程建築物及防汛、水文、通訊、供電、觀測、自動控制等設施;
(四)在行洪、排澇、輸水河道內設定影響行水的建築物、構築物、障礙物、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作物等;
(五)在堤防和堤防地建房、墾種、開渠、打井、挖窯、葬墳、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六)其他侵占農村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破壞河道水環境的活動。
第二十條 農村河道管護工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結果作為省級下達獎補資金的主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河道管護宣傳,倡導良好的生產生活習慣,弘揚傳統美德,增強河道管護意識。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51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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