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辦法

《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辦法》是為規範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式和行為,及時解決農作物生產事故糾紛,科學鑑定農作物生產事故產生原因及損失情況,維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江蘇省種子條例》《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的辦法。江蘇省農業農村廳於2023年5月4日印發,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5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 有效期至:2028年6月4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全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規範鑑定程式和行為,更好地維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積極組織做好各類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5月4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式和行為,及時解決農作物生產事故糾紛,科學鑑定農作物生產事故產生原因及損失情況,維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江蘇省種子條例》《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鑑定是指農作物在田間生產過程中,因使用種子、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或者因栽培、氣候等原因,導致出苗、生長、產量、品質等受到明顯影響,有關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損失程度存在分歧,為確定事故原因或損失程度而自願向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後組織開展的技術鑑定活動。
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的田間鑑定按原農業部《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鑑定辦法》辦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協調小組,負責技術鑑定的組織協調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技術鑑定申請的受理、移交、督辦等日常工作。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種植業管理處。
第四條 技術鑑定按照屬地管轄、分級負責的原則辦理。縣域範圍內的農作物生產事故,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鑑定;設區市內跨縣域的農作物生產事故,由設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鑑定;省內跨設區市發生的農作物生產事故,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鑑定。產生重大影響的農作物生產事故,應當及時報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指導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做好技術鑑定有關工作。
第五條 技術鑑定申請應當由農作物生產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下統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表格式附後),申請人應當說明申請鑑定的理由和內容,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複印件;
(三)購買農業投入品的相關票據或證明材料;
申請人口頭提出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製作筆錄,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委託鄉鎮有關部門接收技術鑑定申請。
第六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查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噹噹場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同時應對申請人進行風險告知。受理的書面憑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申請時間、申請事由、初步審查意見等內容;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三)具有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申請時間、申請事由、不予受理的理由等事項。
第七條 在技術鑑定有效期內,下列情形應當列入受理範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農業生產災害除外):
(一)田間出苗嚴重異常;
(二)田間生長性狀嚴重不整齊或出現異常;
(三)不明因素造成嚴重減產;
(四)其他具有群發性的異常情況。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提出技術鑑定申請時,需鑑定的事故現場或農作物已錯過典型性狀表現期,技術上已無法鑑別事故起因的;
(二)司法機構、仲裁機構、行政機關已經做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處理決定的;
(三)受當前技術水平的限制,無法通過田間現場或室內技術鑑定的方式來判定反映問題起因的;
(四)該糾紛涉及的農業投入品沒有質量判定標準、規定或契約約定要求的;
(五)已向其它單位提出鑑定申請,尚未結束的;
(六)導致技術鑑定無法開展的其它原因。
第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需要檢驗、檢測等所需時間除外)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並出具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書(以下簡稱技術鑑定書,格式附後)。
第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專家庫應包含技術鑑定所涉及作物的種子、栽培、植保、土肥以及氣象、農資、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並依學科專業設定相應的專業組。專家應當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相應專業知識、實際工作經驗,從事相關專業五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十一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或農業教學、科研等機構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農業技術人員進入專家庫。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技術鑑定工作實際,適時對專家庫予以適當調整。由於技術鑑定實際需要,可臨時邀請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鑑定。參加技術鑑定的專家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第十三條 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技術鑑定所涉及的學科專業,從專家庫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技術鑑定專家組。專家組成員應為3人以上單數,由一名組長和若干成員組成。農作物生產事故涉及多學科專業的,其中主要學科專業的專家不得少於專家組成員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為專家組獨立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專家合法權益。列入專家庫的專家,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鑑定。專家組成員不能參加鑑定的,技術鑑定可以更換專家或延期進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至少提前3日,將鑑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有關當事人。申請人和有關當事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要求到場參加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的,不影響鑑定的可以進行,但應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專家應當主動迴避,未主動迴避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迴避:
(一)本人是農業生產事故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農業生產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農業生產事故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申請人要求從事鑑定專家迴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鑑定專家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一)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技術鑑定有關的材料;
(二)向當事各方了解有關情況;
(三)根據現場情況制訂技術鑑定實施方案,獨立進行現場勘察、記錄、鑑定工作;
(四)製作鑑定書,提出技術鑑定意見。
第十八條 為保障鑑定專家行使上述權利,受理技術鑑定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要求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提供必要的配合,並提供真實資料和證明。任何一方不配合或提供虛假資料和證明,對鑑定工作造成影響的,責任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後果。
第十九條 鑑定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鑑定程式開展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運用農業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農業生產事故技術鑑定。
(二)按時完成技術鑑定工作,科學客觀作出技術鑑定意見;
(三)解答申請人提出的與技術鑑定有關的諮詢;
(四)不得泄露與技術鑑定過程和鑑定結論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現場鑑定工作,不得威脅、辱罵、毆打鑑定專家,不得強行要求鑑定專家現場出具鑑定意見。鑑定專家不得接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它利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終止鑑定:
(一)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拒絕配合;
(二)需現場鑑定的對象已不具備鑑定條件;
(三)申請人要求終止鑑定;
(四)使鑑定工作無法繼續開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鑑定專家在技術鑑定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作物生長期間的氣候環境狀況、當地環境狀況、投入品的使用與管理、土壤與水分狀況及田間管理情況,使用同批種子、農藥、肥料、灌溉水在其他地塊的表現情況,相同地塊、相同管理條件下使用不同批次種子、農藥、肥料、灌溉水的表現情況,以及種子、農藥、肥料、灌溉水、土壤等室內檢測結果。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依據相關的專業知識,本著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作出技術鑑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專家組開展技術鑑定實行合議制。鑑定意見應當經鑑定專家半數以上通過。鑑定專家應當在鑑定意見上籤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載明。
第二十四條 完成技術鑑定工作後,專家組應當製作技術鑑定書並對技術鑑定書負責。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技術鑑定申請人名稱、地址、受理鑑定日期等基本情況;
(二)技術鑑定的事項、目的、要求;
(三)有關的調查材料及數據;
(四)對技術鑑定方法、依據、過程的說明;
(五)技術鑑定意見;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七)從事鑑定專家名單(簽名)。
第二十五條 技術鑑定書製作完成後,專家組應當將技術鑑定書及相關資料和圖片等報送鑑定組織單位。技術鑑定書一式四份,鑑定組織單位對技術鑑定書進行審查後,應當及時將技術鑑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並各執一份,鑑定組織單位和調解單位各留存一份。鑑定組織單位將技術鑑定書、相關資料、圖片和視頻等作為檔案保存。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對技術鑑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技術鑑定書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重新鑑定申請,並闡明理由。受理重新鑑定的部門應當對原技術鑑定的依據、方法、過程等進行審查,認為確有不當且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鑑定的,應當組織重新鑑定。重新鑑定申請僅能提起一次,重新鑑定形成的鑑定報告為最終鑑定結論。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鑑定無效:
(一)專家組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鑑定專家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其它利益而弄虛作假;
(三)違反鑑定程式,可能影響鑑定結論客觀、公正的;
(四)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導致鑑定結論不真實。
技術鑑定無效的,原鑑定組織單位可應事故當事人申請或根據需要重新組織鑑定。重新鑑定所產生的費用由相應的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技術鑑定一時無法確定事故原因,需要對投入品進行質量鑑定的,由申請人向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申請,質檢機構按檢測規程取樣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第二十九條 參加技術鑑定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收受鑑定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虛假技術鑑定書的,由鑑定單位通告其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4日。《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鑑定實施辦法》(蘇農規﹝20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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