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江蘇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1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 發布部門:江蘇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文字號: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9號
  • 發布日期:2015年01月16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5月01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扶貧救災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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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2015年1月1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規範農村扶貧開發行為,促進城鄉和區域協調發展,實現共同富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各界通過財政支持、產業扶持、掛鈎幫扶,完善基礎設施,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教育、醫療衛生條件,開展技能培訓,促進轉移就業等措施,幫助扶貧開發對象提高自我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扶貧開發應當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引領、產業支撐、社會參與、自力更生的原則,堅持與農業現代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相結合。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建立健全農村扶貧開發協調機制,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制定和落實農村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將農村扶貧開發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訂其他專項發展規劃涉及農村扶貧開發的,應當與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相銜接,優先滿足農村扶貧開發地區需要。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扶貧開發的組織、協調、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宣傳活動,引導社會各界共同參與農村扶貧開發。
對農村扶貧開發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農村扶貧開發對象
第八條
農村扶貧開發對象包括經濟薄弱村和低收入農戶。低收入農戶中有殘疾人或者其他特殊困難的,優先予以扶持。
經濟薄弱村是指集體經濟收入和農民年人均純收入水平較低、低收入農戶較多的行政村。
低收入農戶是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扶貧認定標準、有勞動能力的農戶,包括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保對象。
經濟薄弱村和低收入農戶的認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高於省定標準的認定標準。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認定標準確定經濟薄弱村,確認低收入農戶。
第九條
低收入農戶按照下列程式確定:
(一)村(居)民委員會在本村(居住地區)公布低收入農戶申報公告;
(二)農戶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村(居)民委員會對提出申請的農戶進行初審後,召開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並公示評議結果;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評議結果進行審核,並公示審核結果;
(五)縣級人民政府對審核結果進行確認,由村(居)民委員會公示確認的名單。
村民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審核結果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覆核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公示覆核結果。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經確認的農村扶貧開發對象,應當建立信息檔案,對農村扶貧開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
低收入農戶經幫扶後符合脫貧標準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村(居)民委員會對確認為脫貧的低收入農戶,在其所在村(居住地區)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實行農村扶貧開發政策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農村扶貧開發措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根據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的實際情況,按照精準扶貧的要求,採取針對性的扶貧開發措施,綜合提高農村扶貧開發能力。
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機構應當通過聯繫卡、公告欄等形式讓低收入農戶知曉各項到村到戶的農村扶貧開發優惠政策和幫扶措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低收入農戶相對集中和經濟薄弱村較多的地區,可以作為扶貧開發重點區域,統籌各類涉農資金和社會幫扶資源,實行重點幫扶和連片開發。
第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掛鈎幫扶機制。實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農村扶貧開發對象掛鈎幫扶,經濟發達地區與農村扶貧開發地區掛鈎幫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幫扶工作隊制度,協助基層組織落實農村扶貧開發政策,參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幫助經濟薄弱村和低收入農戶脫貧致富。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利、廣電、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將改善農村扶貧開發地區發展環境和條件列入相關專項規劃,優先實施農村扶貧開發地區道路、農田灌溉、安全飲水、危房改造、電力、電信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扶貧開發地區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七條
農業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農村扶貧開發地區自然資源優勢,推廣先進實用技術,培植壯大特色支柱產業,通過扶持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帶動和幫助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發展生產。
第十八條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扶貧開發地區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資助制度,提高當地人民民眾的基本文化素質和勞動者技術技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扶貧開發地區低收入農戶勞動人口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推進勞動力轉移就業。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扶貧開發地區醫療衛生機構和隊伍建設,改善醫療與康復服務設施條件,組織開展診療服務、技術培訓等幫扶活動,提高農村扶貧開發地區的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
科技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符合農村扶貧開發地區實際的新型科技服務體系,選派科技特派員進行科技幫扶,加強對農村扶貧開發地區的科技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民政、文化、旅遊等其他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通過實施救濟救助、發展文化事業、促進旅遊開發等措施,開展行業扶貧開發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過貼息和風險補償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向低收入農戶發放扶貧小額貸款。
通過政策、補貼等措施鼓勵金融機構支持農村扶貧開發地區發展,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滿足農村金融服務的多樣化需求。
通過政策、補貼等措施鼓勵保險機構在農村扶貧開發地區建立基層服務站點,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發展特色農業保險。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農村扶貧開發制度,制定鼓勵措施,建立社會扶貧信息交流共享平台。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興辦企業、合作開發、建設生產基地、提供就業崗位、公益捐助等方式參與農村扶貧開發。
參與農村扶貧開發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倡導扶貧志願者行動,構建扶貧志願者服務網路。
農村扶貧開發資金與項目
第二十一條
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扶貧資金;
(二)國家機關籌集的扶貧資金;
(三)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用於農村扶貧開發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扶貧任務相適應的財政扶貧投入保障機制,將專項扶貧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當用於對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的直接幫扶,提高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的發展能力和改善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生產生活條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管理機制,實行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績效考核評價。
審計部門依法對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科學論證,因地制宜,確定和落實農村扶貧開發項目。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實行項目責任制、契約管理制等項目管理制度。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使用財政資金的,應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第三方評估。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項目資產管護制度,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明確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變賣或者毀壞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設施、設備等資產。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截留、挪用或者侵占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變賣或者毀壞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設施、設備等資產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政策或者款物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其獲取的優惠待遇,責令退還款物,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附則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一簡要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消除貧困、實現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江蘇歷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扶貧開發工作,從1992年開始,連續組織實施了扶貧攻堅、千村萬戶幫扶等多輪有計畫、有組織、大規模的扶貧開發。2008年,我省實施脫貧攻堅工程,到2011年底5年任務4年完成,人均純收入2500元以下(參照聯合國1天1美元標準確定)的468萬農村貧困人口基本脫貧,初步走出了一條具有江蘇特色的扶貧開發路子,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貢獻。2012年起,實施脫貧奔小康工程,計畫用4年時間使全省農村411萬低收入人口人均年收入達到4000元,1533個經濟薄弱村達到新“八有”目標,目前總體進展順利。
實現“兩個率先”,重點在農村,難點在低收入人口。扶貧開發是一項長期任務,雖然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較快,但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的不平衡性仍較突出;雖然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得到解決,絕對貧困現象基本消除,但離生活寬裕、全面小康還有較大差距;雖然經濟薄弱村生產生活條件有了較大改善,但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還有較大差距。當前,我省扶貧開發已經從消除絕對貧困轉向緩解相對貧困、推動全面小康建設的新階段,通過地方性立法,將扶貧開發納入法制化途徑,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在更高層次推進此項工作十分必要。概括講,對扶貧開發地方性立法,是中央有要求,外省有先例,現實有基礎。
第一,從中央部署要求看,扶貧地方性立法十分重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反覆強調扶貧開發的重要性、緊迫性,號召全黨動手、全國動員、全社會參與,堅持不懈推進扶貧開發。2013年中辦、國辦下發《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3〕25號),要求把扶貧開發工作擺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國務院印發的《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提出,“加快扶貧立法,使扶貧工作儘快走上法制化軌道”。今年8月,國務院批准,從2014年起,將每年的10月17日確立為全國“扶貧日”,其目的是引導全社會都來關注貧困現象,動員組織各方面力量扶貧濟困、友善互助。
第二,從全國各地立法進程看,扶貧地方性立法十分緊迫。國務院扶貧辦已起草農村扶貧開發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先後3次送有關方面徵求意見。目前,廣西、黑龍江、湖北、重慶、廣東、陝西、甘肅、內蒙古、貴州、雲南10個省(區、市)已頒布施行扶貧開發條例。四川、吉林、浙江、寧夏等省(區)正在加快推進扶貧立法。
第三,從扶貧開發工作實踐看,扶貧地方性立法十分必要。多年以來,我省探索走出了一條“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力更生、開發扶貧”符合江蘇省情實際的扶貧開發道路。一是重心下移,扶貧進村入戶。對低收入人口建檔立卡,實行工作到村、扶貧到戶、責任到人、措施到位“四到”,做到幫扶對象、幫扶責任人、幫扶項目“三落實”。二是突出重點,集中力量打殲滅戰。“十二五”期間,省財政安排扶貧專項資金46.7億元。2013年省委、省政府確定將泗洪西南崗等地區作為扶貧開發6個重點片區,制定片區幫扶規劃,建立整體幫扶工作機制,聚焦政策、聚集資源、聚合力量,實施連片幫扶開發。三是充分發揮機關、企業、院校等多方優勢,形成幫扶合力。建立完善“五方掛鈎”幫扶機制、“五個一”到村工作機制,實行省、市、縣、鄉鎮、行政村五級聯動幫扶。四是強村和富民緊密結合,相互促進。實行以脫貧結果為導向的省級財政獎補資金分配製度,對低收入農戶扶貧小額貸款進行擔保貼息,扶持經濟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項目等。
這些較為成熟的做法和經驗,有必要通過立法形式加以鞏固,依靠法規規範來調節扶貧開發工作。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13年9月,省人大常委會將《江蘇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列入2014年正式立法項目。為做好條例起草工作,省扶貧辦進行了較為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加強與各方面的聯繫,關注國家和外省(區、市)扶貧立法動態,組織起草條例初稿。2013年10月,將條例初稿發給各市縣扶貧部門徵求意見,修改後於當年11月報省政府,轉省政府法制辦辦理。省政府法制辦首先從立法技術層面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初步審查,隨後發給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以及13個省轄市政府徵求意見。對各地各部門反饋意見,省政府法制辦進行了認真梳理和分析研究,儘可能吸收採納。4月上旬,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扶貧辦組成立法調研組,赴宿遷市泗洪縣、鹽城市濱海縣等地,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等形式,進一步聽取地方相關部門、基層幹部民眾的意見,大家普遍認為,制定扶貧開發地方性法規條例十分必要,提出了不少建設性意見和建議。4月27日,省政府法制辦與省扶貧辦在溧陽、海門、濱海3個縣(市)開展扶貧開發立法調查,重點了解貧困村勞動力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扶貧開發方式。7月28日,省政府法制辦再次召開立法協調會,聽取省發改、財政、民政、人社等相關部門建議,協調不同意見,努力達成共識。經反覆溝通商量,最終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2014年9月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起草堅持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即避免與《農業法》等法律法規的扶貧條款、中央扶貧開發檔案相牴觸;把扶貧開發與我省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建設、新農村建設等緊密結合起來,努力體現江蘇特色;以現有政策措施為基礎,將扶貧開發的成熟做法規範化、制度化,符合工作實際。
(一)條例框架。《條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七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第三章農村扶貧開發管理,第四章農村扶貧開發措施,第五章農村扶貧開發資金與項目,第六章農村扶貧開發監督,第七章附則。
(二)關於農村扶貧開發對象和扶貧標準。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參照兄弟省(區、市)扶貧條例,把經濟薄弱地區、經濟薄弱村和低收入農戶作為農村扶貧開發對象,對低收入農戶的認定標準作了原則規定。2012年我省確定的“十二五”扶貧標準是農民人均純收入4000元,全省有147萬低收入農戶、411萬低收入人口、1533個經濟薄弱村、6個集中連片地區。2015年後,將按制度化要求確定扶貧開發對象和扶貧標準。
(三)關於低收入農戶的確定程式。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扶貧辦《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低收入農戶實行申請制。在低收入農戶評議、審核、確認等各環節,均要求進行公示公告。對符合條件未申報的低收入農戶,設定了救濟程式,由村委會徵得該農戶同意後代為申報。
(四)關於社會扶貧和精準扶貧。扶貧開發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民眾自立。建立扶貧開發工作責任制,落實各級政府責任。繼續堅持“五方掛鈎”幫扶機制,將其作為我省社會扶貧的途徑和載體。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各種幫扶政策直接到村到戶,改“漫灌”為“滴灌”,讓低收入農戶直接得益受惠。賦予扶貧開發對象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激發其內生動力。
(五)關於扶貧資金和項目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用於對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的直接扶持。從2014年開始,我省已將省財政獎補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市),並取消了省級備案制。把扶貧資金分配與工作考核、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結合起來,強化資金監管和績效考評。完善扶貧項目監管機制,省市縣各級政府加強監督、考核及政策實施效果評價,審計、監察部門加強監管。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不同收入群體之間發展差距,加快共同富裕進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迫切要求。我省歷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進入新世紀以來,相繼實施了扶貧攻堅計畫、千村萬戶幫扶工程、脫貧攻堅工程和脫貧奔小康工程。多年來,我省實行到村到戶精準扶貧,健全“五方掛鈎”和“五個一”幫扶機制,實行以脫貧結果為導向的財政獎補政策,實實在在地走出了一條具有江蘇特色的扶貧開發路子。農村扶貧開發取得顯著成績的同時,也凸顯出了不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有些地方扶貧開發缺乏系統籌劃,扶貧工作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足;財政下拔的扶貧資金使用效率不高;運用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權屬、管理維護以及收益分配等問題還不夠明確;因病因災因學等致貧或返貧問題仍比較突出;扶貧投入與減少相對貧困需要的投入相比仍顯不足。為解決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鞏固和擴大農村扶貧工作成果,借鑑兄弟省市農村扶貧開發立法的經驗,制定《江蘇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十分必要。
《江蘇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被列為常委會今年的立法項目後,我委與省扶貧辦就當前我省農村扶貧開發中存在的問題及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規範的內容進行了酌商,並對條例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進行了探討。5月和9月,我委和省扶貧辦先後赴徐州、連雲港、淮安、鹽城等市、縣進行調研,聽取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及低收入農戶對扶貧開發立法的意見和建議。期間,我委還專程到全國人大農委、國務院扶貧辦就農村扶貧立法有關問題進行了諮詢,並赴浙江、貴州兩省考察學習了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地區農村扶貧開發的立法情況。9月9日,我委召開了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我委認為,條例草案在總結我省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基礎上,將一些具有普遍意義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為進一步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基本內容是好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農業部門在扶貧開發工作中的職責問題。目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的其他部門一樣承擔著不少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任務,條例草案對其他政府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而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村扶貧開發方面的職責隱含在各級政府的職責之中,我們認為是不合適的,因此,建議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農業部門應當積極推廣先進實用技術,培育壯大特色支柱產業,扶持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帶動和幫助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發展生產和提高經營性收入”。
二、關於農村扶貧開發對象中低收入農戶界定問題。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低收入農戶是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低保線以上一定比例、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願的農戶。”我們認為這樣界定不夠科學。一是,不應當將低保對象中有勞動能力的人排斥在扶貧開發對象之外。二是,實踐中各地基本上也都是以農民人均純收入以下一定比例為標準確定扶貧開發對象的。因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低收入農戶是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年人均純收入以下一定比例、有勞動能力或勞動意願的農戶。”
三、關於財政扶貧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扶貧任務相適應的財政扶貧投入保障機制。在調研中,各地認為,僅建立財政投入保障機制是不夠的,應當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我委認為,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級的扶貧開發資金都是納入財政預算的。其它各省也都是這樣明確的,而且即將實施的新《預算法》實行的將是全口徑預算管理制度。因此,建議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建立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扶貧任務相適應的財政扶貧投入保障機制。”
四、關於使用扶貧資金的項目權屬、管護問題。加強扶貧項目的管理,明確產權和管護責任,有利於更好地發揮扶貧資金在產業扶貧中的作用。條例草案中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扶貧項目的投資方與受益方的權屬、管護表述還不夠清楚,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農村扶貧開發建設項目按財政投入、社會幫扶和投資人出資的比例確定產權份額。直接到戶的財政扶貧項目由受益的低收入農戶所有。”“農村扶貧開發建設項目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管理、監督和管護。屬於村民集體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人管護。”
五、關於部分章及條款調整的問題。條例草案農村扶貧開發管理一章共五條,其中有三條屬於農村扶貧開發措施方面的內容,只有兩條屬於農村扶貧開發管理方面的內容,單設管理一章沒有必要。因此,建議刪除第三章,將第三章的第十四、十五條屬於管理方面的內容併入第六章,並將該章標題改為“農村扶貧開發監督管理”;將第十六、十七、十八條屬於措施方面的內容,併入第四章。另外,第二十七條與第六條內容相近,建議將第二十七條合併到第六條。
此外,條例草案中的一些文字表述還需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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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5月1日起實施。4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與省扶貧辦在南京聯合召開學習貫徹條例座談會。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蔣宏坤出席會議並講話。
蔣宏坤說,貫徹實施好這部《條例》,是消除貧困、實現區域共同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求,是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江蘇的內在要求,是落實各項扶貧開發政策措施和體制機制的迫切需要,也是整合社會各項扶貧資源、實現扶貧開發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要。在學習宣傳的同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一是要落實執法主體;二是要按照條例要求,儘快制定相關配套辦法和制度;三是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協調配合,形成扶貧開發合力。同時,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加強執法檢查,推動《條例》的全面貫徹實施。

學習貫徹

《江蘇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5月1日起實施。4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與省扶貧辦在南京聯合召開學習貫徹條例座談會。副市長曹秀明參加會議,並代表宿遷市人民政府作了交流發言。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蔣宏坤出席會議並講話。
曹秀明說,我省頒布實施《江蘇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標誌著我省扶貧開發工作進入規範化、制度化的新階段,為打贏新一輪扶貧開發攻堅戰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我們將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精神,動員全市上下,深刻認識《條例》的時代特徵,在思想上確立依法推進扶貧開發的理念創新,充分認識《條例》是扶貧開發工作的“加油站”、“動力源”和“助推器”的時代特徵;準確把握《條例》的實質內容,在舉措上落實依法推進扶貧開發的實現路徑,力求在試驗區建設、區域發展和精準扶貧上實現突破;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在行動上體現依法推進扶貧開發的重視程度,通過組織領導、政策銜接和宣傳效果的“三個強化”,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蔣宏坤說,《條例》是針對我省扶貧開發工作的現實狀況和實際需要,作出的具有實踐性和創新性的制度規範。貫徹實施好這部《條例》,是消除貧困、實現區域共同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求,是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江蘇的內在要求,是落實各項扶貧開發政策措施和體制機制的迫切需要,也是整合社會各項扶貧資源、實現扶貧開發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要。
蔣宏坤對貫徹實施好條例提出要求,他說,在學習宣傳的同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一是要落實執法主體;二是要按照條例要求,儘快制定相關配套辦法和制度;三是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協調配合,形成扶貧開發合力。同時,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加強執法檢查,推動《條例》的全面貫徹實施。
省人大常委會農委主任張京霞主持會議。省政府副秘書長楊根平就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進行了部署,省財政廳、民政廳、睢寧縣扶貧辦負責同志在會上圍繞貫徹實施條例作了交流發言。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省政府有關部門、13個設區的市扶貧工作機構或主管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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